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推荐阅读: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推荐阅读: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没收侵权制品;(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五条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法规检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员工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工作地点为原告企业所在地。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2019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告不服,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律法规检索为了更好地处理此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以下法律法规检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仲裁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4.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某省劳动合同条例》、《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第五条对未发表的外国作品的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第八条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作品及其分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294时代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之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从1880年到1898年间,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陆续颁布,国家司法体系逐步建立。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司法体系不断进化变迁,在立法之初的大陆法系上吸收了海洋法系之立法精神,并建立了日本式的陪审团制度。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早于19世纪60年代末制定了《出版条例》、即19世纪90年代末日本制定的《著作权法》之前身。
此后,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从1978年至马 抒(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成都 610021)摘 要:日本于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于1869年制定出《出版条例》,此后,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从1978年至2019年进行过52次修订。
在著作权的建设上日本领先中国一个多世纪。
本文以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结构差异稍作勾勒,旨在为中国著作权法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法条结构作者简介:马抒(1980-)女,四川自贡人,日本伊丽莎白音乐大学音乐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音乐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2016年四川音乐学院学术科研项目《日本的音乐商业著作权研究及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CYXS2016072)。
2019年、又进行过52次修订。
并且从内容量上来看,现行的《日本著作权法》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十倍。
中国是在100多年后的20世纪90年代才制定著作权法,至今只经历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
下文以二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差异稍作勾勒,旨在能为中国著作权法的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7
【摘要】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J],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J], ;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J], 无;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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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与应对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575-358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09人工智能创作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与应对刘浩男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收稿日期:2023年6月6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21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日摘要 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利用的是原数据资料的独创性表达,面对这一技术特征,我国合理使用规则的封闭式立法难以适用。
人工智能创作在合理使用适用主体上,超出“个人使用”的规范意旨;在适用目的上,超出“科学研究”的目的性范畴;在适用行为上,超出“适当引用”的边界。
比较域外立法的应对之策,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建议参考《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还未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人工智能创作的专门例外规则:将适用主体范围放宽到所有为人工智能创作而获取和利用数据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适用目的放宽并限定在“提供新的知识和信息”范围内;适用行为囊括复制、改编、翻译、汇编及信息网络传播五种。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The Impact and Respon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on the Fair Use System of CopyrightHaonan LiuLaw School,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Harbin Heilongjiang Received: Jun. 6th , 2023; accepted: Jun. 21st , 2023; published: Sep. 1st , 2023AbstractArtificial intelligence uses the original expression of original data in the process of creation. In the刘浩男face of this technical feature, the closed legislation of fair use rules in China is difficult to apply.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exceeds the normative intention of “personal use” i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applicable subject; on the purpose of application, it is beyond the purpo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erms of applicable behavior, it exceeds the boundary of “appropriate reference”.Comparing the countermeasures of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and combining with China’s legisla-tive practice, it is suggested to refer to the fair use system of “Japanese Copyright Law”, and add special exception rule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in the unamended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pyright Law”: Relax the scope of applicable subjects to all enterpris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that acquire and utilize data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the purpose of application is relaxed and limited to “providing new knowledge and information”; the applicable behaviors include copying, adaptation, translation, compilation and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Key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Copyright, Rational Us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得以在多场景完成自我优化并高效适用的核心在于其具备强大的机器学习能力,基于此,人类能够实现在繁重、复杂、危险的劳作环境中解放双手的初衷。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孙山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Key Words:types of works;miscellaneous provisions;compilation works;employee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 of copyright作者简介: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8BFX219)o•53・扣识迪•2020年第12期我国《著作权法》中存在多处兜底条款。
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不但包括各种形式的平面绘画,如油画、水墨画、木版画、铜版画、素描等,也包括了各种立体形式的雕刻和雕塑,如石雕、木雕和以各种材料塑造出来的形象。
上述定义还准确地将美术作品定为具有艺术性的造型。
因此,在涉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首要问题是涉案作品通过线条、色彩等要素构成的造型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一篇司法判例,与大家共同探讨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案情(2017)粤73民终901号原告:广东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普瑞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蓝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广东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宫品公司”)创作完成作品“宫品中草药杀菌原液商品包装设计”,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作品登记。
2016年7月8日,宫品公司发现浙江蓝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蓝米公司”)在市面上销售“蓝米系列天惊牌”消毒剂。
该商品外贴标签上有“中草药”标识,瓶底显示蓝米公司为全国总经销,北京普瑞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普瑞华康公司”)生产。
宫品公司认为该消毒剂整体所采用的金黄色为底色,正面采用的褐红色、不规则图案加“中草药”三字,“中草药”字样下方有长方形及箭头图标,反面有四个红色长方形至上而下排列的设计与其享有版权的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的近似,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共同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侵犯宫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宫品中草药杀菌原液商品包装设计”;2.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共同赔偿宫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3.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1.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抄袭涉案作品“宫品中草药杀菌原液商品包装设计”的产品的侵权行为;2.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宫品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开支);3.驳回宫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音乐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
2003.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_全文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全文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著作权归属证明模板
著作权归属证明模板著作权归属证明模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证明范文《著作权归属证明》。
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的规定”释义
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
(作品)的规定”释义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适用的客体在第三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作了例外性规定,即不适用性的规定。
所以理解著作权法适用的客体,要将两条联系起来学习。
本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是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简单讲,就是官方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
此处所称的“法律”,是指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包括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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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
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