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建设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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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建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方案》(佛办发〔2014〕10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粤司〔2014〕159号),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部署,有效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为广大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载体。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建设,对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整合现有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资源,搭建起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领域、服务便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三大平台。
三、建设原则
(一)把握标准,规范建设。
根据省、市要求,我区相应制定了《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对平台设置、平台外观及内部标识、窗口和基本设施、人员组成、服务项目、方式、内容、服务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台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各镇(街道)要把握标准规范建设;条件较好的,可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可以利用好现有资源,夯实基础,再逐步规范提升。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重点抓好镇(街道)、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要做好实体平台选址、人员配置、服务项目进驻、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强化平台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在注重平台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抓好服务流程、服务行为、服务质量、工作台帐、监督考核等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平台的运作管理水平。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要结合实际,坚持以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对建设规模、服务广度、服务深度等不提硬性要求,不
搞一刀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建设步骤
(一)2015年4月底前。
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挂牌成立,实现“三个到位”(基本设施配置到位,基本服务项目进驻到位、服务人员上岗到位)。
(二)2015年6月底前。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部建立。
(三)2015年底前。
全区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不断扩大服务领域,细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深化服务管理,加强服务保障,提升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
区级实体平台建设由区司法局负责,镇(街道)实体平台建设由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负责,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由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指导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推进。
(三)注重协作配合。
各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要加强工作协调,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做好实体平台建
设。
(四)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其他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基层群众有法律服务需求首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解决,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优势和作用。
附件: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附件
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一、平台设置
(一)区级设立“佛山市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已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处,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窗口承接服务职能。
(二)在镇(街道)设立功能定位清晰、服务便民的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服务,以及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业务。
名称统一为“佛山市顺德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简称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依托村(居)委会或者村(居)行政服务站、综治工作站,设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村(社区)律师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联系点等法律服务资源。
名称统一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标识可以简称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二、平台外观及内部标识、窗口和基本设施
(一)外观(A类)
1、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中心大门正上方(门楣)
挂横式标识,区名称为“佛山市XX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名称为“XX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门楣标识以蓝色(C100M0Y0k0,R0G160B233)为底色,名称前缀司法行政徽。
名称字体原则为“方正大黑简体“,其次为”方正大标宋简体”,字体颜色为白色(C0M0Y0K0,R255G255B255),标识下边为橙色长条(C0M50Y100K0,R243G152B0)。
A-1-1(司法行政徽前缀)
2、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可以根据实际设置标牌,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方牌或门牌。
A-3-1 (方牌) A-3-2(门牌)
司法行政徽 XX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司法行政徽共有三种标准规格,直径分别为100cm 、70cm 、50cm 。
大小可视标牌实际大小而定。
XX 村(居)
公共法律服务站 公共法律服务站
XX 村、居(社区)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 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共法律服务站
A-3-2(多格指示牌)(二)内部标识(B类)
1、人员公示栏(B-1)
(1)区、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设置公示栏,公布法律
B-1-1
(2)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可以在合适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法律服务人员的姓名、职务、服务内容、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内容。
B-1-2
2、宣传栏(指南、手册)(B2)
通过设置固定宣传栏、宣传内容上墙、编印宣传指南、手册、便民服务卡等多种形式将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和群众予以宣传、介绍。
宣传内容一般应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五大领域(法制宣传育民、法律行业便民、人民调解和民、法律援助惠民、安帮矫正安民)总体介绍,以及各类特色法律服务项目重点介绍。
B-2-1(公共法律服务总体介绍)
B-2-2(宣传栏 介绍各类特色法律服务项目)
B-2-3 (便民服务卡)
3、工作牌(
B3)
分为桌面工作牌和胸牌两种,上面标有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职责,便于群众识别。
进驻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行政服务中心的平台,也可以按进驻单位统一的标准、规格制作使用。
B-3-1(桌面工作牌)
B-3-2 (胸牌)
(三)窗口设置
1、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设置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综合服务窗口;条件具备的,可增设人民调解、法律指引等多个窗口。
2、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可以只设置1个综合服务窗口,条件具备的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窗口。
(四)基本设施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考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办公需要,合理配置办公和服务设施:
1、办公设备:根据需要配备办公电脑、办公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置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
2、公示栏:用于公示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服务信息;
3、宣传设施:用于放置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示范文本等相关资料的存取栏(架、台);用于介绍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高清电视机(包括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资讯内容,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接收);
4、服务设备:供群众自助服务的电脑、多媒体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5、等候场所:提供群众书写、等候休息的桌椅、饮水机、无障碍通道等便民设施;
6、设置意见簿(箱),公示投诉电话。
有条件的可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微信、微博等载体提供服务。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结合实际,合理配置,其中高清电视机为必备项。
三、服务项目、方式及内容
(一)服务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考试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人民调解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社区矫正服务、安置帮教服务。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进驻上述部分服务项目,并逐步进驻至全部服务项目,也可以进驻其他更加丰富的服务项目。
(二)服务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方式:
1.指引: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咨询:以互动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3.受理:接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申请。
4.办理:经审核同意后或不经审核直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5.投诉:获知并处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提供上述部分服务方式,并逐步提供至全部服务方式,也可以提供其他更加丰富的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与服务项目、内容可以进行多种组合。
(三)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现场解答法律和相关业务咨询;(3)受理、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业务;(4)指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及司法行政其他业务;(5)提供法律顾问服务;(6)受理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服务投诉;(7)完成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解答现场和电话法律咨询;(3)指引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4)指引、解答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批部分法律援助事项;(5)指引、解答公证咨询,协助办理相关公证业务;(6)指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服务,解答咨询,办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7)指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及司法行政其他业务,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3.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1)解答现场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2)指引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3)指引法律援
助申请,解答相关咨询;(4)指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服务;(5)提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6)指引相关法律服务等。
四、人员组成及职责、规范
(一)人员组成
1、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从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处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社区矫正科人员中解决,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聘请、选派。
2、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从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中解决,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聘请、选派。
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由司法所长兼任,可以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
3、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人员从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调剂解决,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聘请、选派。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应有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可以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专职调解员或村(居)干部担任。
实体平台结合实际,对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量、专业资质、工作分工、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等条件作出合理安排和要求。
(二)人员职责
1、平台负责人职责:
(1)主持平台全面工作,协调内外部关系,对平台各项工作负总责。
(2)定期检查平台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负责跟踪、督办即办事项以及限时办结事项,协调平台内部业务关系,保证有关联办业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4)定期组织研究分析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措施。
(5)加强对平台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2、服务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平台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平台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2)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服务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性质以及是否属于法律服务范围进行审查。
(3)对于属于法律服务范围的事项,指引当事人到相应的窗口接受服务;对于不属于法律服务范围的事项,依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或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
(4)接听电话或现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5)指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
正、安置帮教服务,受理和办理(协办)相关事项。
(6)为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或指引其前往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接受调解。
(7)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8)接受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各类咨询、建议、投诉。
(9)做好法律服务事项的登记、统计,记录所提供服务的完整信息,定期汇总、分类,建立有关档案和台帐。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细则。
(三)人员行为规范守则
1、总体要求:
坚持公示公开,热情周到服务;严格规范操作,认真受理业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群众;抵制不正之风,自觉廉洁奉公。
2、行为规范:
(1)热情接待群众,耐心准确答疑,尽量提供方便,用语文明,不讲“忌语”,受理业务不得推诿怠慢,不得呵斥和用手指点群众,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
(2)注意职业形象,挂牌亮证上岗,注意仪表仪容,不穿奇装异服;
(3)在岗时,不得串岗闲聊、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嬉
闹喊叫、睡觉酗酒、吸烟进食、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4)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受群众的礼品钱物。
(5)做好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注意电器使用安全,离岗及时关好门窗、锁好屉柜、关闭电源;
(6)保持窗口和大厅整洁卫生,不得随意摆放物品资料,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注意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
五、工作制度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接待服务规范守则;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登记统计、信息报送制度;档案、台帐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1、服务对象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最先询问或提交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窗口为首问责任窗口,被询问人或受理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询问的问题和提交的需办理事项,有义务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2、属首问责任窗口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携带或补充的材料
以及办理程序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窗口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由相关窗口办理。
4、由首问责任人引见的第一位负责承办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相关窗口责任人。
相关窗口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将服务对象需办事项快捷及时、认真负责地办理完毕,不得推诿、超时。
5、服务对象需办事项因政策、法规规定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或相关窗口责任人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咨询或办理有关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于服务对象所需的法律服务事项,凡能够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说明不予提供法律服务的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3、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负责到底。
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5、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6、法律服务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三)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办理法律服务相关事项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2、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受理服务对象来信、网络咨询的,应当在收到来信、网络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服务对象。
情况复杂的,经平台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对于服务对象的法律服务咨询,应当限时解答,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对于不能限时解答的,属于平台其他窗口职责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应的窗口办理。
对于不属于平台服务范围的事项,应告其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办理。
4、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社区矫正等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予以办结。
(四)工作台帐(C类)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提供法律服务事项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台帐,一般应包括《法律服务事项登记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月报表》。
业务档案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法律服务要求制作,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C-1 法律服务事项登记表
C-2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人:审核人: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报单位为各区司法局、各镇(街)司法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
各区司法局报送本表周期为季报和年报。
季报统计周期为:第一季度从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底,4月10日前报到市司法局,第二、三季度,以此类推。
第四季度按年报统计报送,统计周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0日前报到市司法局。
村(居)、镇(街)每月分别向镇(街)司法所、区司法局报送。
二、数据关系:
1=2+3+4+5 6=7+8+9+10+11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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