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号】长政办〔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县政府批准,设立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
为规范县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为2000万元,由县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并依据“余额调整、差额补齐”的原则保持余额稳定。
第四条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县域内与县政府签署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以及县域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贷款和扶贫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成员为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科工信委、扶贫办、人行长垣支行、银监办、审计局、农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办公室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和日常运营,并对合作银行提供的新增贷款以及扶贫贷款实行备案管理;负责向金融机构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相关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科工信委、农林畜牧局、扶贫办、发改委、农办负责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人行长垣支行、银监办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数据。
金融办、人行长垣支行、银监办、财政局组成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审核小组,对产生的不良贷款是否属于补偿范围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章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
与长垣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的银行按照资金的10倍规模予以授信,合作银行为县域内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上一年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扶贫贷款所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纳入风险资金补偿范围。
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七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垣县内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有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等。
(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过程中,未发生以下情况:
1.实行存贷挂钩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贷款条件,如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
2.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3.合作银行实行权限内最优惠利率,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基准利率的50%。
第四章补偿资金风险分担比例
第八条风险补偿资金融资项目实行两种风险分担方式:“政银保”三方合作模式由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照2:3:5的比例进行分担;“政银”合作模式由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九条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以贷款本金为补偿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滞纳金)。
第五章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条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为:县政府支持的主导产业企业,创业创新型企业及入驻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照三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形式。
流程如下:
(一)借款企业或个人填写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表,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知给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和借款企业。
(二)合作保险公司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后,独立启动保险正常审核程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长垣县小微企业贷款承保初审意见或《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同意承保意向书》,并将相关资料送交给合作银行。
(三)合作银行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后,独立启动银行正常信贷审核程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长垣县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推荐通知书》(见附件2)和将审批结果通知合作保险公司。
(四)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发出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后,为借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
(五)每月10日前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将上月新发放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六)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议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政银”合作融资流程参照以上流程,简化涉及保险公司的审核程序。
第六章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补偿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金融机构在贷款发生风险10日前,就县域内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理赔或代偿金额统计汇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报备。
(二)金融办、银监办、人行长垣支行、财政局组成审核小组对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补偿申请出具体补偿意见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补偿资金的申报材料
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原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失情况汇总表。
(三)贷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所在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七)对提供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资金返还。
金融机构得到补偿资金后,应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追索成功后,金融机构所得风险补偿资金应按收回贷款本息比例返还。
第十四条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永不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项目备案表,说明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并积极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对补偿的项目实施有效追偿。
鼓励各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实现有效追偿。
第十八条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专款专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金融机构不按季度提交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补偿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长垣县小微企业的支
持,积极出台符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
2.长垣县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推荐通知书
3.长垣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资金补偿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