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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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1.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发布自1996年4月
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确保国际邮政汇兑资金安全和收、汇款人利益,适应国内外个人间外币汇款日益增长的需要,依照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系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全国性统一规定,各业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贯彻落实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各省(区、市)局可根据本规则及有关通知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在不涉及全程全网、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确保外汇资金安全与完整的前提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条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实行部、省(区、市)、县(市)三级管理。

部设邮电部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进出
口国际邮政汇票的互换、检查和处理;负责与通汇国家(地区)及省(区、市)局进行业务联系并按期进行帐务结算;负责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及外汇帐户的管理。

省(区、市)局设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省(区、市)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检查处理、稽核及核销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的管理;负责帐务结算及外汇资金的调拨与管理;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发放、使用和保管,县(市)局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兑票据的检察审核及寄送;负责国际邮政汇兑的业务、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汇国家(地区)系指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签定互换国际邮政汇票双边协议并依此办理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的国家(地区)。

第五条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邮电(政)局统称通汇局。

通汇局的设立、撤销由各省(区、市)局视业务情况确定并报邮电部备案。

第六条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因故临时暂停及恢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由邮电部负责通知通汇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互换方式、结算方式、汇票限额、汇票有效期、货币种类、开办时间及汇票书写文字等有关事宜,由邮电部负责与相关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商定并签署双边协议,通知各省(区、市)局执行。

第八条各省(区、市)局应加强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领导,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部门、邮政视察部门以及储汇业务稽查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及资金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必须做到双人临柜。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人员
应具备较高的文化、业务、政治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改善服务,提高工作质量。

营业人员应准确地掌握外汇牌价,熟悉规定使用的外币现钞,准确识别外币真伪,以确保国家、企业及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国际邮政汇兑人员应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汇款的情况只能告知有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冻结、没收汇款时必须有相关合法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

非经法律程序,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对汇款进行扣留、止兑或没收。

第十二条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单式由邮电部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作业组织的需要统一设定。

除国际汇票、付款凭单外,其余单式均由各省(区、市)局按部定的规格尺寸自行印制。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空白票据要妥善保管,要有严格的请领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国际邮政汇兑日戳及各种业务戳记是对外使用的重要戳记,其规格式样由邮电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刻制并指定专人使用、保管。

第十四条为确保国际邮政汇兑工作质量,便于各环节的处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加盖的日戳、名章及业务戳记都必须清晰、齐全;书写的文字必须规范,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缩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是汇款人在邮局营业窗口汇寄现金,要求向国外收款人支付现金的汇款方式。

普通汇款的汇票通过最快的邮路寄递。

第十六条国际邮政汇票在两国邮政间互换时,采用清单附汇票(或清单)的互换方式。

即国际汇票随国际汇票清单(或清单)按通汇国双边协议规定的互换
频次、寄递方式、互换地址进行互换。

第十七条国际邮政汇票(MPI)、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及国际汇兑封发清单(国汇业010)应自每年的1月1日起按年度顺序编列国际顺序号及国内顺序号。

第十八条一次汇出外币金额在1000美元(或1000美元之等值外币)以上时,汇款人需出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准汇证明。

第十九条由国外邮政汇入的汇款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直接解付每人次相当于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

第二十条收汇汇款(含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出现1美元以下畸零数,按1美元收进,多收部分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付给汇款人;兑付汇款,不足1美元的畸零数,亦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收款人。

其它外币出现畸零数时,照此办理。

第二十一条收汇国际邮政汇款,按以下性质为限:
一、个人汇款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一切个人汇款。

主要包括: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及交学费、报名费、境外购物等其他所需的用汇。

二、邮政公事汇款
邮政公事汇款只限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邮政组织或外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因业务联系需要汇寄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二条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资费由邮电部制定并发布实施。

具体资费标准见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附录一)。

邮政公事汇款免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照常收取。

第三章国际邮政汇兑营业
第一节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二十三条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一、营业员:
1.接收汇款人填写的国际邮政普通汇款单(国汇业001,以下简称汇款单)、汇款、汇费及钞买汇卖差价。

2.验视汇款单:
(1)汇款单应按规定的文字填写,应填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汇款金额应顶格书写,数字间不留空隙;
(3)汇往国家(地区)应是与我国通汇的国家(地区)、所汇币种应是双边协议规定的币种;
(4)每笔汇款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5)附言不得超过10个字。

3.清点汇款、计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
(1)验视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金额,清点外币现钞,正确计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
(2)识别外币的真伪。

4.填写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收据联单(国汇业002,以下简称收据联单):(1)收据联单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缺号;
(2)收据联单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要顶格书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将收据号码填写在相应的汇款单上,并在汇款单上加盖“收汇局名”戳记;
(4)收据联单不得涂改,填写错误需作废时,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新的收据联单,作废的收据联单在日终结帐时一并上缴。

5.在汇款单及收据联单上分别加盖营业员名章后,连同外币现钞交复核员。

6.遇收汇汇款(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有畸零数时,填写外币零星金额调节单(国汇业003,简称调节单)一式3份,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

二、复核员:
复核汇款单和收据联单上的各项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汇费、钞买汇卖差价是否正确计收,核点外币现钞,检查应加盖的章戳是否加盖清楚,调节单填写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在汇款单、收据联单及调节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收汇日戳;然后将报帐单、汇款单及两联调节单留下,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及一联调节单退营业员。

三、营业员:
接复核员退回的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及调节单,验看是否加盖收汇日戳,名章。

汇款收据、调节单交汇款人,收据存根留存,日终结帐后交国际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

四、复核员:
在规定的封发时间前,将汇款单及报帐单登国际汇兑交接簿(国汇业004,以下简称交接簿),注明起讫号码、件数、款额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五、邮政公事、兑款回帖、存局候领汇款:
1.邮政公事汇款应查看汇款单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符合公事汇款的收汇范围,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

在汇款单和收据联单各联空白处加盖“邮政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钞买汇卖差价仍按标准收取。

2.兑款回帖汇款
(1)汇款人在汇款单上注明办理兑款回帖,应填写国际兑款回帖卡一份(C5)(邮2101);
(2)兑款回帖费以邮票贴在汇款单正面指定部位并用日戳盖销。

汇款单、收
据联单各联上分别加盖“兑款回帖”戳记;
(3)收汇局在兑款回帖上填写有关项目,兑款回帖卡随相关汇款单一并封发出口。

3.存局候领汇款由汇款人在汇款单上注明办理存局候领。

在汇款单和收据联单各联上分别加盖“存局候领”戳记。

存局候领费由兑付局收取。

第二节国际普通汇款的兑付
第二十四条接收待兑国际汇票
营业员收到待兑的国际汇票,应根据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国汇业005)上的接收专号核对张数,检查有无接收日戳,无误后签收。

国际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并妥善保管。

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二十五条兑付国际汇款应凭有效证件,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

具体规定如下:
一、汇给个人的汇款
1.收款人本人取款的,由收款人在国际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国汇业006,以下简称取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凭收款人的有效证件(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军队离退休于部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4.居民身份证丢失,正待补领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居民,应以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

)兑付。

如批译的收款人姓名与证件不吻合,除按规定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应由收款人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公函证明。

2.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应凭收款人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兑付。

3.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应凭回乡证或护照兑取汇款。

二、汇给单位的汇款
取款时应在取款通知背面加盖公章并凭取款人的有效证件签章兑付。

三、有效证件的规定
证件上应具有持证人姓名、照片、证件号码、发证单位、有效期限及发行单位钢印等项内容,且发证单位对待证人有组织管理关系。

户口簿的地址、姓名要与取款通知上的地址、姓名一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收发章和业务章不能作为收款人身份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国际汇款的兑付
一、营业员:
1.接收取款通知、证件,验视取款通知是否属本局兑付。

2.核对取款证件:
(1)取款人在取款通知规定部位填写证件的内容并签章;
(2)验视取款证件是否符合规定。

3.单票核对:
根据取款通知上的接收专号抽出相关待兑国际汇票,核对汇票号码、金额、收款人名址。

如汇票上有附言,应将附言撕下交取款人。

4.兑付金额有畸零数时,填写一式3份调节单。

5.取款通知、国际汇票、调节单上分别加盖营业员名章后连同取款证件一并交复核员。

6.存局候领汇款应收取存局候领费,用邮票贴在相关的取款通知上,用日戳盖销。

7.兑款回帖汇款由收款人在回帖指定部位上签章,然后由营业员加盖名章、日戳,随国际邮件航空寄退发汇国。

二、复核员:
1.复核取款证件或单位证明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国际汇票与取款通知是否一
致,调节单填写是否正确;
2.点付汇款
(1)根据国际汇票上的金额,点配外币现钞及人民币;
(2)在取款通知、国际汇票及调节单上加盖兑讫日戳、复核员名章;
(3)将取款通知、取款证件、一联调节单及点配好的现钞退营业员,兑讫的国际汇票、二联调节单留存,日终结帐后交汇检员。

三、营业员:
复点外币现钞、人民币,验视相关单式有无漏盖名章、日戳,无误后将汇款、调节单、取款证件交付取款人,兑讫的取款通知按顺序码放留存。

四、兑讫的汇票应根据接收专号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逐张销号,并在备注栏内批明兑付日期。

销号工作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由营业员或复核员做,也可由汇检员做。

五、遇非本局投递范围的收款人声明要求兑给人民币时,由汇检员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国汇业007),经汇检员和主管人员在收款人盖章部位双人盖章办理兑付手续,并在取款通知上加盖“转汇”戳记,由主管人员在当地外汇调剂部门调剂人民币,然后从汇款中扣除一应资费并填写国内汇款通知单汇给收款人。

汇检员在“取款通知”及“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加盖“按××日调剂价兑付人民币”戳记,国内汇款收据、银行外币调剂收据随取款通知一并存档。

第三节日终票款结算、汇票催领及逾期退汇的处理第二十七条票款结算、汇票催领及逾期退汇的处理:
一、票款结算:
(一)营业员:
1.按币种加算收据存根的张数、款额、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和兑讫的取款通知的张数、款额与复核员核对相符后交汇检员。

2.清点结存的空白收据联单:
(1)营业员应核对本日开发的收据联单的止号与空白收据联单的起号是否衔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点结存的空白收据联单,无误后妥善锁存。

3.核点结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国际汇票的张数,登记待兑国际汇票结存簿(国汇业008),做到日结帐实相符;
(2)日终做到汇票的接收、兑付、结存三相符。

即:上日结存+本日收到-本日兑付-本日退转=本日结存。

(二)复核员:
根据当日收汇、兑付的报帐单、兑讫汇票分别加算张数、款额、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等与营业员核对后核点现钞并填写国际邮政汇兑营业日报单(国汇会01,以下简称日报单)一式3份和国际邮政汇兑缴款单(国汇会02,以下简称缴款单)一式两份,加盖日戳,名章后连同调节单(两份)、应缴结存款交出纳员。

出纳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名章,日报单、缴款单、调节单留存1份,其余的全部退复核员,复核员再将1份日报单、调节单与当日收汇、兑付的凭证一并交汇检员。

二、催领、逾期退汇:
1.催领:进口国际汇票,自进口汇票登记之日起,20天未来领取的,营业员应填发国际邮政汇款催领单(国汇业009),并在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催领日期,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汇处理。

2.逾期退汇:国际汇票在规定的兑付有效期内未兑付的,营业员应在国际汇票背面加盖“逾期退汇”戳记,并在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上批明逾期退汇日期,登交接簿交汇检员签收。

第四章通汇局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汇检员收到复核员交来的汇款单、报帐单及调节单应作如下检查与处理:
一、检查审核:
1.检查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
2.验看汇款是否超限额,收汇币种是否正确,汇往国家是否为通汇国;
3.逐张审核汇款单与报帐单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详细;
4.汇款单和报帐单上收汇日戳、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存局候领”、“兑款回帖”、“邮政公事”汇款的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5.审核每笔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及其它资费是否正确,调节单上外币零星金额的折算是否正确;
6.检查无误后在汇款单和报帐单及调节单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二、分国家顺号登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一式2份,1份留存,1份随汇款单按班发省中心。

三、每日发出的汇款单总张数、款额应与当日收汇的总张数、款额核对一致。

第二十九条不合格单据的处理
一、汇款单所填国家、币种、汇款金额不合规定,应立即通知汇款人更正,收回原汇款收据,原汇款单及汇款收据联单按作废处理,并请汇款人按规定重新填写汇款单办理收汇手续。

二、汇费、钞买汇卖差价错收的,应更正后发出。

三、汇款单、收据联单上收汇日戳,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漏盖或难以辨认的,应由原经办员补盖。

漏盖“存局候领”、“兑款回帖”、“邮政公事”戳记的由汇
检员补盖。

第三十条发出后的汇款单发现有差错应立即电告省中心更正,省中心无法更正的应将汇款单退通汇局处理。

第二节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通汇局汇检员收到进口国际汇票及取款通知应逐张与进口清单挑对,发现不符或短少应立即发函或电告省中心,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查看取款通知收款人的地址,将本局投递和非本局投递的取款通知分开。

按先本局投递后非本局投递的顺序在取款通知及汇票上逐一编接收专号。

二、审核取款通知与汇票的号码、金额、币种、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一致,有无涂改。

名章、日戳及其它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三、在取款通知规定的位置加盖取款局名戳记,并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

四、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一式两份,1份随汇票交营业员,1份由汇检员存档。

五、属本局投递的取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本局投递部门签收,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后按挂号投交本人;非本局投递的取款通知登挂号邮件封发清单交分拣部门发往投递局。

六、日终将进口汇票的总张数、款额与营业窗口的汇票的张数、款额平衡合拢。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的国际汇票、取款通知的处理:
一、遇下列情况应在清单上注明原因附差错通知单(国汇业011)退回省中心:
1.误发通汇局的;
2.漏发汇票或取款通知的;
3.汇票与取款通知的金额、币种或收款人姓名、地址不符的。

二、汇票与取款通知相符而与清单不符,以及其它不影响汇票兑付和结算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的批注后照常处理,并以验单通知省中心。

第三十三条通汇局发出差错通知单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作为备查,省中心收到差错通知单也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当日内查明原因答复通汇局,登记簿应及时记录处理结果。

第三节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上报
第三十四条汇检员收到营业员、复核员交来的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核对加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款额、应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及调节单上的外币零星金额折算等与日报单是否相符。

如发现不符或书写不清应查证后批注清楚。

二、检查收汇凭证
1.检查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

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情况。

作废的收据联单(三联)是否齐全,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2.检查营业员、复核员名章及收汇日戳、相关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三、检查兑讫凭证
1.核对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的取款通知,两者的号码、金额、币种、收款人姓名地址、接收专号是否相符;汇票及取款通知有无涂改;
2.汇票及取款通知上的兑付日戳和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
3.汇票及取款通知背面的兑付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证件批注是否齐全;
4.转汇人民币的手续是否正确,是否有转汇汇款收据及银行外币调剂收据;
5.检查无误后在取款通知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上述各项审核完毕后,在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

收据存根、兑讫的取款通知按日整理,按月存档。

第三十五条汇检员按日与会计员对帐,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营业员、复核员更正,涉及营业日报单调帐的,经与主管人员查证后及时调帐。

发现提前报帐或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六条汇检员应定期检查待兑国际汇票结存是否正确,有无错、漏销号。

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结存记录查明原因。

对较长时间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催领,逾期汇票是否及时退汇。

第三十七条通汇局向省中心稽核部门报送国际汇兑凭证应每日寄送一次,边远的通汇局可每旬寄送一次。

第三十八条通汇局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限将收汇和兑付的凭证汇总寄送省中心稽核。

寄送凭证的处理手续如下:
一、分国家分别加总应上报的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与营业日报单上所列的收汇、兑付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后,分别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收汇寄送单(国汇业012)和国际邮政汇兑兑讫汇票寄送单(国汇业013,一式两份,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1份随相关凭证寄省中心稽核,另1份留存。

二、寄送的凭证应按相关寄送单登列的顺序捆扎牢固,报帐单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理齐上报。

三、凭证上报后如发现填报的张数、金额有误,可通知省中心稽核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的数字。

如涉及调帐的,应由会计员向省中心稽核调帐,不得在通汇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的数字。

第五章省中心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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