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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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如丁等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洪如丁等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要点分析Βιβλιοθήκη $% $ 著作权法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
定许可制度 "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但根据该规定的立法本意 " 对使用此类 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 # 发行 " 同样应适用 $ 著作权法 % 第三十九条
的财产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之后 " 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受到限制 " 取决于其与 音著协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约定 ! 因本案 洪如丁 # 韩伟在其与音著协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 " 故其行使诉权不 应受到限制 !
判决要点
’& 对于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 将该音乐作品制作为录
!" 因法律没有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 " 因而作品使用人在不损
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 "& 先使用后付款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未支付报 酬的 #$ 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 " 可以按照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计 算!
%& 根据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
适用法律
$ 著作权法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 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 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 "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 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 )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

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

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还无理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2008年企业非法使用未经授权计算机软件案件回顾

2008年企业非法使用未经授权计算机软件案件回顾

2008年企业非法使用未经授权计算机软件案件回顾自2007年12月以来,江苏省版权局、青岛市版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广州市萝岗区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以及重庆市版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对当地非法使用未经授权计算机软件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相关案件做出司法裁决。

其中广东省版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广州市萝岗区版权局是首次对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江苏省版权局的80万元处罚成为目前国内对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开出的最高行政罚单,而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微软、参数技术和Autodesk(欧特克)三家软件公司依法赔偿人民币共计110万余元一案,成为迄今我国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涉外案件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例。

这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涉及华东、华南、华北、华西四个地区的多个省市,涉及的产品包括奥多比公司的Photoshop系列软件、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Windows和办公软件Office 系列、奥腾(Altium)公司的Protel软件、参数科技(PTC)公司的Pro/E 软件、欧特克公司的AutoCAD软件以及西门子公司的UG NX等绘图和工程设计软件。

这些被处罚的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并使用著作权人的软件,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而这些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决充分表明了各地政府在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的进程中,在正面引导和积极教育当地企业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执法力度,对继续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坚持教育和执法"两手抓"。

一年来,全国各地大力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典型案例有:- 2007年12 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美而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软件权利人欧特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4,400元、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维权案例总结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维权案例总结

案例一:侵犯音乐版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的音乐制作公司,拥有多首热门歌曲的版权。

某某发现一家小型酒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一首热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并将该歌曲用于酒吧的宣传视频中。

某某与该酒吧的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酒吧方面拒绝配合。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音乐制作公司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公司拥有的音乐作品。

在本案中,酒吧未取得版权方的许可而使用该公司的音乐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酒吧方面拒绝配合的做法进一步加重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

建议: 1. 音乐制作公司应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酒吧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在诉讼过程中,音乐制作公司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使用的宣传视频、酒吧经营状态等。

3. 此外,音乐制作公司还可以要求法院对酒吧进行行为保全,保护其音乐版权不受继续侵害。

案例二:盗版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受欢迎的软件,并申请了版权保护。

然而,某某发现有一家采用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和分发了该软件的盗版副本。

这家公司将盗版软件销售给了大量用户,严重损害了某某软件公司的利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软件所有者的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分发该软件。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经软件公司的许可,复制并分发了该软件的盗版副本,构成了侵权行为。

建议: 1. 软件公司应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在诉讼过程中,软件公司可以提供版权证明、盗版软件的购买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软件的版权归属及侵权行为的存在。

3. 同时,软件公司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并扣押该公司的盗版软件,以防止其再次复制和分发。

案例三:网络小说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年轻作家,他在多个平台上发布了自己编写的网络小说,并享有相关的版权。

然而,某某发现有一家网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他的网络小说全部转载到该网站,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稿费或署名,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

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谈谁是软件修改权的主体【侵犯著作权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谈谁是软件修改权的主体【侵犯著作权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谈谁是软件修改权的主体【侵犯著作权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件简析】被告人鞠文明于2007年在信捷公司担任研发部硬件工程师期间,未经信捷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保存了包括由耐拓公司享有著作权并许可信捷公司使用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在内的部分软件。

2008年8月,鞠文明提议并与被告人徐路路、华轶合谋,共同出资成立云川工控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 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由鞠文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生产和销售,徐路路负责硬件支持,华轶负责软件技术支持。

随后,华轶利用被告人鞠文明非法获取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提取并整合了其中使用于信捷公司开发的OP320-A型文本显示器上的目标程序(即下位机.BIN文件),提供给鞠文明、徐路路用于生产TD100型、TD307型文本显示器。

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鞠文明、徐路路购买了相应的CPU、电路板、外壳等元器件在本市新区长欣公寓59号201室组装,并将华轶整合提取的上述目标程序烧写至上述文本显示器的CPU芯片内,生产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2045台,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465元。

2010年9月,原信捷公司员工孙兴圣(另案处理)加入云川工控公司,参与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

2010年10月21日,鞠文明、徐路路、华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伙同孙兴圣继续在本市新区长欣公寓59号201室用上述方法生产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并向多家单位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2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新(耐拓公司以及信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报案笔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软件授权使用协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下简称滨湖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以及TD100型、TD307型文本显示器、WORK字样DVD光盘、电脑主机以及华轶所持有的笔记本电脑的照片、云川工控公司、云川电气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的供需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信用卡收款明细、证人王丽丽、王文清、许星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轶的供述、鉴定中心于2010年12月16日出具的上知司鉴字[2010]第1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滨湖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8)九中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宫维国,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九江石油化工总厂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喜,男,九江石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莲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木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维国与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宫维国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宫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喜、郑江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胡木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1日,原、被告就委托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控制软件签订了《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开发的软件是数字化的,并且所有控制点完全满足BL-Ⅱ电液控制机构技术要求,交付时间为2004年9月开试机试验,此项目总计开发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为含税价),签订合同后先付肆仟元人民币,完成后再付肆仟元人民币,终试合格,全部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协议于2004年9月完成了控制软件的开发,该软件经被告试验后符合委托协议的要求,被告很快将软件运用到被告生产的产品之中,被告因此按委托开发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软件开发费。

但原、被告在委托开发协议里未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即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应属原告。

现原、被告因该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宫维国享有PLC 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4-26 19:16来源:人民法院报【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民事判决书〕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4462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目录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二、韩泰轮胎垄断纠纷案三、搜狗输入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四、教辅参考材料“适当引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五、“燃烧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六、侵害斐珞尔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七、“葫芦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八、陆金所平台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公牛”电器商标侵权及仿冒纠纷案十、“大众”汽车商标侵权纠纷案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被告人李海鹏等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璩富荣、周宜俊、高卫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合议庭:刘晓云、刘军华、罗开卷】案情摘要“GreatWallof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海鹏指使被告人杜志豪、闫龙军、余克彬、王瑞河、张涛、王沛圳、吕沛丰、李恒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GreatWallof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海鹏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

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欧阳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欧阳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欧阳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芹黄丽丽毛江东【审理法官】江晓芹黄丽丽毛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欧阳卫国;欧阳玉英;占太初;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欧阳卫国欧阳玉英占太初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欧阳卫国欧阳玉英占太初【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花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田梓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熊韬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花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田梓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熊韬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花田梓晗熊韬【代理律所】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被告】欧阳卫国;欧阳玉英;占太初;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受害人欧阳武喜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受害人欧阳武喜虽伤前在农村居住,但其由原籍迁至共青城市后,长期随其子共同生活,其党组织关系亦迁至共青城市南湖社区,故一审法院参照城镇居民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应。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汇总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汇总及解读

案例:版权纠纷案例汇总及解读案例一:XX公司侵犯他人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公司,他们开发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设计独特、外观美观。

然而,XX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与某某公司产品近似的外观和功能生产销售同类产品,且将其产品推广为某某公司的产品,造成某某公司的声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权益,都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XX公司未经某某公司许可,复制了其智能手机的外观和功能,并且将其产品宣传推销为某某公司的产品,明显构成了对某某公司的版权侵权。

建议:1.某某公司可以通过依法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设计的初稿、设计文件、合同资料等,以证明其对产品享有合法的版权;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维护声誉所受到的损害;3.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确保赔偿能够得到执行。

案例二:XX电影侵犯原著小说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作为一位成功的小说作家,他的科幻小说《未来之旅》广受读者喜爱,成为畅销书之一。

然而,XX电影公司在未获得某某的授权下,改编并拍摄了《未来之旅》的电影,并将其商业化发行,直接侵犯了某某作为原著作者的版权。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小说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在未获得原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修改、改编并发表的作品都属于对原著作者权益的侵犯。

在本案中,XX电影公司未取得某某的授权,擅自改编并发表了《未来之旅》的电影作品,构成对某某的版权侵权。

建议:1.某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XX电影公司立即停止对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撤回已发行的电影;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电影公司赔偿某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3.可以寻求法院的支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销毁或移动涉案资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事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事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事件案例一:肖像权的侵犯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在明星的成功带来了声誉之后,他的生意更进一步,他的名字、肖像以及其他相关的形象都成为了他的资本。

然而,他突然发现有一家广告公司利用了他的肖像在一则广告中进行宣传,并且没有得到他的允许。

某某很生气,因为这直接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他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0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制止、纠正肖像权被侵犯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广告公司未经某某的许可使用了他的肖像,构成了侵犯他的肖像权的行为。

建议: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院审理期间,某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肖像被广告公司使用,并且他没有给予允许,从而证明广告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案例二:音乐作品的盗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著名音乐家,他辛苦创作了一首歌曲,并且在音乐市场上非常受欢迎。

然而,很快他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盗版了他的音乐作品,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某某联系了侵权方,但对方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还继续销售盗版作品。

律师解读:盗版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表、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某某的音乐作品被他人盗版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建议: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因盗版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期间,某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作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证明侵权方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作品。

案例三:影视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电影制片人,他制作的一部电影在院线上线后取得了巨大的票房成功。

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有一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他的电影制作成了小视频,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这严重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并对他的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

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

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8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范斯公司【当事人】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范斯公司【当事人-个人】范斯公司【当事人-公司】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葛鹏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葛鹏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令杰葛鹏邱冬晏【代理律所】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范斯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涉案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友道公司以本案具有较大影响为由,申请进行开庭审理。

上述事实有友道公司提交的《开庭审理申请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件一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件一

案例:版权侵权案件一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专注于开发和销售软件产品。

某某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软件A”的软件,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界面设计。

然而,不久之后,某某公司发现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发布了一款与其软件A极为相似的软件B,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虽然该竞争对手公司多次否认侵权行为,但某某公司坚信该对手公司违反了其软件A的版权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某某公司作为软件A的开发者,享有软件A的著作权。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摄制、复制、发行、出租的方式利用其作品。

根据事实,软件B与软件A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界面设计,可能构成对软件A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

某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著作权权益受到侵犯。

建议1.收集证据:某某公司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软件B存在抄袭软件A的证据,例如软件代码、设计文档、发布渠道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发送律师函:某某公司可以委托律师代表其发送律师函给对手公司,详细列明其软件A与对手公司软件B的相似之处,并要求对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3.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对手公司拒绝回应或不愿意解决,某某公司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版权权益。

案例:版权侵权案件二事实经过某某歌手是一名著名的流行乐歌手,他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某某歌手最近发现一家音乐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其中包括他的多首热门歌曲。

某某歌手相信这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他的版权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某某歌手作为音乐的创作者,享有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其作品。

(2020)赣03民终367号

(2020)赣03民终367号

(2020)赣03民终367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赣03民终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康黄薇严林伟【审理法官】易康黄薇严林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梁某;萍乡市松柏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某梁某萍乡市松柏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某梁某【当事人-公司】萍乡市松柏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娟【代理律所】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被告】萍乡市松柏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以上两组证据无原件,真实性不能得到确认,亦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该两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焦点一,上诉人刘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焦点二,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松柏公司、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焦点三,本案的责任承担方式。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焦点一,上诉人刘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焦点二,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松柏公司、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焦点三,本案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刘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上诉人刘某提供的证据,仅提交凭租房协议和证明,无房屋租金交纳凭证等能够证明其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其他证据,同时,其二审又提出购房协议复印件,该地址与其一审主张的经常居住地亦不相符,以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刘某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在城镇,故一审判决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裁判规则的相关案例

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裁判规则的相关案例

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裁判规则的相关案例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以下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相关规则。

裁判规则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汽车杂志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案号: (2006)川民终字第330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9辑)2.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在约定或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刘毅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要旨:(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案号: (2005)桂民三终字第3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3.经委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杨某以未经许可使用其合作作品为由诉春风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合作作品和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是对作品采取不同标准加以区分的结果。

合作作者之一如果是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托参与合作创作的,委托其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者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而无须与受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再次协商。

论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论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论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梅雪芳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5(021)006
【摘要】@@ 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TRIPS协议和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
【总页数】4页(P111-114)
【作者】梅雪芳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举证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九阳公司、王旭宁诉帅佳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评析 [J], 张广良
2.法定赔偿在著作权司法适用中的变异 [J], 刘铁光
3.证据妨碍排除规则适用异化的矫正——基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人获利降格证成的分析 [J], 梁伟;褚衍文
4.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适用条件解读——兼论其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J], 梁
修媛
5.酌定赔偿在法定赔偿中的适用 [J], 蔡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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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8)九中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宫维国,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九江石油化工总厂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喜,男,九江石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莲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木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维国与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宫维国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宫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喜、郑江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胡木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1日,原、被告就委托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控制软件签订了《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开发的软件是数字化的,并且所有控制点完全满足BL-Ⅱ电液控制机构技术要求,交付时间为2004年9月开试机试验,此项目总计开发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为含税价),签订合同后先付肆仟元人民币,完成后再付肆仟元人民币,终试合格,全部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协议于2004年9月完成了控制软件的开发,该软件经被告试验后符合委托协议的要求,被告很快将软件运用到被告生产的产品之中,被告因此按委托开发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软件开发费。

但原、被告在委托开发协议里未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即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应属原告。

现原、被告因该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宫维国享有PLC 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04年元月5日,被告聘用原告宫维国为公司员工,聘用期为3年。

2004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软件签订了《开发协议书》。

原告宫维国开发的涉案软件,是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完成的,是原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主要使用了被告的资金,技术设备,故原告宫维国的软件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讼争的软件著作权应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享有。

另外,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已于2006年7月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
构(涉案软件已运用于该套机构中,作为控制电路成为该套装置的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人。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宫维国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一份。

证明该开发协议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证据二、借款单一份。

证明原告已领取了委托开发经费,原告是受被告所托从事有偿开发服务的。

证据三、《数字式智能电液控制机构合格证》一份。

证明被告已将委托原告开发的软件运用到产品中,原告开发的软件符合被告的技术要求。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聘用合同一份。

证明原告在2004年-2007年期间受聘为被告员工。

证据二、《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一份。

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完成软件开发任务。

证据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

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已于2006年7月5日成为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的专利权人。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一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开发关系,相反说明了原告的软件开发行为是完成被告交付其任务的职务行为;证据二不能够证明原告开发软件行为是委托行为;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软件开发行为是职务行为;证据三与本案无关。

结合以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三年《聘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画机械图纸。

200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PLC 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应该是数字化,所有控制点完全满足BL-Ⅱ电液控制机构技术要求,交付时间为2004年9月开试上机试验,在研期间允许原告出差调研,了解相关技术问题,此项目共计开发费用为人民币1,2000
元整(含税价),在签合同后先付4000元人民币作为开发费,完成后再付4000元人民币,终试合格,全部付清”。

2004年9月原告完成协议约定的软件开发,实验成功后被运用到被告的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中,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销往全国各地。

在开发期间,被告提供过笔记本电脑给原告使用,并允许原告使用其零部件,同意原告出差到上海了解相关技术问题。

至2005年1月4日被告扣除200元个人所得税后共计支付原告开发费11800元。

2006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成为专利权人。

而就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原告的软件开发行为是受被告委托的行为,委托协议中未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该委
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原告。

请求确认原告享有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另查: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由控制部和液压部组成,控制部由压力变送器,位移传感器,加载电磁阀,自锁电磁阀,自保电磁阀,防爆电机,液位继电器,电源、隔离模块,SP值表,PV值表以及控制电路组成;液压部由电机、油泵、机械式阀、电磁阀及被控油缸相连的阀体、储能器、过滤器构成。

控制电路由可编程控制器PLC、放大器构成。

本院认为,软件开发者对于自己独立开发的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宫维国受聘于被告处从事机械描图工作,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的工作职责并未明确规定在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之中。

被告就涉案软件开发事项,利用原告机械方面的技术及软件编程知识委托原告进行开发,并与原告另行签订委托开发协议,该协议对委托事项,开发周期,成果交付,开发经费等事项都有明确的约定。

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宫维国是受被告委托进行涉案软件的开发,原告宫维国是完成系争软件作品的设计人。

现被告辩称系争软件著作权属于自己而非原告,其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法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法定要件有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软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法人的规定,是判断法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标准。

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开发系争软件属原告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是被告针对原告本职工作明确指定给原告的开发任务。

被告辩称原告在开发涉案软件时利用了被告的手提电脑、零部件,以及被告准许原告到上海调研构成主要使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院认为,主要使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该物质技术条件在设计人开发软件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只是对原告开发软件提供方便、资金支持和相关辅助,而原告开发的软件已为被告无偿使用,被告尚不能证明原告主要使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

被告的这一反驳理由缺乏充分证据的支持,难以成立。

被告辩称,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早已于2006年7月5日依法获得了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包含在该控制机构中的可编程控制器PLC的著作权早有定论。

本院认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该软件著作权不以该软件因用于他人产品之中发生转移,也随之发生转移。

经查,本案中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即该产品所具有的某些新的技术特征,体现于产品形状,构造之中的实用新型受专利法保护。

本案所涉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尽管已被用于被告的产品之中,但原告诉请要求保护的对象是该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保护的内容是可以由计算机等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程序以及用来构成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故原告诉请的涉案软件,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开发的系争软件虽用于被告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但该软件的著作权并未转移,被告并未当然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原告开发的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并非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的工作内容并无直接关系,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使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宫维国享有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琴
审判员张薇
代理审判员陈克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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