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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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三、定义
医疗废物:指在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或其他危害性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物。
感染性医疗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并能够传播疾病的医疗废物,如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手术器械、手术衣、手套、敷料、棉球等。
病理性医疗废物:指人体组织、器官或尸体的医疗废物。
损伤性医疗废物:指能够刺伤或划伤人体皮肤或黏膜的医疗废物,如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玻璃制品等。
药品性医疗废物:指过期或失效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等。
化学性医疗废物:指含有化学物质并可能对环境或人体造成危害的医疗废物,如消毒剂、试剂、蓄电池等。
其他医疗废物:指不属于上述类别但需要特殊处理的医疗废物,如放射性医疗废物等。
四、责任分工
1.
医院领导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医院感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各科室、部门和人员遵守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处理相关问题和投诉。
3.
医院后勤部负责配备和维护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用品,负责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合同,负责监督和验收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
4.
医院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监测和记录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种类
和去向,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申报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5.
各科室、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本科室、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交接,负责配合医院感染控制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的检查和评价,负责处理本科室、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相关问题和投诉。
6.
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自己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交接,负责参加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负责遵守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则和要求。
五、操作流程
1.
分类: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在产生医疗废物时,应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品性、化学性和其他医疗废物,并分别放入不同颜色的专用收集容器中。
其中,感染性医疗废物放入红色容器,病理性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容器,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蓝色容器,药品性医疗废物放入黑色容器,化学性医疗废物
放入棕色容器,其他医疗废物放入白色容器。
收集容器应有密封盖,并在外表贴有标识符号和文字说明。
3.
暂存: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在暂存医疗废物时,应将密封后的收集容器运送到本科室、部门专用的暂存点。
暂存点应设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远离人群和食品的地方,并设有防火、防盗和防鼠等措施。
暂存点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清理消毒。
暂存点内的医疗废物应按类别分开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
暂存点内的医疗废物不得超过2 4小时。
4.
交接: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在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将暂存点内的密封后的收集容器运送到本单位专用的交接点。
交接点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地方,并设有防火、防盗和防鼠等措施。
交接点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清理消毒。
交接点内的医疗废物应按类别分开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
交接点内的医疗废物不得超过48小时。
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在将密封后的收集容器运送到交接点
时,应与交接点的管理人员核对信息,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交接单应记录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重量、产生时间、地点、交接时间、地点、双方签字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运输:本单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
第三方机构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密闭、防漏、防渗、防臭等功能,并在外表明显标示“医疗废物”字样。
第三方机构的运输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
第三方机构的运输人员在接收本单位交接点内的密封后的收集容器时,应与交接点的管理人员核对信息,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交接单应记录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重量、产生时间、地点、交接时间、地点、双方签字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第三方机构的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靠或卸载,不得将医疗废物与其他物品混装或混运,不得将医疗废物遗弃或倾倒。
6.
处置:本单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如焚烧、化学消毒、高温蒸汽灭菌等,使其达到无害化或减害化的目的。
第三方机构应对处置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向本单位提供处置证明和报告。
第三方机构应对处置后产生的残渣和废水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六、安全保障
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3.
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遵循“分类”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置方法,避免混合或错放。
4.
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的原则,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交接、运输和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5.
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的原则,加强防护措施和培训教育,预防和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七、监督检查
1.
医院感染控制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督促。
医院环境保护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对监测和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3.
本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八、奖惩措施
1.
本单位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科室、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本单位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由医院感染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3.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
1. 医疗废物分类标识图示
2. 医疗废物收集容器使用说明
3. 医疗废物交接单样本
4. 医疗废物处置证明样本
5.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教材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医疗卫生活动: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血液采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预防、诊断、治疗、护理、保健、计划生育等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所开展的活动。
2.
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体或者动植物发生传染性疾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
3.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统一技术要求或者规范。
4.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医疗废物运输或处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