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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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操作规范
(2018年版)
一、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操作规范
(一)操作流程
1.操作流程
(1)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101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以下简称102表)或《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以下简称201表)。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并盖章。

(3)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4)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挂账结算。

2.注意事项
(1)101、102(居民201)表均为一式三联,每一联都需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

(2)医生填写101、102(居民201)表时,表格中治疗计划栏填写的治疗方案要与处方保持一致,要求填写内容清晰,写明药品通用名、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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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诊化疗用药以医生填写的101、102(居民201)表和处方为准,不超过3个月用药量。

(4)一次治疗方案的审批总费用原则控制在20000元以内。

(5)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批备案时,要加盖审批备案业务章。

(6)同种治疗方案审批时间不能重叠,本次治疗计划即将结束的前10天之内可审批下一次的治疗方案。

(二)费用报销
1.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使用抗肿瘤药物,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参保职工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对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内的抗肿瘤药物,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函〔2018〕308号)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

2.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参保职工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三)就医管理
1.办理门诊放化疗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 2 —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确诊为恶性肿瘤的病案首页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或有提示为恶性肿瘤诊断的辅助临床检查报告单。

(4)就诊医院开具的101、102表或201表,并经所在医院医保办审核。

2.化疗辅助用药还需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划价,用量不超过3个月。

3.所有药品使用必须符合药品的适应症范围。

4.门诊使用化疗药做膀胱灌注的参保职工,每三个月可报销一次膀胱镜检查的费用,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四)化疗用药及放射治疗报销范围
1.门诊化疗用药范围
(1)抗肿瘤药物西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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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肿瘤药物中成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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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放射治疗药品
(4)下丘脑垂体激素类药物“戈舍瑞林”“曲普瑞林”及双磷酸盐类药品“唑来膦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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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门诊放化疗期间辅助使用中枢性止吐药物
2.门诊放射治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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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品操作规范
(一)操作流程
1.首次办理门诊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品需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居民门诊肾移植术后用抗排斥药登记卡两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

(4)器官移植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

(5)相关检查化验单(肝功、肾功、血常规、尿常规、血药浓度化验单等)。

(6)双联购药处方。

(7)门诊病历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101表或201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2.再次办理门诊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需提供以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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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每三个月审批一次、按月在定点药店购药):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联购药处方。

(4)填写完整的101表或201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5)上一次审批的101表或201表。

3.改变治疗方案及更换定点药店的,需到其参保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联购药处方。

(4)变更前和变更后的101表或201表。

(5)相关化验单。

(6)更换定点药店时还需提供转移登记卡。

(二)费用报销
1.城镇职工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品,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2.城镇居民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品,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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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药范围
(三)相关检查费报销规定
1.化验项目费用报销规定(职工医保可报销化验项目)
(1)术后3个月内,可每15天报销1次肝、肾功及血尿常规化验费;每月报销1次血药浓度化验费。

(2)术后4-6个月内,可每月报销1次肝、肾功及血尿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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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化验费;每月报销1次血药浓度化验费。

(3)术后7-12个月内,可每月报销1次肝、肾功及血尿常规化验费。

(4)术后2-3年内,可每3个月报销1次肝、肾功及血尿常规化验费。

(5)术后4-5年内,可每4个月报销1次肝、肾功及血尿常规化验费。

(6)术后5年以上,可每6个月报销1次肝、肾功及血尿常规化验费。

(7)以上发生的门诊化验费用,职工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

2.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将报销资料交给所在单位,由单位医保经办人送至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

报销资料包括: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原件。

(4)化验单复印件。

(5)最近一次审批表(101表)。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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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用药范围上的药品进行审批。

2.其中他克莫司限量为5mg/天,其余抗排药品遵医嘱。

三、门诊血液透析操作规范
(一)操作流程
1.首次办理门诊血液透析审批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居民门诊血液透析登记卡两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

(5)相关检查化验单(肝功、肾功、血常规、电解质等)。

(6)双联购药处方。

(7)门诊病历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101、102表或201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2.血透方案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直接在血透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再次审批手续。

3.改变治疗方案及更换血液透析医院,须到其参保所属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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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联购药处方。

(4)变更前和变更后的101表或201表。

(5)相关化验单。

(6)更换血液透析医院时还需提供血液透析转移登记卡。

(二)限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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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报销 1.城镇职工医保费用结算
(1)门诊血液透析、血液滤过及血液灌流所产生的治疗费和材料费,符合报销规定的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2)门诊血液透析期间可报销的辅助治疗用药,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司维拉姆和碳酸镧先行自付10%后,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2.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结算
(1
)门诊血液透析、血液滤过及血液灌流所产生的治疗费和材料费,符合报销规定的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

(2)门诊血液透析期间可报销的辅助治疗用药,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司维拉姆和碳酸镧先行自付10%后,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

3.限价规定
4.城镇职工医保血透患者门诊血管造瘘术,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由参保职工将报销资料交给所在单位,由单位医保经办人送至参保所属地医疗经办机构。

报销资料包括:(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原件。

(4)造瘘手术记录单。

(5)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101表和102表。

四、腹膜透析操作规范
(一)操作流程
1.首次办理门诊腹膜透析时应提供以下病历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西安市城镇职工或居民门诊腹膜透析登记卡两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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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

(5)相关检查化验单(肝功、肾功、血常规、电解质等)。

(6)双联购药处方。

(7)门诊病历复印件。

(8)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101表或201表。

2.经其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患者每三个月审批一次,应携带以下病历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联购药处方。

(4)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101表或201表。

(5)上次审批的101表或201表。

3.改变治疗方案及更换定点药店,需到其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城镇职工社(医)保卡或《居民医保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联购药处方。

(4)变更前和变更后的101表或201表。

(5)相关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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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定点药店时还需提供转移登记卡。

(二)限量报销
(三)费用报销
1.门诊腹透治疗的费用实行挂帐管理,腹透的辅助药品参照血液透析的辅助用药报销规定。

患者在定点药店购买腹透液和辅助用药(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等注射剂除外)时,城镇居民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城镇职工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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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参保居民门诊使用司维拉姆和碳酸镧两种药品,先行自付10%后,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参保职工门诊使用司维拉姆和碳酸镧两种药品,先行自付10%后,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2.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等注射剂在定点医疗机构全款购买,参保患者将发票报销联和购药处方交至定点药店,定点药店给患者报销该药的费用并按月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五、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重组人凝血因子Ⅶ
a、重组人凝血因子Ⅸ进行治疗的操作规范
(一)病种范围
1.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适应症:
明确诊断为血友病甲、乙、丙的我市参保患者。

2.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适应症:
(1)凝血因子Ⅷ或Ⅸ的抑制物>5BU的先天性血友病患者。

(2)获得性血友病患者。

(3)先天性FⅦ缺乏症患者。

(4)具有GPⅡb-Ⅲa和/或HLA抗体和既往或现在对血小板输注无效或不佳的血小板无力症患者。

3.重组人凝血因子Ⅸ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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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乙型血友病。

(2)成人乙型血友病限出血时使用。

(二)药品使用范围
“冻干人凝血因子Ⅷ”、“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和血浆、冷沉淀物等。

(三)报销限额
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替代治疗,每月总药品费用不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报销比例
1.城镇职工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再按照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报销;对于城镇居民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后,按照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的比例报销。

2.参保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参保职工先自付10%,再按照个人支付3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先自付10%,再按照个人支付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的比例进行报销。

(五)操作流程
1.在我市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血友病的参保患者,在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1)申请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替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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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医生填写101(居民201)表,由该指定医院医保办审批,治疗费用按月挂账结算。

2.审批备案:首次审批的指定医院要为患者建立专用病历档案,患者需持指定医院建立的专用病历档案及该院医保办的审批结果,到患者参保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再次审批时由患者治疗的指定医院每2个月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归档管理。

(六)注意事项
1.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替代治疗必须在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1)就诊,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指定医院为患者建立药品使用档案,选定指定医院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如需要更换指定医院治疗,需持建立的专用病历档案到新治疗的指定医院再次建档,并到患者参保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

3.建立专用病历档案所包含的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的检查检验单、血友病登记卡(见附件2)、审批表(即101或201表)等。

4.指定医院负责患者使用药品的药瓶回收并建立登记记录。

六、慢性丙型肝炎患者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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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范围
明确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的我市参保患者。

(二)限额报销
丙肝患者门诊使用长效干扰素注射液治疗,每月药品费用总额最高限额为7500元,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丙肝患者门诊使用普通干扰素注射液治疗,每月药品费用总额最高限额为1000元,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先自付乙类药品的5%,再按照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先自付乙类药品的5%,再按照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的比例报销。

(四)操作流程
1.申请:慢性丙型肝炎患者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需在指定医院(详见附件3)范围内,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治疗的定点医院。

由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见附件4)。

2.审批备案:指定医院的医保办进行审批登记备案后,患者进行治疗,治疗费用由指定医院按月挂账结算。

3.病案建立:指定医院为患者建立专用病例档案,需建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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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患者相关病例、资料和备案表)。

(五)注意事项
1.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长效及普通型干扰素治疗,须在指定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长效及普通型干扰素治疗的患者一经选定指定医院后,不可变更。

因本人原因退出,以后不能再申请门诊抗病毒治疗。

在门诊治疗期间,如果确需住院按住院天数扣除门诊治疗费用,并且不能出院带治疗丙肝的药物。

出院后仍按此办法的规定诊疗。

3.疗效评估:城镇患者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分为2个治疗周期:第一周期:0-24周,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有效者可延续进入第二周期治疗。

第二周期:24-48周。

对于治疗无效的和治愈的患者应停止门诊抗病毒治疗,对治疗有效的患者,应重新申请备案后,再行门诊抗病毒治疗。

七、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的操作规范
(一)适应症
诊断明确的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经NSAIDs充分治疗3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的;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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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度下降低于50%的;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

(二)报销限量
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使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强化期进行治疗限每月用量不超过200 mg,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使用半年后由指定临床专家评估是否继续使用,如需继续使用,则限每月用量不超过100mg,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另外,享受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慈善援助的患者(经慈善援助机构审核通过的患者,每购买8支25 mg或16支12.5 mg的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则赠送2支25 mg的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其报销待遇则扣除与援助等量的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

(三)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先自付乙类药品的5%,再按照个人支付3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先自付乙类药品的5%,再按照个人支付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的比例报销。

(四)操作流程
1.资格审批: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且符合适应症,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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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门诊使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进行治疗,由指定医生填写101(居民201)表,由该指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治疗费用按月挂账结算。

指定医疗机构在审批时要为患者建立专用病历档案,并将审批结果归档管理。

2.疗效评估: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使用半年后由指定临床专家评估疗效,填写备案评估表(见附件6)并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首个治疗年度结束后,每年由指定临床专家评估是否继续使用。

(五)注意事项
1.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在非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指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患者选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如需更换指定医疗机构,新选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则需为患者重新建立病历档案。

3.建立专用病历档案所包含的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的检查检验单、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治疗登记卡(见附件7)、备案评估表、审批表(即101或201表)等。

八、精神分裂症患者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治疗的操作规范
(一)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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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
(二)报销限量
首个治疗年度最高限量为13支,其余治疗年度最高限量为12支。

首个治疗月份最高限量为2支,其余治疗月份最高限量为1支。

药品规格有三种,分别为75mg/支,100mg/支和150mg/支,由医生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和/或疗效选择药品规格。

(三)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先自付乙类药品的5%,再按照个人支付3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先自付乙类药品的5%,再按照个人支付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的比例报销。

(四)操作流程
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参保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8)申请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治疗,由医生填写101(居民201)表,由该指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治疗费用按月挂账结算。

指定医疗机构在审批时要为患者建立专用病历档案,并将审批结果归档管理。

(五)注意事项
1.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非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注射剂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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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患者选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如需更换指定医疗机构,新选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则需为患者重新建立病历档案。

3.建立专用病历档案所包含的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的检查检验单、精神分裂症治疗登记卡(见附件9)、审批表(即101或201表)等。

九、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的操作规范
(一)适应症
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报销限价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上限为20000元。

(三)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先自付乙类药品5%,再按照个人支付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的比例报销。

(四)操作流程
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申请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由医生填写201表,由该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治疗费用按月挂账结算。

医疗机构在审批时要为患者建立专用病历档案,并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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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结果归档管理。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患者选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如需更换医疗机构,新选定的医疗机构则需为患者重新建立病历档案。

2.建立专用病历档案所包含的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的检查检验单、审批表(即201表)等。

附件:1.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替代治疗指定医院名单
2.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
因子Ⅷ等替代治疗登记卡
3.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肝患者门诊使用干
扰素抗病毒治疗指定医院名单
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肝患者门诊抗病毒
治疗备案表
5.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
节炎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
融合蛋白治疗指定医院名单
6.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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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炎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备案评估表
7.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登记卡
8.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分裂症患者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9.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分裂症患者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注射剂治疗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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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替代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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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Ⅷ等替代治疗登记卡
□企业职工□公务员□居民□大学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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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丙肝患者门诊使用干扰素抗病毒治疗指定医院名单
— 37 —
附件4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丙肝患者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
□企业职工□公务员□居民□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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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附件5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门诊患者使用重组人肿

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指定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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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

治疗备案评估表
□企业职工□公务员□居民□大学生
附件7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登记卡
□企业职工□公务员□居民□大学生
年月日
附件8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精神分裂症患者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治疗指定医疗机构
名单
附件9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精神分裂症患者门诊使用帕利哌酮注射剂治疗登记卡□企业职工□公务员□居民□大学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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