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道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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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道绿化管理工作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9.08
•【字号】呼政规字[1993]11号
•【施行日期】199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道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呼政规字[1993]11号)
为加快花园式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把我市的街道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街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骨架,街道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保证街道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街道绿地的管理。
二、街道绿化带、行道树、加宽林带及沿街各单位门前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破环。
三、街道两侧凡占压城市道路红线,侵占行道树位置,挤占街道绿地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临时建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限期拆除、腾迁。
对拒绝拆除、腾迁者将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属行道树位置和街道绿地植树位置被硬化和挪作它用的,一律由占用单位限期补植。
五、严禁损环街道上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临街各单位凡拆围墙建筑临时建筑,一律不准占用已形成的家庭绿地,不准砍伐和移植临街的树木花草。
七、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供电、通讯等部门施工时,凡造成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时,按照双方兼顾的原则,应提前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八、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三区,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市工商、市容大队的积极配合下按照市、区两级管理范围层层签订“门前三包”中的绿化责任状,切实把行道树和门前绿地管理落实到沿街各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起街道绿化档案。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干涉制止。
对于保护街道绿化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