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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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
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
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
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
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
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
第一、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
第二,时事新闻。
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第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软件著作权审核标准
![软件著作权审核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7757093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4.png)
软件著作权审核标准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基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软件著作权的审核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和保护范围等方面,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审核标准。
首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用于实现特定功能的指令和规则的集合,而相关文档则包括程序的说明书、设计文件等。
在审核软件著作权时,需要对软件的程序代码、结构、界面等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标准。
其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条件包括原创性和具体表现形式。
原创性是指软件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不能是简单的复制、模仿或者修改他人的作品。
具体表现形式是指软件必须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程序代码、界面设计、用户手册等。
审核软件著作权时,需要对软件的独创性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条件。
最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复制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软件;发行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发行软件;出租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出租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件。
审核软件著作权时,需要对软件的复制、发行、出租、传播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的审核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对软件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和保护范围进行全面的审查。
只有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标准、保护条件标准和保护范围标准的软件,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希望软件开发者和相关企业能够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遵守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条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b24831e8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89.png)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条件软件著作权是保护软件作品的一种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以下是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条件:1. 独创性:软件作品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与现有的软件作品有明显的区别。
申请人应确保所申请的软件作品在功能、技术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已知的软件作品存在差异,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2. 具体表达:软件作品需要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图标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软件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
3. 版权保护的对象:软件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能是纯粹的数学公式、计算公式或者算法。
申请人应确保软件作品具备技术含量和实际应用的可行性。
4. 权利人资格: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人应为软件作品的作者或合法权利人。
如果软件作品为团队合作完成,应明确署名及合作关系,并确保各合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需按照国家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规定,提交完整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包括软件作品的描述、功能说明、源代码等。
6. 法律合规性:软件作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包含违法、有害、淫秽、暴力等内容。
申请人应确保软件作品的内容合法合规。
7. 保密性:软件作品在申请著作权前应保持机密,不得公开传播。
申请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软件作品的机密性,避免泄露。
8.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准确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包括软件作品的描述、功能说明、源代码等。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著作权声明等。
以上是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一些基本条件,申请人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软件著作权是保护软件作品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799fecd6a417866fb94a8e53.png)
精选疫情防控及教育类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下列国际公约中,明确要求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的是(A )A.知识产权协定B.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巴黎公约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下述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是( C)A.产品说明书B.建筑设计图纸和模型C.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官方中文译文D.投标书3.甲以3万元价格从画家乙处购得书法作品12幅。
甲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丙出版社制成年历公开销售。
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C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B.侵犯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C.侵犯乙作品的著作权D.行使乙授予甲的著作权4.易通公司于2003年3月开始研发“G—3”教学管理软件,2003年8月完成,2003年11月办理软件登记,2004年1月开始销售。
易通公司何时取得“G—3”软件的著作权?(B )A.2003年3月 B.2003年8月C.2003年11月 D.2004年1月解析: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
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胡同史话》一书由王某编纂,李某提供史料和咨询意见,于某进行书稿录入,张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
《胡同史话》一书的著作权属于( A )A.王某B.王某和李某C.王某和于某 D.王某和张某解析: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9dd9ba26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bd.png)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软件作品必须满足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要求,即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创造性和独特性;
2. 软件作品必须是以明确的表达方式呈现的创作结果,具有一定的知识性、独创性和适用性;
3. 软件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地进行使用和应用;
4. 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5. 软件作品的开发者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软件的源代码、文档资料、著作权声明、申请表格等。
需要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的申请。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条件。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著作权人必须是软件的作者或合法权利人。
2. 被申请登记的软件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和表达性。
3. 软件必须已经完成制作,可以正常运行。
4. 软件必须具有一定的创作或技术性含量,不能是简单的机械复制、简单的数据收集和整理等。
5. 软件的名称、功能、特点等已经确定并明确描述。
6. 已经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要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申请登记前,最好参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机构以了解具体要求。
计算机软件法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软件使用许可规定
![计算机软件法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软件使用许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08528d5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13.png)
计算机软件法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软件使用许可规定在数字时代,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软件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许可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法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软件使用许可规定。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的产物,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著作权登记是指作者将其作品的相关信息登记在著作权登记机构,以便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著作权登记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手段。
除了著作权登记外,计算机软件还可以通过专利保护其知识产权。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可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对于某些具有技术创新的计算机软件来说,申请专利保护是一种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保护方式。
二、软件使用许可规定软件使用许可是指软件开发者或版权持有人授予用户使用软件的权利。
软件使用许可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许可范围:软件使用许可应明确规定许可的范围,包括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同时,还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用户对软件进行修改和衍生创作。
2. 许可费用:软件使用许可的规定中应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对于一些商业化的软件来说,许可费用是获取软件使用权的重要条件。
3. 保密义务:软件使用许可的规定中应明确规定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这是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防止软件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4. 违约责任:软件使用许可的规定中应明确规定当用户违反许可协议时,软件开发者或版权持有人可以采取的追责措施。
这包括中止或终止使用许可、追究法律责任等。
三、软件使用许可的变革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软件的使用许可方式也发生了变革。
传统的软件使用许可通常是通过购买软件副本或签署许可协议来获得使用权。
然而,随着云计算和软件即服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始采用订阅模式,用户只需按需付费即可使用软件。
20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20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8e2e2f26294dd88d0d26b4f.png)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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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吗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著作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只要是走司法程序取得的知识产权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他人没有得到作者的允许进行借鉴或者是使用都是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受到保护的。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
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
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
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
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
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
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3、逻辑合理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
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
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83c34b8ecc22bcd126ff0c2f.png)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在技术领域,如计算机软件,英国和法国均采取了欧洲计算机指令的“智力投入”的标准,美国的困惑则是在判断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时,是否应将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作为考虑的因素。
我国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这一标准在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仍旧没有改变。
因此,在立法上,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被界定为独立开发完成。
一般而言,基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即便软件要实现的功能相同,不同的软件开发人员编写的程序亦不会完全一致。
因此,我国立法采用了“独立开发”的独创性界定标准。
软件版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方法1·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软件中复制成分的多少和技术含量的高低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擅自对他人开发的软件解密后进行简单的复制,供自己使用,或通过销售来谋取利益;另一类是不对计算机程序做一成不变的复制,而是对计算机程序做一些伪装性的改动以掩饰其抄袭行为或是用不同的高级语言编写程序代码;第三类是采用被侵权软件的实质部分与侵权人自己开发的部分进行叠合复制.对于第一类“完全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的侵权行为,要判定复制是否存在,在技术方法上比较简单,首先由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原告先对两个软件进行对比,将其对复制成分的认定意见告知被告,再由被告举证,提出异议;反复之后,如能就复制成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不能达成一致,至少也可使技术方面的争议焦点突显出来,便于进一步的鉴定.适用此种方式要求双方代理人乃至当事人都较熟悉软件技术,否则很难实行简单的解密复制是容易暴露的侵权行为,技术含量低,技术鉴定也相对容易.随着我国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加强,这种简单的复制侵权行为己不常见.现在更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侵权复制行为(并称为复杂的软件侵权).复杂的软件侵权认定,理论上和实务界总结出了以下三种方法: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是著作权保护区别于其他法律保护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af0da1f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09.png)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3f428b14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62.png)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由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关文档)的权利,其保障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在创作后的利益,也有助于确保社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地位和科技创新的进步。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等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中,著作权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对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概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关文档)的权利,其保障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在创作后的利益,也有助于确保社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地位和科技创新的进步。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能够控制计算机运行的一组指令,它们由计算机程序员或软件工程师开发和实现,在计算机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对于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它的保护范围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因此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有所不同。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计算机软件作品在被创作后自然地获得著作权,不需要经过任何专门的登记程序。
计算机软件作者或其代表,有权在其作品中使用者、其他的利用权,以及反对任何侵害其作品的权。
在著作权产生的过程中,包括以下4点:1. 作品创作:作者将自己的创意、思想以及技术,转换为具有相应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产生了计算机软件作品。
2. 作品表达:作者将其思想、知识以及技术体现在计算机程序代码中所写下的文字或机器语言中。
3. 作品固定:作者将计算机程序存储在磁盘、光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中,从而形成了具有固定形式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4. 作品宣告:作者可以通过办理登记、发表、公示等方式,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宣告。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过程中,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创作必须是在自由的环境下进行,如强制要求或限制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将不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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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但互联网提供给我们的并不只是一个新的平台,它还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迥异于传统市场经济的追逐利益的场所和手段,而正是由于这种新的场所和手段,在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法律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⑴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阐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概述“软件”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初从国外传来,英文“oftware”,有人译为“软制品”,也有人译为“软体”,现在人们统称它为软件。
目前公认的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
其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
⑵在通常的论述中,计算机软件一词经常与计算机程序混用。
但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8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标准条款》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三部分:(1)计算机程序:包括附者于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码、目的码、微码等以任何语言、文字或符号所完成之计算机程序;(2)程序描述:包括资料结构、演绎法则、流程图;(3)辅助资料:包括程序规格书、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539bcc3561252d381eb6e7c.png)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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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
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 让你的软件作品享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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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让你的软件作品享受法律保护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一、软件著作权概述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表达形式享有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著作权范畴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保护了软件开发者对其作品的独立享有权,以及对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分发、展示、演奏、表演等权限的制约。
二、软件著作权的要求1.创造力要求:软件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必须是作者自己的独特构思,而不是简单的抄袭、模仿他人的作品。
2.确定性要求:软件必须具备确定的表达,即软件代码、算法等在不同的环境下执行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3.完整性要求: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针对整个软件作品的,包括源代码、可执行程序、界面设计等方面。
因此,软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需要具备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三、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1.申请人资格: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包括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等。
2.申请材料准备:(1)软件著作权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表格,包括软件名称、开发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软件说明书:对软件的功能、结构、技术特点等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便于著作权局的审查人员了解软件的创新之处和独特性。
(3)软件源代码或可执行文件:提供软件的源代码或可执行文件的拷贝,以便于著作权局进行技术审查。
(4)软件著作权合同:如果申请人不是软件的作者,还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的授权合同。
3.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版权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窗口。
4.初步审查:国家版权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创新性审查和表达形式审查等。
5.公告和异议期:初步审查通过后,著作权局将在媒体上公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公示期间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6.著作权登记证书:若申请材料无异议或异议被撤销后,著作权局将颁发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给申请人。
四、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作用1.确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凭证,能够为软件开发者提供法律保护,保护其对软件作品的独立享有权。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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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概述《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和转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内容《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是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在内的著作权。
同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软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2、软件登记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该管理办法要求计算机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软件的源代码、说明书、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
经过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公开登记信息。
3、软件使用与转让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同时,该管理办法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理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4、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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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复制、传播、修改或销售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和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下面将介绍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具有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发表、传播、复制等方式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软件盗版、软件破解和软件反编译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专门制定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法规。
该条例对软件复制、软件发行、软件扫描、软件反编译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私自复制、传播软件,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惩罚。
四、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和规范,对侵权方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五、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构成犯罪。
例如,非法制造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破解技术防护手段等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打击和惩治严重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旨在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
作为广大计算机软件用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计算机软件环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类别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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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类别及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和其他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独立创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其中包括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指著作权登记机构发放的证明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已经审核通过的文件。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为三种类别:
1. 程序著作权登记
程序著作权登记是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进行登记。
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使计算机完成某种特定功能的一系列指令或代码。
程序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完整的程序代码和说明书。
2. 数据库著作权登记
数据库著作权登记是对数据库的著作权进行登记。
数据库是指能够存储、管理和检索数据的有组织的数据集合。
数据库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数据库的结构设计、数据表定义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源代码等。
3. 视频游戏著作权登记
视频游戏著作权登记是对视频游戏的著作权进行登记。
视频游戏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制作的交互式娱乐软件。
视频游戏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游戏的程序代码、音乐、图形、动画等相关素材。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不同于已有的作品。
2. 作品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即计算机程序、数据库
和视频游戏等。
3. 作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表达方式和内容要求。
4. 作品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可以被实际应用和使用。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保护计算机软件创作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软件开发者和知识产权保护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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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所保护的客体范围,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种类之一,从而划清了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界线。
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不能与其他作品适用完全相同的保护手段,也不可能把计算机软件所有者的权利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确定为完全相同。
所以,为了充分和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应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来进行保护。
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所适用的主要法律。
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软件的开发耗资巨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对软件的复制却又非常容易。
如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各种非法复制、使用、发行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
这些行为必定会损害软件开发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无人再对软件开发进行投资。
计算机软件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成为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
( l )具有原创性。
软件的原创性是指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即计算机软件应当是开发者的独立编码组合。
凡是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不能受法律的保护。
软件作品所表达的逻辑思维并不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使用价值和演算结果上有独到之处,为独立开发即可。
( 2 )具有可感知性。
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这里所说的有形物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磁带、卡片、磁盘、图表等。
因为只有这样,计算机软件才能作为一种独立、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仅有储存于设计者头脑中的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设计程序和思想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才能受法律的保护。
(3)具有逻辑思想性。
一种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客观的逻辑思维,才能形成正确的逻辑步骤。
在软件作品中,作者的逻辑思想是通过各种语言的汇编、解释、编译来表现的。
一个逻辑紊乱的软件没有任何采用价值,因而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具有可再现性。
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指可以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用于传播、流通和交易。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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