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导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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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导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高校教师队伍管理制度,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管理水平,保障高校教育教学质量,规范高校导师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及其附属研究机构的导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导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导师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高校应当注重导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实绩,严格导师选拔、考核、奖惩、任职、任用、激励和退出制度,建立终身教育机制。
第二章导师选拔和任职
第五条高校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导师选拔标准,选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导师。
第六条导师应当具有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条件,且应当为学校注册从事导师工作。
第七条导师的选拔和任职程序,按照程序规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高校导师应当遵守高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高校的形象,自觉接受高校党委和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导师应当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做好导师工作。
第十条导师对学生进行科研指导,应当为学生提供科研条件,解决学生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学术指导和建议。
第十一条导师有权按照规定参与高校的学术决策,包括学部、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学术成果评奖。
第十二条导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四章导师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导师考核制度,对导师的教学、科研、学生指导、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在导师管理中,对导师优质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表扬;对导师违犯高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不当行为等,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自觉接受高校有关领导的监督和检查,对导师的考核和奖惩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导师退出制度
第十六条导师因年龄、身体健康、请求、学校教师职称资格中考不通过等原因退出导师队伍。
第十七条导师被鉴定为不胜任导师工作者,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导师应当积极主动退出导师队伍,学校可予以评价和表彰。
第六章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高校导师违法处分决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对于导师的各类处分,导师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保障导师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处分的处分申诉程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受理,认真调查,维护导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导师的处分决定予以公示和知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一整套的导师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导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协助导师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须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导师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高校导师工作的绩效奖惩机制,既突出教学科研业绩,又注意德才兼备,实行动态奖惩。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导师违反规定的追责机制,对违反导师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导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导师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公示导师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及学校师生监督。
第九章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学校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
本制度着重强调高校导师的选拔、职责、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和健全高校导师的管理工作,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本制度对导师的退出制度、处分和追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导师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制度的实施能够为高校导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提升高校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