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安岭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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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安岭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泰银保监准〔2020〕37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泰安银保监分局
关于核准王安岭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王安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鲁人保财险发〔2020〕15号)收悉。
经审查,王安岭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