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分析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张鑫鹏翁鹏刘阳(四川成都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000)摘要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作者:张鑫鹏翁鹏刘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10期摘要 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 42 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阎晓宏摘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立足我国实际,体现制度优势。
以《民法典》为修法依据,贯穿契约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保障公众利益,对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做出适度的限制,激励创新和加强保护,并对公权力的有效运行予以保障。
要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已从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阶段,过渡到著作权创造与保护并重的阶段。
基于此,修法应当平衡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
在著作权作品品种、形态多样,呈井喷式增长的当前,作品与社会需求的平衡关系已被打破,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已远远大于社会需求。
第三次修法征求意见稿对作品有了质的规定,作品要有独创性,作品须是智力成果。
按此,需要厘清各类作品中哪些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可以纳入著作权管辖的范畴,并基于自愿原则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需要得到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的作品;一种是不需要得到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保留人格权,鼓励广泛传播。
这样既符合权利人的诉求,又有利于广泛传播,也可以减少纠纷与诉讼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关于作品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支付登记所需费用,而不宜由财政予以补贴;出现版权纠纷诉讼时,作品登记证书应当作为提交法院的必要证据,而不是可有可无。
关键词:著作权法;版权;修法DOI:10.3969/j.issn.2095-0330.2020.04.001一、关于这次修法的时代背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在英国诞生的。
1709年英国女王颁发了《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的法案》,也被称为《安娜法典》。
这个法典出台的背景是,由于印刷技术的发展,印刷复制变得很容易,摆脱了手工传抄的藩篱,印刷成为脱缰的野马,不经许可而任意印刷复制,不仅损害出版商的利益,更损害作者的利益。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这部法典,是当时英国乃至欧洲的社会需求。
但是,当时能够创作出来的作品,既单一又稀缺。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 3)经济全球化 的不断 深化 ,凸显 了知识产 权的重要性 。经济全球化发展 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
2 0 1 5 / 1 0 I 1 9
避免地带有浓厚 的计 划经济色彩和明显的计划经济
中国国情 国力 l 0Q
是 包 括 著 作 权在 内 的知 识 产权 已经 成 为 国 际 经 贸关
演 、广播和影视产业将形成毁灭性打击。 再次 ,打 破 了 内容 提供 商 和技 术服 务 商的 界
设立法经验 的条件 下完成的。因此 ,我 国的 《 著作 权法 》制定存在基础条件准备不 足的问题 ,其具体
规 范 不 可 能 完 全 预 设 未 来 实施 过 程 中可 能 遇 到 的所
其次 ,打破了作品传 播手段 清晰明了的状态 。 在传统条件下 ,分别受 出版 、表演和广播等传播手
段控制的文字 、音乐 、美术 、摄影和影视等作品都
可 以在单一平台上实现 ,这一格局的打破 ,如果不 能有效地解决数字和网络环 境下的侵权盗版 问题 ,
不但作者 的权利受到侵害 ,而且对传统的 出版 、表
首先 ,打 破 了作 品创 作者 与传 播者 的传 统 分
工。在数字 网络技术环境下 ,人人都可 以是作品的
创作者 ,也可 以是作品的传播 者 ;人人既可是作品 的权 利人 ,也可 以是作品的使用者 ;人人既可是权 利的受益者 ,也可 以成为权利的加害人 ,权利人和 使用 者 的界限 呈现模 糊状 态 ,维权 与侵权 相 互交
织。
三次修改 ,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 《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 的理 由
1 . 从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创设时所处的基础 条件层面看 这部法律是在我 国 ( 大陆地 区 ) 没有真正法律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一,于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订,第三次全文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于2024年
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第三章进行分析,主要涉及著
作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终止等内容。
首先,《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该法,著作权
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原则上,只有完成作品创作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享有著作权。
另外,《著
作权法》还对著作权的起止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自作品
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自然人共同继承,为期限不满50年。
再次,《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进行合法转让,转让方式可以是出售、赠与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等。
同时,著作权转让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包含转让的著作
权内容、方式、期限等具体事项。
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后,不再享有除非
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著作权法》第三章围绕著作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终
止等问题做出了合理的规定,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创作动
力的激发和作品的创作保护。
然而,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解决著作权保
护的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执法的监管,建立更有效的法律、政
策和保护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著作权纠纷。
吴汉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来源:作者: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144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
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
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
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
作为立法活动的微调机制,法律修改旨在“不伤动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不根本改变法律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
[1] 回顾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状况,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两个特点:1.修法进程缓慢《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未能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保持同步。
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的形成,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
例如,美国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改十分关注,《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出台之后、进入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修正案提交国会,其中重要的有2005年《家庭娱乐与著作权法案》、2004年《著作权版税分配改革法案》、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案》等;“文学和艺术产权”章是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随后近20年间,法国依据欧洲联盟1996年关于数据库、2001年关于追续权、2001年关于信息社会版权、2004年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等诸多指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2] 适时进行修改,进入新世纪之后已四次修改著作权法,其中重要的有2009年的《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保护创作》、《文学和艺术产权刑事保护》两部;[3]《日本著作权法》于1976年颁布至2009年止,为回应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进行了大大小小26次的修改;《韩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57年,先后进行过18次修改,其中2006年和2009年完成了两次重要修改。
论我国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我国《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历经两次修法,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完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进程缓慢,相对滞后,而且每次的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属于“被动型调整”。
而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属于“主动性安排”跻身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应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
从目前来看,《送审稿》2014年就已经出台,却迟迟没有落地,原因在于许多修改的法条意见不统一,争议较多,尤其是在著作权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制度上,出现了许多分歧,而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应着力完善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通行的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既不需著作权人许可,亦不需支付相关的报酬[1]。
而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指个人基于特定的使用目的(如学习,研究和欣赏等),对他人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不必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费用。
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制度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使社会公众可以接触优秀的知识文化产品并进行再创新,从而繁荣社会文化。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上,存在着对合理使用行为是什么性质存在争论。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这两种学说,即使用者权利说和著作权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认为使用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相对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言。
权利限制说则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私权垄断的限制,防止著作权的过分扩张,其体现在使用者对于著作权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控制。
两种学说虽然分别从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角度着点论证其法律属性,但这两种学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都从各自侧重点揭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但相比之下权利限制说更为贴切,其是对著作权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体现,保持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这从送审稿将合理使用制度单独列出一章著作权的限制也可体现。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左玉茹【摘要】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7页(P18-24)【作者】左玉茹【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
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
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主要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主要争议问题,作者:矫鸿彬金杜律师事务所组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被视为是中国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主动修改。
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年月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施行,曾于年和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
年进行的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著作权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年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对著作权法进行的只涉及两个条文的小修改。
此次的修改草案在体例、具体条款上有较大的修改,共有八章八十八条(现行《著作权法》有六章六十一条)。
此次的草案中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和表演者出租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等内容,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和“三步检验法”等内容,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定,明确了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构建了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以及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万扩大到万,对反复侵权者,赔偿额将增长倍)等。
据称,国家版权局收到的社会公众对修改草案的书面意见有多件,微博上更有超过万条的意见。
其中,意见最集中、争议最大的是草案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分别涉及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网络传播和集体管理的规定。
主要争议问题之一:法定许可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报酬。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却不能得到保证。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为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著作权法》也需要随之发展和更新。
2021年,《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对于这一次修改中涵盖的重要内容及其背后的价值考量,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重要内容1.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加强对侵权交易的监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加强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成为了新时代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数字作品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3.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著作权侵权行为一直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大难题。
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订,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并规定了恶性侵权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二、价值考量1.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保护,但也不能忽视公共利益的存在。
第三次修改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做出了努力,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鼓励创造性的利用作品,以促进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
这一改动体现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不只是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自2006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列为立法规划以来,该次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10年最终通过之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成为中国的现行法律。
这次修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考量。
起首,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的特殊保卫。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进步,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卫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该次修改还设立了网络版权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益。
这一修改对推动互联网版权保卫意义重大。
其次,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著作权保卫期限的规定。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第三次修改将著作权的保卫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50年,即70年。
这一修改有利于保卫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舞更多创作的产生。
长期有效的著作权保卫期限,可以激励创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卫的规定。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息进步,数字化环境给著作权保卫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第三次修改对数字化著作权的保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禁止破解技术保卫手段、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保卫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权益。
第四,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著作权保卫措施的司法保障。
依据本次修改,著作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保全措施,保卫其作品权益。
同时,对于蓄意制作、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状况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修改增强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保卫期限、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卫和著作权保卫措施的完善和增强。
这些修改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卫的重视和尊重,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战略研究 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研究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范本一:一、背景介绍1.1 历史回顾1.2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原因1.3 本次修改的目标与意义二、修改内容详解2.1 权利人权益保护2.1.1 著作权的形式拓展2.1.2 转授权细则的完善2.1.3 对违规侵权行为的处罚加重2.2 公共利益与公共事业推动2.2.1 学术研究与教育事业的授权与合理使用2.2.2 对非营利组织的著作权保护2.2.3 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管理与规范2.3 国际合作与开放交流2.3.1 通过修订法律促进国际创新合作2.3.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统一性2.3.3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三、实施方案3.1 立法进程安排3.1.1 立法层面的相关准备工作3.1.2 立法流程的具体安排3.2 法律宣传与推广3.2.1 媒体宣传与公众教育3.2.2 专业培训与讲座活动3.3 监督与评估3.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能分工3.3.2 对新法律效果的定期评估四、预期效果4.1 权利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4.2 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维护4.3 国际合作取得更大成果附件:相关法律文件及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2. 形式:指作品可以表现出来的形式,如文字、音乐、美术等形式。
3. 转授权: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让其行使相关权利。
4. 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对作品进行了复制、发行、展示或演奏等行为。
5. 合理使用:指在尊重著作权者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使用。
6. 互联网上著作权:指互联网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使用等问题。
7. 知识产权:指对知识和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范本二:一、引言1.1 著作权的重要性1.2 著作权的国家战略意义1.3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二、修改目标和原则2.1 修改目标的制定过程2.2 修改原则的确定和解释三、修改内容概述3.1 著作权权利人权益保护3.1.1 权利边界的界定和维护3.1.2 对权利人的责任与义务的明确3.2 公共利益与公共事业推动3.2.1 公共教育和文化事业的支持与保护 3.2.2 著作权管理与社会共治的结合3.3 国际合作与开放交流3.3.1 国际标准的参与和实施3.3.2 在国际层面推动著作权保护事宜四、重点修改详解4.1 著作权权利边界的范围和界定4.1.1 著作权对象的明确与拓展4.1.2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4.2 著作权管理与维权机制的完善4.2.1 著作权登记和保护的方便化4.2.2 著作权保护和互联网环境的统一性 4.3 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处罚4.3.1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4.3.2 加大罚金和刑事处罚力度五、实施计划5.1 修改法律的实施进度安排5.1.1 立法的时间节点和流程5.1.2 修改法律的推进方案5.2 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协作工作5.2.1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责任和职能5.2.2 法律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附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_著作权法_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_刘春田
.7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刘春田内容提要: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拉开序幕。
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将之放在我国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和我国著作权司法发展大背景中来考量,秉承积极、稳妥、科学和理性态度,正确处理好技术进步导致的经济关系变革、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文化发展等重要问题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权利保护、作品传播和正当使用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如此,方能构建起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培育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普遍信仰。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 法律体系 国情 信仰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委托三家学术机构分别起草三个专家建议稿。
2012年1月,国家版权局召开了修改《著作权法》工作会议,就三个专家建议稿进行说明和讨论。
随后,国家版权局参酌专家建议稿,短短两个月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草稿,提交专家组。
为了加快进度,版权局法规司要求专家只需指出草稿中显而易见的硬伤,不必议论制度设计臧否和条文取舍。
随后,正式推出国家版权局版的著作权法修改稿, 这份文件共8章88条,并于3月31日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名义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严格的说,这还不是即将交付立法机关表决的法律草案,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乃至最终通过的新的著作权法,还有相当的距离,还有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讨论空间。
这意味着《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拉开了序幕。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提供的修改建议稿的参与者和专家组成员,本文就《著作权法》修改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为什么要修改法律,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哪里,不修改行不行,推迟几年再改行不行,这是修改任何法律都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
本文认为,首先要历史的看待这个问题。
当下启动修改《著作权法》,为什么是必要和紧迫。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谐发展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应运而生,旨在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1. 完善著作权保护范围本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如网络文学、动漫、短视频等新兴媒体作品。
同时,对于作品的保护也更加全面,不仅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还包括了作品背后的创意和构思。
2. 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针对互联网时代下日益严峻的网络侵权问题,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强化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包括增加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为著作权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途径等。
3. 完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制度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制度进行了完善。
包括明确许可和转让的规则、程序和条件,以及规范了许可和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这有助于促进作品的合理利用和交易,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4. 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本次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分散的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支持。
同时,也便于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和监督。
三、价值考量1. 保护创作者权益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更加注重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
2. 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完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制度、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措施,推动了作品的合理利用和交易,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周令非(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北京100086)ʌ摘要ɔ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非常突出㊂2021年6月,我国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正式实施㊂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内容的解读,结合电影版权保护工作实践,为未来用好用透新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提供了切实的理论方向和实践方法㊂ʌ关键词ɔ著作权法修订电影版权保护数字水印应用ʌ中图分类号ɔD923.41一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历史背景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㊂从新著作权法修订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分别从兼顾新的著作权形式;明确侵权认定条件;降低权利人及执法部门维权成本从而提高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等几方面进行了完善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㊂ 随着我国在科技创新㊁文化创新领域的高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现阶段最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㊂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是一种内容重资产㊂电影的拍摄㊁制作成本高,制作精良,一部90分钟的电影往往是几百人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创作结晶㊂随着我国电影质量不断提高,电影市场的规模也飞速增长,2020年我国电影总票房204.17亿元,在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席卷之下强劲复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影市场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产电影内容㊁质量的不断提高,2020年国产电影总票房170.93亿元,占总票房的83.72%,票房前10名全部为国产影片,国产电影已经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绝对主力,我国已经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出了一大步㊂但随之而来的电影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从2015年电影文化市场爆发增长以来,盗版电影的数量和质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几乎每部电影从上映伊始就会饱受侵权盗版的困扰㊂院线电影的生命周期很短,只有几周到几个月,电影在上映期间出现侵权盗版会对电影市场造成致命的影响㊂另一方面,电影的生命周期又很长,一部电影从院线上映到下线,到新媒体上线,再到发行录像制品,可以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但在它的整个生命周期里,无时无刻都摆脱不了侵权盗版的困扰㊂二㊁电影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ʌ作者信息ɔ周令非(1983-),男,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数字电影技术㊂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翻译权 和 汇编权 ㊂如在影院盗录影片,即侵犯了影片的 复制权 ;给盗录的影片贴上广告更进一步侵犯了 修改权 和 保护作品完整权 ;将盗录的影片发到网上大肆传播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如果是在非法网站供人点播则侵犯了影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是以直播㊁录播等观众无法自选时间的形式播放则侵犯了影片的 广播权 ;如果供给非法小影院进行放映则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 ㊂由此可见,在电影作品线上线下的非法盗版盗录制作发行活动中,几乎会侵犯著作权人所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严重且复杂的侵权行为,因此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㊁治理侵权违法的重中之重㊂关于点播影院点播放映内容的著作权利归属理解:放映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放映权㊁即通过放映机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㊁摄影㊁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㊁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㊂通过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点播影院所放映的内容,其著作权利定义如果从放映方式进行区分,技术上离线存储放映内容的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应该属于 放映权 ,而通过网络在线播放流媒体内容的放映形式则应判定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从作品的获取形式上区分,点播影院提供内容的主要形式是由观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作品,应归属为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通常点播影院在影片开始播放后,观众无法对播放进行控制,又与 放映权相近;此外,点播影院的直播放映属于公众不能自选播放时间的内容,则应归属 广播权 ㊂由此,点播影院的放映著作权界定尚有争议,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应归属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以等待出台专属的著作权分类或参考关于点播影院放映内容著作权的司法判例㊂三、电影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电影的版权归属相对于图书等其他作品而言更复杂,首先在电影诞生之后的院线上映阶段,当下很多高成本影片都是多家机构共同出品,以至于影片被侵权后出现 三个和尚没水吃 的现象㊂机构之间多互相观望,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维权意愿不强烈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维权动作本身会增加影片的发行成本,在影片上映期间进行盗录传播的侵权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受雇于非法网站的 枪手 ,维权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是个赔钱买卖㊂其次,电影在影院下线之后,维权的权力往往会与 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权力一起打包出售给新媒体发行方,维权的权力被中断㊂而获得权力的新媒体发行方是否会对之前的侵犯 放映权 行为继续追溯,以及如何面对电影在新媒体上线后即将到来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侵权,又变成了一个全新的话题㊂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是由几个正版视频网站共同出资向新媒体发行方购买的非独占授权,影片在不同视频网站上线后,被不法分子从这些网站截流复制出盗版㊂这些 高质量 的盗版影片被打上各种 黄赌 广告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此时实际损失最大的是购买了影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进行收费点播的正版视频网站,但影片的维权权利通常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新媒体发行方手里㊂新媒体发行方已经完成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买卖,获得了预期的利润,面对可能无力赔偿的个体侵权者,新媒体发行方通常不会有维权的动力㊂因此,我国电影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打击侵权源头的诉讼几乎都以公诉为主㊂案例一:关于 人人影视 大规模侵犯影视作品被查处的解读2021年初, 人人影视 网站被上海公安立案调查并最终查处㊂一时间,网络舆论哗然,百姓的舆情几乎一边倒的为 人人影视 的覆灭扼腕叹息, 英雄 烈士 感谢 之声不绝于耳㊂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这几乎是个铁案㊂首先,未经授权翻译并制作字幕本身就侵害了作品的 翻译权 ,搭建服务器于互联网发行㊁点播㊁下载进而侵害了作品的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和 复制权 ,出售装满侵权作品的硬盘同样侵犯作品的 复制权 ,在作品添加商业广告和翻译署名则侵犯了作品的 修改权 和 署名权 ,人人影视的商业模式几乎侵害了作品的全部权利㊂经查, 人人影视 共获利1600万元,共有收费/免费会员800万人(账号)㊂有一种声音说:平均每人才2元,真是太少了㊂但在案件审理和量刑时,其800万会员(账号)的巨大影响才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㊂即使全部都是免费会员,其800万会员也远超法发 2011 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三条(四)规定的 其他情节严重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且属于5倍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 ,已经属于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㊂有一种说法说:如果 人人 有罪,那么人人有罪㊂意味如果人人影视翻译制作盗版影视作品有罪,那么800万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的人也有罪,颇有一番法不责众的无知无畏㊂殊不知,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实 有罪 ,在美国下载一首未授权的M P3数字音乐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英国等国家的网络运营商则会在用户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时在屏幕弹出强制断网警示;土耳其会对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降速6个月的惩罚;新加坡则会对下载㊁观看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用户处以巨额罚款㊂案例二: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法律风险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㊁翻译㊁注释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㊁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㊂结合第十三条关于 改编 及第十五条关于 汇编 的定义可知,合理合法的改编㊁汇编已有作品可以获得新作品的著作权㊂但关键是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在汇编作品要体现出独创性㊂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引用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 为介绍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㊂新著作权法修订为 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㊂新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作品合法改编和汇编的适用范围,且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也予以关切及保护,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也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㊂另外,因为发布 改编 和 汇编 作品势必要涉及原作品的 复制权 ,但改编和汇编行为涉及的复制行为并不能完全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衡量,本文不在展开讨论㊂但显而易见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 提纯 的剧透式短视频势必会对影视作品当前和未来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㊂因此,未经许可的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在目前阶段仍然面临着极高的侵权法律风险㊂在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和文化执法机关往往面临著作权确权认定难㊁侵权取证难㊁侵权追查难㊁立案难㊁损失认定难等困难㊂新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㊁为执法机关认定㊁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㊂在以往的打击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就算通过电影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追查到电影被侵权的时间地点,通过文化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锁定侵权嫌疑人,电影作品因被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极难进行评估和计算㊂毕竟现在储存㊁播放侵权电影作品的网站或A P P很少还会统计播放次数和下载次数㊂侵权数额以及损失不能明确的话,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立案,也就更谈不上诉讼量刑了,绝大部分案件最后只能对侵权个体施以小金额的行政处罚不了了之㊂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电影著作权保护的影响这种局面即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发生彻底的改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修订: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㊂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㊁五倍以下给予赔偿㊂ 也就是说,在电影放映被盗录并非法传播造成侵权时,可以按照放映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放映权的使用费可以参照影片票房的权利人分成部分计算;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因盗录并非法传播遭受侵害时,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则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费或使用费计算㊂故意盗版盗录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面临天价索赔㊂而且,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关于‘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的专访中提到:计划在司法机关联合办案中将故意侵权者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㊂如此一来,故意实施电影盗录侵权的廉价 枪手 也将付出昂贵的代价㊂另外,新著作权法在第五十九条增订: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的可以使用的情形 ㊂该法条的颁布可以极大减轻权利人和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工作量,以往在对侵权盗版实体进行诉讼过程中,如果涉案影视作品数量巨大,有几千上万部,那么公诉机关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辗转全国各地收集权利人的书面 未授权使用 证据,有些年代久远的影视作品被侵权找不到著作权人就只能不了了之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嫌疑人主动提供作品的使用授权证明㊂该法条的发布,可以极大减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权利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㊂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还要考虑侵权数量㊁非法经营额㊁其他严重情节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因素㊂但结合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修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听作品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侵权视听作品等的 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刑期从七年增加至十年;修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的最高刑期从三年增加至五年㊂从而对通过线上㊁线下非法制作传播发行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㊂但新著作权法再好㊁再全面,离开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也难于施展㊂五、电影著作权保护技术按照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九条之规定: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㊁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㊂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㊁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㊁欣赏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㊁装置或者部件㊂ 新著作权法不但强调了要以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更是对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技术提供了保护㊂这些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秘钥授权机制㊁数字水印确权及追溯技术㊁用户授权机制等㊂例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生产㊁使用用于绕开H D M I视音频数字链路中H D C P保护技术的H D M I破解器㊁绕开试听内容网站的用户授权机制进行盗版盗录㊁破解复制授权秘钥机制获取加密内容㊁提供破解技术服务等常见的侵犯视听内容著作权技术手段都依法被禁止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到: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㊂要研究制定 十四五 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㊁任务㊁举措和实施蓝图;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㊁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㊂ 数字电影在系统设计初期就设计了相对完整的版权保护技术规范,即通过秘钥授权机制来控制授权的内容播放以及通过在电影放映时加入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盗录行为进行追溯定位㊂但遗憾的是,全球电影市场的数字水印技术被瑞士N A G R A和美国(下转第10页)D e s i g n a n d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o f R e m o t e C o o p e r a t i v e P r o d u c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S y s-t e m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ҺJin Yu(Hualong Film Digital Production Co.,Ltd.)ҺWang Yifu((M&N)Tianjin Inspiration&Creativity Sci-Tech Development Inc.)A b s t r a c t:T h e 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r d i n a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h a s b e e n t h e f o c u s o f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a n d i t i s a l s o t h e n e c e s s a r y c o n d i t i o n f o r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E s p e c i a l l y u n d e r t h e i n f l u e n c e o f t h e C O V I D-19e p i d e m i c i n2020, i t h a s b e c o m e a t e c h n o l o g y t h a t m a n y c o m p a n i e s m u s t h a v e.T h i s p a p e r i n n o v a t i v e l y c o n s t r u c t s a f u l l-p r o c e s s o n l i n e s y s t e m f o r 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w h i c h c a n s e a m l e s s l y c o n n e c t t h e o r i g i n a l o f f l i n e p r o c e s s a n d s u p p o r t m o s t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a l s o f t w a r e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I t s t u d i e s t h e w a y t o r e a l i z e r e m o t e h o m e o f f i c e,c o l l a b o r a t i o n a n d e x c h a n g e a n d r e v i e w o f p r o d u c t i o n r e s u l t s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w h i c h a v o i d s t h e d e p e n d e n c e o n t e r m i n a l p l a t f o r m s a n d s o f t w a r e i n o t h e r s i m i l a r t e c h n o l o g i e s.T h e r e l e v a n t r e s u l t s h a v e b e e n v e r i f i e d i n p r o d u c t i o n.I n t h i s p a p e r,t h e k e y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s y s t e m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a r e i n t r o d u c e d i n d e t a i l,w h i c h p r o v i d e s a n e w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d e a f o r r e l a t e d f i e l d s.K e y w o r d s: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p e r a t i o n;R e m o t e s u p e r v i s i o n;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上接第55页)杜比公司所垄断,所有可以放映好莱坞影片的美国D C I认证专业放映设备使用的都是这两种数字水印,严重制约了我国国产专业电影放映设备和包括国产数字水印在内的核心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㊂为打破这种技术垄断,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前布局,从2015年就开始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影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迭代,已初步形成了电影映前确权㊁电影放映定位维权㊁电影新媒体点播溯源维权㊁电影发行录像制品确权等全链条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案的储备㊂其中,映前视音频水印技术可对视听作品制作发行过程中的任意环节添加人眼/人耳不易感知的确权标记,能清晰标记内容的授权链路,一旦在视听内容发行之前发生内容泄露,便可第一时间锁定发生泄露的链路环节;放映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是在视听内容放映的同时,在试听内容的画面和声音中实时添加放映终端的定位信息和放映时间,一旦在放映过程中被盗版盗录,便可通过对侵权视听内容中水印信息的提取锁定发生侵权盗录的设备终端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维权提供不可替代的有效证据;面向新媒体的网络点播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则可以根据授权对象的不同,在点播时添加不同的数字水印内容,在授权用户非法复制视听内容后,可通过侵权内容中嵌入的不同数字水印信息对侵权用户进行溯源,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的证据依托㊂随着我国电影市场国产电影质量和比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产放映技术的突飞猛进,随着电影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㊂盼望国产视音频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点播流程中全面应用的日子会更快到来㊂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历时十年,可谓众望所归,新法的到来能让新时期下新的作品形式得到有效保护,让新的版权保护技术蓬勃发展,让新的侵权形式得到有效遏制㊂参考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0-11-12(7).[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4]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求是,2021,2(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Z].2020.。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实践中孤儿作 品长期存在。国际社会对孤儿作品版权保护 的真正 关注始于2 0 0 4 年谷歌公 司阿波罗项 目之数字图书馆案 。之后,有关孤
确纳入立法之中,确是一大利好消息 而且我国欲采用的申请+ 强制许 可+ 提存 费用保护模 式,不仅节省 了交易费用 ,也在使用者和版权人之
间做到 了有效平衡。然而这种保护模式:1 过分倚重政府部门的审查 ,
部门的法规之 中予 以完善。在此 ,笔者仅就其中比较重要 的问题展开
探讨:
以美国为例 。美 国 ( 2 0 0 8 年孤儿作 品法案》认为 ,使用人即使符 合勤勉查找标准而使用孤儿作 品,依然构成侵权;权利人复 出之后, 可以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并有权收取使用费。但提供 的赔偿救济有一 定限制,包括 :权利人只能够获得合理赔偿,使 用人 的侵权责任为减 轻后的责任 ;例外条件下,权利人无法获得临时禁令保护 。这种模式
致 的规定,提 出了几点原则:一是将孤儿作 品的范 围限定在著作权保 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 品上;二是科以使用者尽力查找的义务;三是 采用 了申请+ 强制 许可+ 提存费用的保护模式;四是 限定孤儿作品的使 用方式为数字化 形式 ;五是 以著作权人身份 不明或著作权人身份确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一、著作权法修订的背景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着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同样受到经济、科技、政策三大要素的影响,是符合新时代背的发展需求、契合未来愿景的。
(一)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步上升,推进著作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加强著作权国际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成为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再是向国际社会之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
世界贸易组织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并形成了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知识产权协定》。
(二)网络技术革命下媒体融合的现实立法需求第五次信息革命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界定标准,也颠覆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代替产业模式中的商业机构成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体,使以往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继续适用,而网络用户的创作与传播动机的多元化,也使这种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于以往,获取经济收益并非创作与传播的唯一目的,其中更多的是一种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等非经济需求。
不仅如此,网络技术还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机制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
著作权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面对网络技术革命对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严重冲击,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使之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创新、推动文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近期,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内容的完善与价值的提升为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其价值进行深入考量。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作品范围与分类调整在本次修改中,对作品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其中,对传统作品如文字、音乐、美术等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同时对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等新兴作品形式进行了规范。
这有助于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期限的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本次修改将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者终身延长至其死亡后的五十年。
同时,对部分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这为创作者提供了更长时间的收益保障,激发了创作活力。
3.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针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本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传播、数字存储等新兴领域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网络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数字作品的使用许可和侵权责任等。
这为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秩序,本次修改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包括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刑事责任等措施,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这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值考量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为文化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明确作品范围、调整保护期限、加强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和收益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发展。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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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吴汉东【学科分类】著作权法【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04期【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修改【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
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
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
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
作为立法活动的微调机制,法律修改旨在“不伤动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不根本改变法律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
[1]回顾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状况,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两个特点:1.修法进程缓慢《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未能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保持同步。
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的形成,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
例如,美国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改十分关注,《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出台之后、进入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修正案提交国会,其中重要的有2005年《家庭娱乐与著作权法案》、2004年《著作权版税分配改革法案》、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案》等;“文学和艺术产权”章是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随后近20年间,法国依据欧洲联盟1996年关于数据库、2001年关于追续权、2001年关于信息社会版权、2004年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等诸多指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2]适时进行修改,进入新世纪之后已四次修改著作权法,其中重要的有2009年的《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保护创作》、《文学和艺术产权刑事保护》两部;[3]《日本著作权法》于1976年颁布至2009年止,为回应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进行了大大小小26次的修改;《韩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57年,先后进行过18次修改,其中2006年和2009年完成了两次重要修改。
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修改活动,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相对滞后,修法进程缓慢。
2.修法动因相对被动我国著作权立法经历了从“被动性调整”到“主动性安排”的过程。
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然而并未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双边、多边著作权冲突不时发生。
基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在来不及修改《著作权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的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2001年)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全面修改《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2010年)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针对有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条款作出的修改。
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修改以《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为标准,其动因主要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压力。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
[4]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冲击。
为维护本国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为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体例和结构安排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著作权法》;“六部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这种体例设计一方面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即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法规为补充,同时辅之以其他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从而形成相对独立且完整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也基本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律活动的需求,在《著作权法》长期未得以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颁布法规弥补《著作权法》之不足。
此次修法涉及《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体例安排问题。
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或因与《著作权法》内容重合,或相关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已有规定,从而可以在适当时候宣布废止外,其他四部法规在此次修法中有三种处理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一去四”的方案,即将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几个条例完全纳入《著作权法》中,以统一《著作权法》的渊源;二是“一加四”的方案,即只修改《著作权法》的条文,而完全保留各相关条例的完整性,这个可以说是“保守性”的修法;三是“一拖四”的方案,即将上述条例中具有相对成熟性的条款且为一般性问题的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待《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后,再逐步修订相关著作权条例。
笔者主张采取这一方案,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既包括《著作权法》本身内容的修订,也吸收著作权条例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兼顾修法的“革命性”和“稳妥性”。
《修改草案》秉持的似为“一拖四”思路,将行政法规的一些内容上升到《著作权法》之中,主要涉及的有“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用艺术作品”和“出租权”等。
[5]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规定在相关条例中是比较成熟和具有一般性的条款,反映在《修改草案》中是可取的。
社会反应较大、业界争议较多的是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增补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等。
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主要途径,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率运行是立法者、管理者的法律目标。
然而,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其相关作者的广泛性和内部管理的科学性都有待提高。
在一些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的情况下,可以不在《著作权法》中作增补规定,而是留待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著作权法》采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结构安排的通行做法,即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共6章、61条。
这次分则的修改,涉及各章的逻辑结构安排,也涉及相关章节名称的科学表述。
《修改草案》将《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第四节“权利的限制”单列专章,并置于“著作权”和“相关权”之后,使权利的限制涵盖著作权和相关权两者,其结构安排是科学的;此外,将《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更名为“相关权”(“相邻权”),符合国际公约的通常称谓;将《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更名为“权利的行使”,使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和转让。
上述修改充分吸取了专家建议稿意见,值得肯定。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在法律修改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变更、删除和补充。
[6]所谓法律变更,是指以合理性、科学性为目的,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结构、文字等进行变动或变更的法律修改。
例如,对“自然人”主体的表述,对“著作权限制”章节的调整、对“相关权”名称的概括等法律修改,都是修改技术意义上的变更。
所谓法律删除,是指以适宜性、妥当性为目的,对法律规范中不合时宜的、不必要的内容及有关形式加以删除的法律修改。
例如,鉴于立法任务的完成,删去“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附则条款。
所谓法律的补充,是指以完整性、适用性为目的,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项进行增补和完善的法律修改。
这是法律修改普遍采用的技术,也是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手段。
前述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出租权、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等,无不属于此类。
关于此次修法的重点,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涉及200余条。
现就众家关注且有一定共识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1.关于著作权客体:概括式加列举式规定客体即作品是作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也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对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纯的列举式规定,常见于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世界版权公约》第1条、《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等;二是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即先规定“作品”的定义,再列举作品类型,常见于各国的著作权法之中,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
[7]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品定义,可以有效解决作品类型列举不全的弊端,使其可以涵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各种新作品类型。
基于此,此次修法增列作品定义条款,即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同时对现行的作品类型进行修正: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在第三章“相关权中删除”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
上述条款与有关”作品定义“的修改相结合,从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入手,更为准确地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关于著作权内容:人身权与财产权分设著作权内容是著作权立法的核心内容。
此次修法涉及的重要问题主要是两权分开立法以及各自权利类型的修改或增补。
(1)关于著作权内容分开立法。
在著作权项下,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
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两分法模式。
有鉴于此,似可将《著作权法》第10条予以修改,共分三款,即总括条款、人身权利条款和财产权利条款。
(2)关于人身权利。
《修改草案》对署名权的定义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归入其中,同时将修改权的内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