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美信用评级业比较探讨我国评级业监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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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美信用评级业比较探讨我国评级业监管发展
摘要:本文系统比较了中美信用评级业发展起源、评级技术、监管制度等差异。
在借鉴美国成熟评级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进一步加强评级结果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管使用, 规范评级业的发展,培育国内高质量、高品质的评级机构。
关键词:信用评级中国美国监管制度
一、信用评级的涵义
信用评级,就是由专门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或部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各类经济体履行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度进行综合评价,对采用某种特定的符号表示这种信誉度的一种评价活动。
信用评级实际上就是对受评对象按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价,即也是一种风险评估。
信用评级经过百年来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现代信用评级体系,种类日趋繁多,单一的分类标准已经无法全面正确认识现代信用评级体系。
在认识信用评级的过程中,必须了解信用的方法,只有掌握了评价信用状况的分析方法,才能对信用评级有个深刻的认识。
信用评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2)动态分析语静态分析;(3)实地考察与专家咨询;(4)综合分析与单项评价。
信用评级不是简单的财务数据分析,而是要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相关指标体系,采用上述几种评估方法对受评对象的偿债能力、信誉度进行全面综合考察的过程。
二、中美信用评级的起源和发展状况
1、美国信用评级的起源和发展
现代信用评级制度公认起源于美国。
1909年,约翰·穆迪出版了《Analysis of Railroad Investments》一书,标志着信用评级的开端。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严重的大萧条,有三分之一的债券违约,但是信用评级高的债券却很少违约。
这一现象直接促进了投资者和政府对信用评级的重视,大大促进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最发达的国家,其不同的市场上有不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服务。
目前美国的信用评级体系由资本市场的信用评级、商业市场的信用评级和
消费者信用评级组成。
资本市场上,国家、银行、证券、基金、债券的信用评级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进行评估;邓白氏公司主要为商业企业进行交易,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信用调查和评估服务;益百利公司和全联公司专门为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提供服务。
2、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发展
我国本土的信用评级业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末,起步较晚。
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成为我国本土评级业诞生的标准。
由于制度上如信用基础建设的滞后、证券发行审核的局限和融资渠道的单一等一系列缺陷,我国评级业发展一直较为缓慢。
2003年至今,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分别对各自所管辖市场范围内的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管。
这一阶段, 评级机构的业务从数量上看主要是对借款企业的主体信用评级。
三、中美资信评级技术的比较
信用评级是一项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技术体系,能够兼容各种定量分析技术。
20世纪70年代以前,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借助于各种报表提供的静态财务数据来衡量风险。
通过比较分析各经济体的各种信息来评价其信用等级。
80年代后出现了量化分析的度量模型对信用分析进行量化分析。
1、美国信用评级技术
目前, 美国是全球范围内资信评级最为发达的国家, 三大著名的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都产生于美国。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推广因素法和模型法。
(1)因素法
因素法是金融机构对客户作信用风险分析时所采用的专家分析法之一。
这类方法的主要代表有“5C”要素分析法、“5W”要素分析法和骆驼评估体系。
“5C”要素分析法主要通过分析借款人的道德品质(Character)、还款能力(Capacity)、资本实力(Capital)、担保(Collateral)和经营环境条件(Condition) 五个方面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5W”要素分析法,即借款人(Who)、借款用途(Why)、还款期限(When)、担保物(What)及如何还款(How)。
骆驼评估体系包括五个部分为: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分析、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
分析、管理水平(Management)分析、收益状况(Earnings)分析、流动性(Liquidity)分析,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
(2)模型法。
在信用风险分析的高级阶段,人们通常采用信用风险模型来度量相关的信用风险。
这些模型又分为针对评估主体的模型和针对组合风险的模型。
前者主要有线性概率模型、Logit、Probit模型和判别分析模型。
其中多元判别分析法最受青睐,Logit模型次之。
后者主要包括J.P.摩根的信用度量制模型(Credit Metrics Model)、KMV公司的信用监测模型(Credit Monitor Model)、瑞士信贷银行的Credit Risk+模型以及麦肯锡公司的Credit Portfolio View模型等。
2、中国的信用评级技术
目前我国采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因素法。
我国的资信评级与国外靠债券市场推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不同,我国债券发行数量很少。
目前评级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是贷款企业评级和短期融资券,其他方面的评级业务也在开展,但数量和规模都非常有限,评级方法也很大程度上从企业信用分析衍生而来。
由于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种的匮乏,我国的评级机构采用的评级技术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随着行业成熟度不断的提高,行业的竞争也日益加剧,我国的评级机构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先进的评级技术是关键。
从目前看,有些评级机构已经意识到评级技术的开发及建立并维护评级数据库的重要性,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技术开发、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以及产品创新,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技术的发展。
3、中美信用评级差异分析
(1)产生的背景不同
20世纪30年代,美国由于经济大萧条导致大量的发债企业倒闭,这些企业债券也变成废纸,广大投资者迫切希望企业债券信用级别有个衡量的标准。
美国政府基于降低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限制投资银行从事证券评价业务,而鼓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价。
而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 其初衷是满足借款企业融资的需要。
2001年,在中国加快脚步融入世界的时候,证券市场出现诸如亿安科技、
中科系、银广夏及基金黑幕等事件,人们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风险的警惕性得以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状况备受关注。
(2)业务范围和评级方式不同
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资信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等的业务范围主要是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种。
而债券发行企业本身的整体信用状况一般不单独公开揭示,除非有客户需要。
更多的情形则在评级实践中将企业本身的资信评级融入到对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中去。
而我国资信评级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准备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债券以及进行其他信用交易的企业。
与此相应,我国对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评级与企业债券评级是作为相对独立的两项业务来开展的。
由于企业债券市场很不发达, 债券评级的需求十分有限,因此,资信评级机构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也十分有限。
在评级方式方面,美国评级公司不仅接受客户委托、利用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展开评级业务,而且根据已有的公开信息主动开展评级活动,即委托评级和自主评级。
我国评级市场目前以接受客户委托、利用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展开评级业务为主, 尚未形成自主评级发展的市场条件。
(3)评级机构收费方式不同
美国评级机构有两种收费机制。
一是向投资者收费。
主要是通过出售评级出版物、评级报告、行业研究报告等来获取必要的收入。
70年代以前,穆迪、准普尔、惠誉等公司采用此类收费方式。
二是向发行方收费。
这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收费模式。
通过这种收费安排可以保证评级机构具有充分的资源来确保评级服务的质量。
我国评级机构主要是向受评对象收费。
这种收费模式的缺陷就是会导致寻租活动的产生,信用评级缺乏真实性。
但采取此种收费模式有两大原因:一是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行政推动。
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都必须出具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这样向受评对象收费的可操作性较强。
二是我国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前期,评级技术有待提高,评级报告的认同度有限。
在此条件下,若采取向投资者收费模式,很可能因为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影响评级机构的基本生存条件,进而影响到评级质量。
四、美国资信评级对我国评级业监管的借鉴
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较晚,国内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和方法、人才培养等方面都与美国评级机构存在较大差距。
在监管方面,国内尚未形成有效的统一监管组织体系,尚未建立明确的评级机构认可程序和相应的法规,缺乏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有效技术手段,持续监管措施力度不足。
通过比较分析, 我国资信评级业监管主要内容与美国监管实践基本一致,但是在具体细则方面,我国的监管措施仍然是宏观的,缺乏微观的可操作性。
在监管的组织形式、监管技术手段、监管制度程序建设等方面,我国仍须借鉴美国资信评级业监管发展的经验,针对目前我国资信评级业监管现状,本文就监管内容、监管工具、监管程序制度的三维模型视角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表一我国与美国资信评级业监管比较
(1)从监管内容角度
首先加强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评级机构基本情况、评级方法和流程等必要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对于评级质量的判断,也有利于树立评级机构以至整体评级行业的市场公信力。
其次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持续监管,应建立以违约率检验为核心的评级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评级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其外部环境变化,
对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考察, 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2)从监管工具角度
我国应尽快建立有效的统一监管组织体系,目前,我国资信评级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负责。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具体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监管力度不足。
建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与其他各专业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或者建立以银监会或证监会为主的统一监管组织体系。
(3)从监管的制度和程序角度
明确可行的评级机构认可制度, 能够有效地提高评级质量和促进评级业的适度竞争。
目前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数量众多,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评级市场存在一定恶意竞争现象。
应建立规范、透明的评级机构认可制度,促进国内资信评级业的规范发展和良性竞争。
同时,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强评级结果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管使用,规范评级业的发展,培育国内高质量、高品质的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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