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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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之 友
F r i e n d o f S c i e n c e A m a t e u r s
2 0 1李 莉
( 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0)
摘 要 :抢 劫 行 为 属 于抢 劫 罪 的 客观 方 面 , 它是 抢 劫 罪的 核 心 问题 。在 认 定抢 劫 罪 的 司 法实践 中,因为抢劫行为缺乏一定的判断标 准,所 以最 大的分歧往往 就在 于某种行 为是 否属 于抢劫行为的 范畴。就这一方面做 一些探 究,探讨我 国刑法关于抢劫行 为的具体标 准 ,以求完善抢劫罪的立法和司法。 关 键 词 :违 法行 为 ;暴 力 ;胁 迫 ;其 他 方 法 中图分类号 :D9 2 4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0 -8 1 3 6( 2 0 1 3 ) 2 0 —0 1 4 2 —0 2
暴 力程度 的上限问题所涉及 的是故意杀人这种最为严重 的 暴力行 为是否应 当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 。由于在刑法 2 6 3条后 半段规定了抢劫致人 死亡 这个情节 ,如果行 为人采用故意杀人 的方式去抢 劫 ,这时是定 故意杀人罪还是定抢劫罪 ,学者们有 着不同的认 识。有的学者认 为抢劫致人死亡不应该包括故意杀 人的行为 ,只包 括过失致人死亡 。还有 的学者认为抢劫致人死 亡不应该包 括抢 劫过程中直接故意杀人 的行 为 ,但可 以包括间 接故意杀人 ,当然也包括 过失致人死亡 。笔者认 为在抢劫致人 死亡这个情节中 ,不论是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都应该包 括在 内。同时在司法解 释中也 是这样规定 的。最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解 释规定 : “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 , 或在劫取 财物过程中 ,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 而故 意杀人 的 ,以抢劫罪定 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 抢劫后 ,为灭 口而故意杀人 的,以抢劫罪 和故意杀人 罪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该解释 , 我们可知致 人死亡应该包括故意和过失致 人死亡 。由此 可知我 国法律对抢 劫罪中的暴力行 为所要达到的程度是没有具体 的限制的 。 2 . 2 胁 迫 行 为 胁迫行 为是指侵 害人 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从而使被害 人产 生恐惧 而不得 不当场交 付财 物或者 被他人劫 取财 物的行 为 。胁迫行 为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 2 . 2 . 1 胁 迫 内容 要 具 有 暴 力 性 我 国虽然未在法条中规定抢劫罪 中的胁迫行 为必须具有暴 力性 , 但 在司法实践 中抢劫罪中的胁迫必须 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 抢劫行为 由 目的行为和手段行 为组 成 ,手段行 为实施 的程度关 系到 目的行为能否实现 ,如果 行为人使 用的胁迫方法没有暴力 性 ,就不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其获得 财物 的 目的行 为就不能 实现 。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毁坏名誉 、散布谣 言等非暴力方式 迫使被害人交 出财物 ,此时并不成立抢 劫罪而是构成 了敲诈勒 索罪 。因此笔者认为抢劫行为 中的胁迫行为必须 是以暴力相威 胁 的行为 ,而且 这个行为必须针对被害人的人 身。 2 . 2 . 2 胁 迫行 为 实施 要 具 有 当场 性 胁迫行为除 了具有暴力性以外 ,还必须具有 当场性 ,这里 的当场性指 的是这种威胁必须是在当场发出 ,如果被 害人 违背 侵害人 的意志 ,那么威胁就将转化为现实的暴力。此外笔者认 为抢劫行为 中的胁迫行为也必须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 ,如果 行为人 只是 以通过其他人通知 的方式进行威胁 ,就不 属于抢劫 罪 的胁 迫 行 为 。
的人 。
2 . 1 . 1 暴 力 程 度 的 下 限 问题
所谓暴力 的程度就是说暴力所要达到 的强度 ,即抢劫罪的 暴力行 为有无上 限和下 限的问题 。我 国刑法并没有对暴力程度 的下 限问题做 出明确 的规定 ,但通说认为抢劫罪 的暴力并不需 要达 到危及被 害人生命 和健康 的程度 ,只要有抢劫 的意 图并实 施 了暴力行 为 ,一般 就应 以抢劫罪论处 。持此观点 的学者们认 为: “ 同样的暴力对不 同的被害人可能产生不 同程度 的作用要确 定暴力是否 达到了足 以使被 害人不 能抗拒 的程度 ,难 以用具体 的标准来掌握 。 ”有的学者却不同意此意见 ,他们认 为 :“ 虽然 我 国的刑法 没有在具体条 文中规定暴力 的下 限 ,但是如果对暴 力 只作形式 的理解 ,而不考虑其对人身权利侵犯 的程度和其他 情节是错误 的。 ” 对于这个 问题 , 笔者认为通说 的观点过于片面 , 虽然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 中容易操作 ,但是如果行 为没有产生任
2 抢劫行 为 的分类 和标 准
2 . 1 暴 力 行 为
暴力行为属于抢劫罪 中最常见 的方法行为 ,该种行为会直 接损害 了人们 的健康权 、人身 自由权甚至还威胁到 了人们 的生 命权 。暴力行为是对被害人 的人身进行强制或袭击 的行为 ,如 按压 、殴打等 。对于抢劫罪 的暴力行为必须 当场实施而且是为 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实施 。财物 的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 本人是暴力行为侵犯 的对象 ,但有些时候暴力行为侵犯 的对象 也可 以是处 于当场 的并且与财物 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有密切联系
1 抢 劫行 为 的概 述
抢劫行为的概念是研究抢劫行为的起点 。对于我国刑法中
何 的危 险 , 而就用刑法来进行规范调节 , 背离 了刑法 的谦抑性 。
2 . 1 . 2 暴 力程 度 的 上 限 问题
抢劫罪 的行为结构 ,理论界 比较一致地认为是 :行为人实施身 体强制——抑制被害人抗争——行为人获取财物 。根据这种理 论模式 ,抢劫行为属于复合行为 ,它 自然的包括两种行为 :一 种为 目的行为 ,即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 ;另一种为方法行为 , 即实施身体强制 的行为 ,包括暴力 、胁迫 、其他方式 。这两种 行为指 向的对象都是 被强制者 , 而且行为具有 “ 当场性 ” 。对于 目的行为 ,一般会结合侵害人 的主观要素来确定 ,在具体的认 定过程 中争议不大 ,而对于方法行为则往往存在分歧 ,即抢劫 行为 的暴力要达到什么样 的程度 、胁迫要具有什么样标准 、其 他方法应该涵盖哪些行为 。作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 、胁 迫行为 、其他危害方法都属于抢劫行为 ,他们各 自有 自己的特 点和要求 ,只要满足 了特定 的要求才能归入抢劫行为 的范畴 , 用刑法来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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