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处理产权纠纷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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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处理产权纠纷问题意见(1979年3月24日)国发〔1979〕79号现将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军队与地方产权纠纷的意见是可行的,应认真贯彻执行。
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解放军指战员,发扬军政一致、军民一致的优良传统,顾大局,讲团结,妥善处理好产权纠纷,以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中央军委并国务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无偿占用地方房屋一千七百万平方米。
贯彻中央〔1972〕28号文件以来,已退还一千五百多万平方米,尚有一百九十二万平方米未退。
近年来,由于对中央28号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一些地区在部分营房产权问题上出现了纠纷。
有的矛盾很突出,贴大字报、派人上访、聚众到营区要房等屡有发生,并有发展的趋势。
这严重影响了一些地区的军政、军民团结,急需妥善解决。
出现营房产权纠纷,大体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解放初期军队接收敌伪的房地产。
有的地方提出,按伪军、政系统划分产权,凡不是国民党军队住用的房屋均归地方。
二是文化大革命前政府拨给军队的房屋。
仅东北三省,就要求退还志愿军归国时政府拨给的房屋五百多万平方米。
三是军队与地方党政机关互相调整或已经价购转为军产的房屋,有的要求归还地方。
四是已改为军队建制单位的房屋。
如公安部队改为独立师后,有的要求将其住房归还地方。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产权纠纷,以利于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现提出如下建议:一、军队在文化大革命中,无偿占用的地方房屋(指一九六六年五月至一九七二年中央28号文件下发时止),凡未退还的,应遵照邓副主席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日在军委“信访简报”第六期上的批示和国务院〔1978〕166号文件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地方。
如退还原房确有困难,可用数量、质量相当的房屋抵偿。
同一时期地方无偿占用军队的房屋,除已改建为工厂的以外,其他应退还军队。
已经办了价购手续转为军产的,除了要退还校舍的可收回价款外,其他应维持原协议。
二、军队和地方接收的敌伪房地产,应维持现状,不宜再作调整。
现为地方住用的归公产,现为军队住用的归军产。
如个别需要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以上军、政机关批准。
三、文化大革命前,地方与军队互相调拨的房地产,现已住用了二十多年,各自都进行了改造和扩建,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不要再作变动。
现为地方住用的归公产,现为军队住用的归军产,双方都不再退还对方拨给的房地产。
四、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原住地不动的,其所住用的房地产权应随之改变,军用单位改属地方的房产为公产,地方单位改属军队的房产为军产。
如果改属时,要迁出原住地的单位,其房地产权不变。
五、军队住用的私人房地产(包括华侨、外侨)和名胜古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该退还的坚决退还。
[!--empirenews.page--] 六、已回部队的原三支两军人员,其家属仍占用支左单位宿舍或通过支左关系占用的地方宿舍,应按中央军委关于“人走家搬”的决定精神,尽快退还;家属、子女要迁往外地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其户口、工作、就业、上学等问题。
已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仍住在营房内的,地方有关单位应设法安排其住房,尽快搬出。
七、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妥善处理产权纠纷。
凡未办理房地产权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要互相协助对方把手续办好,建立和健全房地产权档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