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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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与有存在冲突吗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与有存在冲突吗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与有存在冲突吗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作为整理的人身权利与发表权和署名权并列。

但修改权是否能够作为整理的一项人身权利独立存在于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存在争议。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作为整理的人身权利与发表权和署名权并列。

但修改权是否能够作为整理的一项人身权利独立存在于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存在争议,直到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才涉及相关的权利体系的调整。

笔者认为,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加以理顺,对相关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利界定引发争议修改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人身权利的一项,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从中可以看出作品的修改权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为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二为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与改编权的界限何在等相关问题多年来备受争议,对之可以分情况进行考虑。

首先,整理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

就法条规定字面来讲,似乎整理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如果整理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当然可以行得通,至于作品被修改的状况,则与整理身份相了解,与他人亦无权利上的纠纷产生。

但是,如果整理修改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整理的这项权利予以限制。

其次,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

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一为经过整理的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二为未经整理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

在第一种情况下,整理经过授权对整理的作品进行的修改,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整理歪曲、篡改了作品,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侵犯了整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未经许可对整理的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篡改了作品,仍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整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那么如何认定其行为呢?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对整理并没有造成侵害,不需要保护。

还有人认为,这要看他人对作品的修改是否构成了新的作品,如果构成了新的作品,则侵犯了整理的改编权;如果没有构成新的作品,则不对整理造成任何损害,故没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以禁止。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新的法律精神。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增加了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合理使用条款的调整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限制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这有助于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加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这主要体现在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许可费、维权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保护范围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影响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试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2012年3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对与其签订协议的会员的相关权利具有管理权;而修订草案中所提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未与其签订协议的非会员的权利也将有管理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国家,有着节省交易成本等优点,此制度正迎合了我国需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由于其自身有一定的弊端,需要在坚持此方向的同时,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我国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得以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

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承担着管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以及扶植年轻文艺创作者、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①作为一个非官方、非盈利性组织,它的成立具有着必然性。

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同时必定要给与其报酬(合理使用除外)。

在诸多情况中,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分布在不同人手中,使用者要想使用作品必须获得每个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无形之中使得使用者的使用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大。

此时,就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的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并最终支付给权利人。

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著协以外,另外四家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不仅减少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也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创新。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及存在的问题(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授权模式,即由著作权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成为其会员,并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交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是强制模式,即法律规定强制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部分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三是延伸模式,即除非权利人声明权利不得集体管理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权利。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廖文娟【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odific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right to modify the software.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ntroduce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suggested that it should regulate the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behaviors by confirming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i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Copyright Regulation.%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修改的问题也日渐变得重要起来。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软件修改权。

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修改的立法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软件修改行为通过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改编权予以规制。

【期刊名称】《农业网络信息》【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4页(P131-134)【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修改;著作权;改编权【作者】廖文娟【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天津 300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或称“计算机程序”)逐渐从“本地”走向“云端”,软件的传播变得便捷,而对软件的修改也变得更为容易,计算机软件修改形态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趋势。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
属性 的私 人财产权 ,版权 的 “ 公 共财 产”属性 ,可 以使社 会公 众 自由借 鉴作 品 的思想 ,以及合理 使用 作 品的表达 ,以实现版权 立法 的终极 目标 ,促进 社会 文化 的发展 和繁荣 。版 权的 私人财 产属性 ,要 求
社 会公众 在借 用作 品的表达 时 ,不得 损 害作者 作 品的市 场利益 ,以维护 版权 的激 励机制 ,为社 会 文化 的发展 和繁 荣提 供 “ 引擎 ” 。
作 ,导演、编剧、演员、作词、作曲、摄影等人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视听作品 “ 二次获酬权” ,是
指 视听 作品按 约定进 行 “ 一次使 用 ”后 ,制片 人又许 可他 人对该 作 品进 行 出版 、广播 或 以其 他方 式进 行 “ 二 次使 用” ,作 品的导演 、编 剧 以及法律 规定 的其他 作者基 于该 “ 二次使 用” 获取 制片 人支付 报 酬 的权 利 。 我 国现 行 ( ( 著作权 法 第 1 5 条 规定 ,“ 电影作 品和 以类似 摄制 电影 的方法创 作 的作 品的著 作权 由
参 与视 听作 品创作 的主 要的作 者享有 署名权 。就获酬权 而言 ,编剧 、导 演 、摄影 、作 词 、作 曲等作者 根据 与制 片者签订 的合 同享有 获得 报酬 的权 利 ,而 并未规 定他们 有权 从作 品的后 续使 用 中获 得报 酬 。
作者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I P FOR知识产权 战略研 究 中心
将 “ 表 演者 有权 ” 更 改为 “ 主要 表演 者有 权 ” 。@
国 家版权 局 已于 2 0 1 2 年l 0月完 成 著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 送 审稿 ) ,送 审稿对第 二稿做 了较 大 的 改动 ,将二 次 获酬权 的 规定更 改为 “ 导 演 、编剧 以及 专 门为 视听 作 品创 作 的音 乐作 品的作者 等 ” 、“ 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刘志军来源:《采写编》2017年第01期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六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案”与“电视剧《奋斗》网络非交互式传播侵权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发展与局限性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梳理。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非交互式传播;侵权行为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一)从“六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案”看信息网络传播权。

1999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王蒙、张抗抗等六位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案件,并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在三个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此类传播行为是否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该如何平衡”、“赔偿数额当适用什么标准”,这三个问题暴露出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立法的空白。

法律只有对著作人的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更好地激励作者不断创新,我国在规范信息网络传播上将开始漫长的探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背景与立法渊源。

全球化的数字化网络使作品的传播变得难以控制,这不仅给我国著作权法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也给世界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从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际组织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1996年12月2日至20日,WCT和WPPT相继通过WCT第8条和W PPT第10条、第14条确立的权利人控制作品网上传播的权利,对于各成员国如何规定这一权利,WCT及WPPT外交会议中则采用了“伞形解决方案”,即缔约方有权自由决定采用现有的专有权或者创设新的专用权来适用于交互式传输行为。

我国是WCT与WPPT的成员国,为了能够更好地履行条约,我国在2001年第二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而其中的规定直接来源于WCT与WPPT。

著作权修改草案浅解

著作权修改草案浅解

行使” 。
9 、著作权保护期 的期限计算更加合理与明确。现行法对于 著作权的保护期的最后期限是 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的第五十年 的1 2 月3 1 日, 这样 的规定使得期限计 算的起算点不是很 明确 , 是死 亡后 的时间所在 的年份为第一 年 , 还是死亡后 的次年为第一年? 而 草案对于 五 十年 的计 算起 点做 了一个 明确 的规 定 , 该草 案第 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保护期 自 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作 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 月1 日起算。 1 0 、权利限制另成一章 , 并明确了权利人的报酬权 问题 。草案 列举式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形, 以及需 要支付报酬的情形 。另外对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以及录音制品 首次出版三个月后未经许可使用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 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对 汇编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 、摄影作 品等未 经许可使 用、报刊上刊登 的文字作品未经许可转载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条件也做了特别的规定。 l 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草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以一 节的形式进行 了规定 , 除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外 , 草案特别增加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 利人授权并能在全 国范围内代表权利 利益后 , 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
二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特点 。
1 、将著作 权法所保护的权利 明确化 。2 0 1 0 年修订 的著作权 法第一条认为保护的著作权应 当是 “ 文学 、艺术 、科学作品作者 的著作 权和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益 ”, 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 的是 著作权及其权益 , 而对于 “ 权 益”到底指什么 , 法律没有一个 明确 的定义 ; 而现在的修改草 案将这 种 “ 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明确为 传播者的相 关权 。 2 、其他著作权人 的权利——相关权 。修改草案对于 “ 其他著 作权人的权利”赋予 了一个专有 的名词 “ 相 关权” , 是指出版者 对 其出版的 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 的权 利 , 表演者对其表演 享有的权利 ,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 , 广播 电 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节 目享有的权利 ; 该权利 自使用版 式设计 的图书或期刊 首次 出版 、表演发生 、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 广播电视节 目首次播放之 日起 自动产生 , 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3 、作 品种 类有 明确的定义 。修改草 案第 三条 则对 “ 作 品” 下 了一个 明确的定义 , 即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 域 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 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这个定义对我们来说判 断一个作 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到著作权 法的保护有了一个明确 的标 准 。同时该修改草案对于作品的种类做 了列举并对 每一个作 品都 下 了一个定 义 , 这让我们在 现实生 活中对 作品的不 同种类有 了一 个直观的理解 , 也有 利于我们进行 区分 。 4 、明确 了著作权及 相关权的登记制度 。修 改草 案第六条明 确 “ 著作权 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设立 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相 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 属实的初步证明”。这一登记制度 的规定不影响 “ 自动保护”原 则的适用 , 且是确保版权交易安全 、减少 版权 交易 成本 、降低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室【发布时间】2014-06-06【生效时间】2014-06-06【关键词】商业道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qf@。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 相关权第一节 出版者第二节 表演者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2年版权热点回眸

2012年版权热点回眸




2 0 1 2 年版权热点 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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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2 0 1 2 年是 实施 《 版权 工作 “ 十二五”规划 》的第二年 ,也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 法 》进行 第三次修 订
的重要一年 。本文 回顾并评述 《 著作权 法》三修 、 《 视 听表 演北京条 约 》签署、软 件正版化的推 进、版权
案第一稿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 ,草案 弓 1 发 其 一 ,保证 修订草 案顺 利于 明年 通过 ;其 了国内外 的广泛关注 ,质疑之声主要集 中在第4 6 条 、第4 8 条 、第6 0 二 ,草案草拟者 认为质疑理 由的逻辑起点 出
条 、第7 0 条 ,即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 ,权利 现偏差。就后一原因而言 ,国家版权局法规 人惊呼 “ 被限制” “ 被代表”和 “ 被定价” 。7 月6 日,国家版权局 司司长王 自强接受 《 中国知 识产权 报 》采
评估机构与指导意见 、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评选、 网络版权保 护六大版权 热点 问题 。
关键词 : 《 视 听表 演北京条约 》 软件正版化 版权评估
2 0 1 1 年4 月2 0 日,国家版权 局发布 《 版权工 作 “ 十 二五 ”规 作权 法 》三修理 念 。可以说 ,草案第一稿 划 》,而刚刚过去的2 0 1 2 年是实施该规划的第二年 ,也是 《 中华人 和 第二稿公 开征求 意见的做 法均较好 地贯
制品出版3 个 月后可 以进行法定许可使用的时间标准而已。因此 ,音 乐著作权人的强烈质疑似乎有些偏差 。另一方面 ,以著作权不应绝对
3 . 平衡 眭原则的头重脚轻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吴汉东;刘鑫【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了隶属民事法律范畴、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制度定位,遵循了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抑或"成典"为基本选择的法典化的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客体利用方式和权利保护模式改变为表现形式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The four decad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witness a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In the past forty years, China promulgated Trademark Law,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Regulations for the Design and Protec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ducts and so on. China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China adhered to the position of the system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subordinate tothe civil law category, being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China followed the developing law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on the basis of the progres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ety and the adjustment of public policy. China built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basic human right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health,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genetic resources, and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the future,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will carry on the codification trend with the choice of "entering Civil Code " or "establi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 the Modernized change in standards of subject definition, the ways of object utilization and the modes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trend with the goal of building a new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rd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13页(P16-28)【关键词】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现代化;国际化【作者】吴汉东;刘鑫【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国知识产权法发轫于清末的变法新政,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其真正的发展是以改革开放为开端的。

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演变与完善研究——从1991年《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演变与完善研究——从1991年《著作权法

45[摘 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通过相关立法设立的一项权利限制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保障社会公众接触、获取作品与信息的自由。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设立于1991年,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列举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并随着2001《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出台在不断完善。

2011年我国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并于2014年6月颁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议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大幅调整,但之后由于国内一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至今并没有公布任何新的修改意见稿。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通过梳理与分析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与演变过程,详细分析《草案送审稿》中的修改意见,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 “四要素”判定法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9) 03-0045-08An Analysis about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Chinese Fair Use System ofCopyrights :from “Copyrights Law ”(1991) to “Draft of Copyrights Law ”(2014) Jiang Yizhou(Law School ,Peking University , Beijing , 100871)[Abstract] Fair use system of copyrights is a limitation system which guarantees public ’s rights of obtaining works and information by limiting obligee ’s rights. Chinese fair use system , which included 12 clauses of fair use , was established by the implement of “Copyrights Law ” in 1991, and it developed by the revision of “Copyrights Law ” and the implement of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 China implemented the third revision of “Copyrights Law ” in 2011, and promulgated “Draft of Copyrights Law ” in June of 2014. Such draft proposes a dramatical modification of fair use system , and after that there is not new draft promulgated because Chinese scholars have not reached consensus. Therefore , its very important to analyze the main cont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air use system and “Draft of Copyrights Law ” to discuss how to revise Chinese fair use system effectively.[Key words] Copyrights Fair use “Three-step test ” “Four elements ” doctrine Draft of Copyrights Law 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演变与完善研究——从1991年《著作权法》到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姜亦周(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1 引 言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排他性权利[1],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与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也同时在于通过对权利人权利实施一定限制以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即创作思想原料的自由,以此激励更多人实施创作行为,从而促进社会文化整体发展。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学术期刊的出版改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学术期刊的出版改革

时提供 基 层征 订过 程 中所需 的发 票等 相关 手续 ,为他们 的 征 订 工 作 提供 方 便 。 ( 3 )讲 求 诚 信 ,搞 好 售后 服 务 。做 好征 订后 的期 刊发 送服 务 工作 ,既关 系到 当年 期刊征 订 发 行 工 作年 度任 务 的完成 ,更 关 系到 《 老人 春秋 》 的诚信 和 形 象 ,关 系到期 刊 的长远 和可 持续 发展 。
志 的办刊 宗 旨 、特 色 、作 用 ,高度 概括 , 口号 式 宣传 。通 过推 介 宣 传 ,让 《 老 人 春 秋 》 的宗 旨 : “ 为 老 年人 服 务 ,
为老 干 部 工作 服 务 ” 、特 色 : “ 适 合 老 年人 口味 ,方 便 老
此外 , 《 老人春 秋 》在 邮发 之外 还 在全 省 1 8 个 省 辖
词有两个 :一是 《 保护文学艺术作 品伯尔尼公 约》第 2 条第 5款所使 用 的 “ c o l l e c t i o n ”; 二 是世 界贸 易组织 中 T R I P S协议 第 1 0条第 2款 所使用 的 “ c o m p i l a t i o n ” 。据 世 界 知识产 权组 织 的解 释 .这 两个 词并 无 实质 差别 。 由于历史传 统 的原 因 ,一 开始 ,中 国著作 权立 法习惯 上使 用 “ 编 辑 ”代替 “ 汇编” ,在 现 代汉语 中 , “ 编
的征 订 发行 至关 紧要 ,甚 至决 定一 年 的发 行数 量 。在 这一
关键 时 期 ,先要 开好 站长 发行 会 ,讲清 年 度发 行利 益 分配
和 各种 奖励 、激励 政 策 ,调 动征 订 发行 的 积极 性 。其次 及

2 0 1 3年 第 1期 c b f x O 0 1 @1 6 3 C O f l

《著作权法》图书馆例外条款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图书馆例外条款修改建议
w e l l s a p h o t o c o p in y gw 0 r k s b y r e a d e r s f o r p e r s o n a l o r p r i v a t e p 1 l I p o s e s . T h i s p a p e r s u g g e s t s t h a t t h e t h i r d a me n d me n t o f C o p y r i g t h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 《 著作权法》 修 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 , 向社会公 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我国《 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公众、 相关 团体与组织提出 改 , 应该对现行法律涉及 图书馆例外条款所存在的 的建议, 国家版权局形成 了《 著作 权法》 修改草案 漏洞和 I 胡 之处予 以解决 , 对国际社会 的最新立法 使图书馆不致陷于大规 第三稿 , 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修改草案根 进展睛况作出必要的 回应 。
1 1 r e f s .
KEY W ORDS C o p y r i g h tL a w. L i b r a r y . C o p y r i g h t Ex c e p t i o n s .
国家版权局于 2 0 1 2 年3 月和 7月分别公布了 文献传i 剃艮 务, 以及为读者 因个人或私人 目的使用
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腈况, 对原有条款作了 模的法律风险之中. 并与时俱进 、 体现新的数字环境 必要的修改。但遗憾的是 , 对于涉及图书馆例外的 的时代特征 . 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应有的社会功能。 法律规定 , 并 没有任何改动 。另一方 面. 国际社会 制定图书馆新型例外的立法 、 研究活动正在如火如
分类号 1 3 9 2 3 . 4 1 G 2 5 1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上文我们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与意义进行了总体性分析。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与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一)作品类型与保护范围扩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作品类型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更多种类的作品形式。

这一修改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为文化艺术创新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著作权期限的调整关于著作权期限的调整,新的《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个人作品,著作权期限有所延长,但同时也对一些集体作品和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样的调整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明确为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是《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管理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五)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登记的效力、程序和要求。

这一修改有利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途径。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三、结论通过对《著作权法》修改中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次修改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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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七)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十)改编权,即将作品转换成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或者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二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三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程序、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以及大型辞书等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八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

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九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三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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