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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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与有存在冲突吗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与有存在冲突吗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与有存在冲突吗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作为整理的人身权利与发表权和署名权并列。

但修改权是否能够作为整理的一项人身权利独立存在于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存在争议。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作为整理的人身权利与发表权和署名权并列。

但修改权是否能够作为整理的一项人身权利独立存在于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存在争议,直到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才涉及相关的权利体系的调整。

笔者认为,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加以理顺,对相关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利界定引发争议修改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人身权利的一项,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从中可以看出作品的修改权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为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二为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与改编权的界限何在等相关问题多年来备受争议,对之可以分情况进行考虑。

首先,整理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

就法条规定字面来讲,似乎整理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如果整理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当然可以行得通,至于作品被修改的状况,则与整理身份相了解,与他人亦无权利上的纠纷产生。

但是,如果整理修改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整理的这项权利予以限制。

其次,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

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一为经过整理的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二为未经整理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

在第一种情况下,整理经过授权对整理的作品进行的修改,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整理歪曲、篡改了作品,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侵犯了整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未经许可对整理的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篡改了作品,仍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整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那么如何认定其行为呢?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对整理并没有造成侵害,不需要保护。

还有人认为,这要看他人对作品的修改是否构成了新的作品,如果构成了新的作品,则侵犯了整理的改编权;如果没有构成新的作品,则不对整理造成任何损害,故没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以禁止。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新的法律精神。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增加了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合理使用条款的调整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限制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这有助于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加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这主要体现在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许可费、维权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保护范围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影响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试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2012年3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对与其签订协议的会员的相关权利具有管理权;而修订草案中所提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未与其签订协议的非会员的权利也将有管理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国家,有着节省交易成本等优点,此制度正迎合了我国需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由于其自身有一定的弊端,需要在坚持此方向的同时,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我国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得以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

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承担着管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轻文艺创作者、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①作为一个非官方、非盈利性组织,它的成立具有着必然性。

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必定要给与其报酬(合理使用除外)。

在诸多情况中,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分布在不同人手中,使用者要想使用作品必须获得每个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无形之中使得使用者的使用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大。

此时,就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的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并最终支付给权利人。

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著协以外,另外四家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不仅减少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也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创新。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及存在的问题(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授权模式,即由著作权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成为其会员,并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交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是强制模式,即法律规定强制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部分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三是延伸模式,即除非权利人声明权利不得集体管理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权利。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廖文娟【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odific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right to modify the software.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ntroduce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suggested that it should regulate the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behaviors by confirming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i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Copyright Regulation.%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修改的问题也日渐变得重要起来。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软件修改权。

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修改的立法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软件修改行为通过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改编权予以规制。

【期刊名称】《农业网络信息》【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4页(P131-134)【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修改;著作权;改编权【作者】廖文娟【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天津 300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或称“计算机程序”)逐渐从“本地”走向“云端”,软件的传播变得便捷,而对软件的修改也变得更为容易,计算机软件修改形态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趋势。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属性 的私 人财产权 ,版权 的 “ 公 共财 产”属性 ,可 以使社 会公 众 自由借 鉴作 品 的思想 ,以及合理 使用 作 品的表达 ,以实现版权 立法 的终极 目标 ,促进 社会 文化 的发展 和繁荣 。版 权的 私人财 产属性 ,要 求
社 会公众 在借 用作 品的表达 时 ,不得 损 害作者 作 品的市 场利益 ,以维护 版权 的激 励机制 ,为社 会 文化 的发展 和繁 荣提 供 “ 引擎 ” 。
作 ,导演、编剧、演员、作词、作曲、摄影等人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视听作品 “ 二次获酬权” ,是
指 视听 作品按 约定进 行 “ 一次使 用 ”后 ,制片 人又许 可他 人对该 作 品进 行 出版 、广播 或 以其 他方 式进 行 “ 二 次使 用” ,作 品的导演 、编 剧 以及法律 规定 的其他 作者基 于该 “ 二次使 用” 获取 制片 人支付 报 酬 的权 利 。 我 国现 行 ( ( 著作权 法 第 1 5 条 规定 ,“ 电影作 品和 以类似 摄制 电影 的方法创 作 的作 品的著 作权 由
参 与视 听作 品创作 的主 要的作 者享有 署名权 。就获酬权 而言 ,编剧 、导 演 、摄影 、作 词 、作 曲等作者 根据 与制 片者签订 的合 同享有 获得 报酬 的权 利 ,而 并未规 定他们 有权 从作 品的后 续使 用 中获 得报 酬 。
作者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I P FOR知识产权 战略研 究 中心
将 “ 表 演者 有权 ” 更 改为 “ 主要 表演 者有 权 ” 。@
国 家版权 局 已于 2 0 1 2 年l 0月完 成 著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 送 审稿 ) ,送 审稿对第 二稿做 了较 大 的 改动 ,将二 次 获酬权 的 规定更 改为 “ 导 演 、编剧 以及 专 门为 视听 作 品创 作 的音 乐作 品的作者 等 ” 、“ 主

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字数超过400字,以下是提案的主要内容: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 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的新要求,解决现行法律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适应新形势等问题。

- 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 加强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 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出租权的对象、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了有关作品合理使用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等。

著作权修改草案浅解

著作权修改草案浅解

行使” 。
9 、著作权保护期 的期限计算更加合理与明确。现行法对于 著作权的保护期的最后期限是 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的第五十年 的1 2 月3 1 日, 这样 的规定使得期限计 算的起算点不是很 明确 , 是死 亡后 的时间所在 的年份为第一 年 , 还是死亡后 的次年为第一年? 而 草案对于 五 十年 的计 算起 点做 了一个 明确 的规 定 , 该草 案第 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保护期 自 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作 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 月1 日起算。 1 0 、权利限制另成一章 , 并明确了权利人的报酬权 问题 。草案 列举式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形, 以及需 要支付报酬的情形 。另外对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以及录音制品 首次出版三个月后未经许可使用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 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对 汇编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 、摄影作 品等未 经许可使 用、报刊上刊登 的文字作品未经许可转载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条件也做了特别的规定。 l 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草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以一 节的形式进行 了规定 , 除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外 , 草案特别增加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 利人授权并能在全 国范围内代表权利 利益后 , 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
二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特点 。
1 、将著作 权法所保护的权利 明确化 。2 0 1 0 年修订 的著作权 法第一条认为保护的著作权应 当是 “ 文学 、艺术 、科学作品作者 的著作 权和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益 ”, 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 的是 著作权及其权益 , 而对于 “ 权 益”到底指什么 , 法律没有一个 明确 的定义 ; 而现在的修改草 案将这 种 “ 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明确为 传播者的相 关权 。 2 、其他著作权人 的权利——相关权 。修改草案对于 “ 其他著 作权人的权利”赋予 了一个专有 的名词 “ 相 关权” , 是指出版者 对 其出版的 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 的权 利 , 表演者对其表演 享有的权利 ,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 , 广播 电 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节 目享有的权利 ; 该权利 自使用版 式设计 的图书或期刊 首次 出版 、表演发生 、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 广播电视节 目首次播放之 日起 自动产生 , 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3 、作 品种 类有 明确的定义 。修改草 案第 三条 则对 “ 作 品” 下 了一个 明确的定义 , 即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 域 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 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这个定义对我们来说判 断一个作 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到著作权 法的保护有了一个明确 的标 准 。同时该修改草案对于作品的种类做 了列举并对 每一个作 品都 下 了一个定 义 , 这让我们在 现实生 活中对 作品的不 同种类有 了一 个直观的理解 , 也有 利于我们进行 区分 。 4 、明确 了著作权及 相关权的登记制度 。修 改草 案第六条明 确 “ 著作权 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设立 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相 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 属实的初步证明”。这一登记制度 的规定不影响 “ 自动保护”原 则的适用 , 且是确保版权交易安全 、减少 版权 交易 成本 、降低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室【发布时间】2014-06-06【生效时间】2014-06-06【关键词】商业道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qf@。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 相关权第一节 出版者第二节 表演者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一、背景介绍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内容1.增加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原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传播权。

修订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一项专有权利,明确规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制作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可以依法要求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2.强化对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盗版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也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并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例如,对于恶意盗版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著作权保护期限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限。

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法人创作的作品和匿名或者伪名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对于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自最后一位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4.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在知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犯行为,并应当及时删除存在侵犯行为的信息等。

5.增加公平使用条款公平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公平使用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平使用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教育、研究等方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3):87-92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赵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和法定刑配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仍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对罚金刑和资格刑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明确罪名选择适用规则、调整法定刑、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著作品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22(2021)03-0087-06[DOI]10.13322/ki.fjsk.2021.03.011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

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学术期刊的出版改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学术期刊的出版改革

时提供 基 层征 订过 程 中所需 的发 票等 相关 手续 ,为他们 的 征 订 工 作 提供 方 便 。 ( 3 )讲 求 诚 信 ,搞 好 售后 服 务 。做 好征 订后 的期 刊发 送服 务 工作 ,既关 系到 当年 期刊征 订 发 行 工 作年 度任 务 的完成 ,更 关 系到 《 老人 春秋 》 的诚信 和 形 象 ,关 系到期 刊 的长远 和可 持续 发展 。
志 的办刊 宗 旨 、特 色 、作 用 ,高度 概括 , 口号 式 宣传 。通 过推 介 宣 传 ,让 《 老 人 春 秋 》 的宗 旨 : “ 为 老 年人 服 务 ,
为老 干 部 工作 服 务 ” 、特 色 : “ 适 合 老 年人 口味 ,方 便 老
此外 , 《 老人春 秋 》在 邮发 之外 还 在全 省 1 8 个 省 辖
词有两个 :一是 《 保护文学艺术作 品伯尔尼公 约》第 2 条第 5款所使 用 的 “ c o l l e c t i o n ”; 二 是世 界贸 易组织 中 T R I P S协议 第 1 0条第 2款 所使用 的 “ c o m p i l a t i o n ” 。据 世 界 知识产 权组 织 的解 释 .这 两个 词并 无 实质 差别 。 由于历史传 统 的原 因 ,一 开始 ,中 国著作 权立 法习惯 上使 用 “ 编 辑 ”代替 “ 汇编” ,在 现 代汉语 中 , “ 编
的征 订 发行 至关 紧要 ,甚 至决 定一 年 的发 行数 量 。在 这一
关键 时 期 ,先要 开好 站长 发行 会 ,讲清 年 度发 行利 益 分配
和 各种 奖励 、激励 政 策 ,调 动征 订 发行 的 积极 性 。其次 及

2 0 1 3年 第 1期 c b f x O 0 1 @1 6 3 C O f l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修改的过程中从进⼀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了调整,对于保护著作权有能发挥更好的作⽤。

做出的调整如下:(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播权和信息⽹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传播⽅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信息⽹络传播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更好的保护著作权;(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条规定(第⼗⼆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式的转售⾏为。

(⼆)关于视听作品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

我国现⾏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进⾏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法中直接赋予制⽚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为享有“⼆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与原件所有⼈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法。

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条增加了⼀款规定,⼀⽅⾯限制原件所有⼈的事实处分⾏为,另⼀⽅⾯明确规定其适⽤情形——仅适⽤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著作权法》图书馆例外条款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图书馆例外条款修改建议
w e l l s a p h o t o c o p in y gw 0 r k s b y r e a d e r s f o r p e r s o n a l o r p r i v a t e p 1 l I p o s e s . T h i s p a p e r s u g g e s t s t h a t t h e t h i r d a me n d me n t o f C o p y r i g t h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 《 著作权法》 修 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 , 向社会公 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我国《 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公众、 相关 团体与组织提出 改 , 应该对现行法律涉及 图书馆例外条款所存在的 的建议, 国家版权局形成 了《 著作 权法》 修改草案 漏洞和 I 胡 之处予 以解决 , 对国际社会 的最新立法 使图书馆不致陷于大规 第三稿 , 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修改草案根 进展睛况作出必要的 回应 。
1 1 r e f s .
KEY W ORDS C o p y r i g h tL a w. L i b r a r y . C o p y r i g h t Ex c e p t i o n s .
国家版权局于 2 0 1 2 年3 月和 7月分别公布了 文献传i 剃艮 务, 以及为读者 因个人或私人 目的使用
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腈况, 对原有条款作了 模的法律风险之中. 并与时俱进 、 体现新的数字环境 必要的修改。但遗憾的是 , 对于涉及图书馆例外的 的时代特征 . 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应有的社会功能。 法律规定 , 并 没有任何改动 。另一方 面. 国际社会 制定图书馆新型例外的立法 、 研究活动正在如火如
分类号 1 3 9 2 3 . 4 1 G 2 5 1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6.20•【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邀请有关部门、地方以及一些法律专家开了5次座谈会,并把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5月26日、28日、29日、30日和6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制定本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委员、地方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作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鼓励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作品的创作,对反动淫秽的作品不能给予保护。

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制定本法。

”(修改稿第一条)同时增加一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不受本法保护。

”(修改稿第五条)二、对于本法的名称,争论较大,有些委员和地方主张改为版权法,有些委员和地方则主张仍用著作权法。

鉴于民法通则已规定为著作权(版权),建议本法的名称仍用著作权法,同时增加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技术措施条款之评述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技术措施条款之评述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技术措施条款之评述罗明东【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6(0)3【摘要】Although th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ar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author’s rights, their protections should be limited, or they will do certain harms to the interests of others or the public. Current regulations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are too general to ensure the public the acquisition of knowledge, or to prevent and restrain the abuse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fy those provisions by deifning the“effectiveness”and assuring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air-use interests.%技术措施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人维护自身著作权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技术措施的保护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会有损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现有技术措施条款相对粗略,不足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的权益并有效预防和制裁技术措施的滥用。

我国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订,有必要对技术措施保护条款进行完善,进一步界定“有效性”,并注重保障公众合理使用利益的实现。

【总页数】5页(P94-98)【作者】罗明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马拉喀什条约》对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影响与立法建议——兼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无障碍服务条款2.WIPO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最新发展动向——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3.论图书馆复制例外之扩大适用——兼论《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4.论图书馆复制例外之扩大适用——兼论《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5.无障碍电影版权的障碍及改进——兼论《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无障碍服务条款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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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七)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十)改编权,即将作品转换成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或者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二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三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程序、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以及大型辞书等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八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

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九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三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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