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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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12
•【字号】延州政办发[2002]6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2]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实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0]10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精神,我州决定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实
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只缴不退,互助互济;确保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的医疗费用
得到解决。
第三条补助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
第四条补助金来源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0]23号)规定列支,参保单位每人每月2元,个人每月3元;个体劳动者每人
每月5元。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
况,予以适时调整。
第五条补助金征缴
由参保单位将单位全年缴费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缴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中
心。
第六条补助金支付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因患大、重、特病,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补助金自缴费之日起第二月开始支付。
在缴费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州本级、延吉市为15万元;敦化、珲春、图们、和龙、龙井、汪清、安图等县(市)
为13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补助金支付范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对参保人,在因病就诊期间发生的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限于癌症、肝硬化腹水)、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心脑血管疾病等目录外药品费用也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药品目录表,
另行公布)。
第八条补助金支付比例
当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第十条补助金的申领
参保人应在出院后的30日内,持有效报销单据到本地统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申请。
各统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在接到参保人的大额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应严格审核,合格后于30日内予以支付补助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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