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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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提高公司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三条知识产权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有: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办法;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档管理;3、协助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有关政策等。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负责人:指负责软件开发、登记备案的人员,主要职责有:1、负责软件的开发或采购;2、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技术资料撰写和申请;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第五条法务事务部负责公司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处理著作权协议的审查及软件著作权可能存在的纠纷、侵权案。

第三章权利归属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公司员工在下列情况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所属公司所有:1、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软件;2、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软件。

第七条若公司须与外部合作方共同开发软件的,应明确软件著作权为公司所有,如合作方需作为共同的软件著作权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排名顺序。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包括:1、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软件;3、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著作权属于公司的软件。

第九条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为:1、软件著作权负责人在OA系统填写《软件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批,上传源程序和文档;2、部门负责人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负责人进行修改;3、审查通过后,由负责人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知识产权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

第五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软件的创新与发展,促进软件产业的繁荣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申请人第三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登记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软件应当是由申请人独立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原创作品;软件已完成并具备相应的功能描述和使用说明;申请人对软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或已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第五章外国人申请规定第五条外国人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章国家版权局职责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事务,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材料、作出登记决定、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第七章登记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说明书、使用手册等文档;源代码及文档的电子副本;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权利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章登记流程与变更第八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登记决定、发放证书等步骤。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著作权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登记撤回与补充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登记决定作出前,撤回其登记申请。

申请人发现申请材料有遗漏或错误的,可以在登记决定作出前,申请补充或更正。

第十章附则与施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上述文档仅作为示例和参考,实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具体操作时,参考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官方指导文件。

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

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

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
1. 背景和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软件的版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定义
2.1 软件:指由公司开发、购买或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代码。

2.2 软件版权:指软件对应的著作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

3. 软件版权管理义务
3.1 公司应保证自己拥有合法的软件版权,或者取得了软件的合法使用授权。

3.2 公司应建立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对公司拥有的软件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开发者信息等。

3.3 公司应制定软件版权保护措施,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软件的盗版、侵权和非法复制。

3.4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软件版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3.5 公司应定期进行软件版权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软件版权方面的问题。

4. 软件版权违约处理
4.1 对于违反软件版权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4.2 对于故意盗用、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3 对于违反软件版权管理规定的公司合作伙伴,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合作终止、经济赔偿等措施。

5. 附则
5.1 本规定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5.2 公司应通过内部通知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本规定。

5.3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并进行更新。

以上为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的内容,鉴于公司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15日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件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着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第三条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他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第四条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第五条软件着作权人或软件着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向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为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工作.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一项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各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着作权人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着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十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着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三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着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着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四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但在下述情况下可申请作例外交存:一程序中含有申请者的营业秘密;二程序中含有申请者不愿披露的其他机密.申请作例外交存时,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理由.经软件登记中心审定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允许作如下之一的交存:1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程序的30%.2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3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类似的例外交存.第十四条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第十五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 长×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第十六条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一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二条件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三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第十七条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十八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一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二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定的转让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向外国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三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定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第十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第二十条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第二十一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申请文件除表格、框图等不易打印的内容外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第二十二条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第二十三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第三章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二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一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二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三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四申请软件着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着作权登记证书;五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一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软件登记中心作出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二十六条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120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驳回.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内补正:一申请表填写不当;二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三证明文件不齐备;四其他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第二十八条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请求视为撤回.第三十条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12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第三十二条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第三十三条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后60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三十五条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第三十六条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着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及有关变更或补充的材料各一式两份.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审查,将变更或补充结论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三十七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第四章软件登记机构第三十八条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一贯彻执行条例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和本办法,研究并提出有关改进或完善登记工作的建议;二受理、审查软件登记申请;三负责软件登记公告的出版发行工作;四负责软件登记案卷、登记簿的建立,软件登记案卷的分类存放,对外提供阅览查询服务.五承办由机电部委托的其他与登记工作有关的事宜.第三十九条机电部将根据需要,通过协商指定适当的机构协助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软件登记工作,其权限范围将由机电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五章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第四十条软件登记簿应当记录下述事宜: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受理、批准事项;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事项;三软件着作权续展登记事项;四变更与补充登记事项;五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事项;六软件着作权的终止.第四十一条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二软件权利转移的备案;三软件着作权的续展;四软件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五其他需要公布的事宜.第四十二条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着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第六章费用第四十三条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一软件着作权登记费;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三软件着作权续展费;四变更或补充登记费;五异议及复审费;六登记证书费;七源程序封存保管费;八例外交存费;九请求延期处理费;十其他需缴纳的费用.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四条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钦件登记中心缴纳.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界满日.第四十七条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15日,其他地区满21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第四十八条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30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界满前,申请者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期限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doc

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doc

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doc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加强对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管理,保护公司的技术创新成果,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t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开发、使用以及外部获取的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图案、界面设计等。

第三条\t公司内部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在参与软件开发工作期间创造的软件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软件开发的行为即视为公司内部开发。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第四条\t公司将建立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对所有获取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t著作权登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名称、版本号、开发团队成员名单、开发时间、软件功能简介、著作权人等详细信息。

第六条\t公司将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负责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维权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维权第七条\t公司将建立软件著作权保护与维权机制,对侵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第八条\t对于发现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员工应立即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t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警示函、提起诉讼等,维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部软件著作权的管理第十条\t对于公司外部获取的软件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许可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t外部软件著作权的获取应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确保合法性。

第十二条\t外部软件著作权的购买、授权、合作等合同应纳入公司合同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归档和备案。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2.软件著作权保护警示函模板3.软件著作权侵权通知模板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2.登记备案:指将软件著作权的相关信息登记备案于相关机构,以便于著作权的保护与维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条件》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

第三条《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他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向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为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作权人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

计算机软件条例

计算机软件条例

计算机软件条例计算机软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管理和维护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计算机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是指由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组成的,能够使计算机按照预定顺序、方式和要求进行工作的各种程序和文档,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

第三条国家保障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个人等参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的创新和开发,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促进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依法进行软件开发,遵循软件工程的原则,实施质量保证,保证软件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在开发软件过程中,与用户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软件功能、安全性、使用便利性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软件开发和测试,确保软件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用途,制定不同的软件开发方案和方法,使软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依法获取软件使用权和使用许可,严格遵守软件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依法购买正版软件,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销售、出租、发行等。

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保证软件使用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恶意篡改、破坏软件功能和程序。

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遵守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软件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病毒、木马等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软件。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盗版、盗用、篡改等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一、登记办法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护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前款规定的《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以及前款解释所规定的其他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

3、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性质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操
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以及软件工具和其他软件,以及其他与计算机
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事项。

4、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专门机构提出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申请,准予登记的,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作
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文件。

5、登记申请应附上如下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书;
(2)著作权人的证明文件;
(3)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代码、软件文档、软件特征及其介绍;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许可的及其他法定权利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著作权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四章软件产品销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为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条设立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正版软件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设立兼职的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正版软件的信息录入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

第三条每年要将局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软件采购需求,编制软件采购计划.第四条做好机关新增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的审核工作,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第五条软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软件资产纳入局机关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将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安装、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软件。

在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时,要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和验收.第七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事项1。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2。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3. 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4。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5. 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6。

因合法用途须对电脑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八条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1.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近年来,计算机软件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猛,其在经济、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发展,我国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包括程序代码、结构和组织、界面、图标等。

这一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各类软件。

它们的创作和使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修改和翻译等行为都属于侵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和确权,便于日后的维权和证据保全。

其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靠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专用权,包括复制、传播、出租、展示、表演、播放等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转让在管理办法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转让也是重点内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创作人有权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软件是在职务关系下开发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单位或雇主。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范围、方式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在获得著作权后,可以享有与之相应的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维权和执法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维权和执法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现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石宗源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为此,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概述《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和转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内容《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是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在内的著作权。

同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软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2、软件登记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该管理办法要求计算机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软件的源代码、说明书、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

经过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公开登记信息。

3、软件使用与转让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同时,该管理办法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理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4、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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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高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源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利法务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归档管理;
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
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
5、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包括:
1、公司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计算机软件;
3、公司受他人委托且未约定著作权属委托方的计算机软件;
4、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著作权属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

第六条下列软件不予办理登记
1、未发表的软件;
2、已开发完成但尚未鉴定的软件。

第七条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为:
1、由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填写《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确认后,
连同源程序和文档一并交专利法务部;
2、专利法务部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员进行修改;
3、审查通过后,由专利法务部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4、申请过程中,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员保持联系。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的源程序和文档的具体要求: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纸上,
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2、文档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纸上,
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专利法务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交商业秘密委员会保存。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
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应由软件开发部门向专利法务部提出申请,由专利法务部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审核,交公司
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须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类型。

专有许可合同,应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转让或质押软件著作权时,应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保护公司软件著作权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

第十七条遇到侵权时,由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部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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