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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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92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5.11
【实施日期】198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1987年5月11月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7〕92号文批转)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交通管理,现根据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车、船乘坐规则》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包括国营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以及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内各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及其它营运性客运的车辆。

第三条凡参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的,必须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文件的规定到市公用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到交通监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容
整洁。

第四条市区站点的设置,由公用局征得市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后,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群众,利于集散、转乘等情况设置,近郊和远郊的站点,应按沿线工矿企业、学校、风景点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

站牌应按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规定设置,做到标志明显,并标明线路、全线站点、票价、行车方向、本站站名及头班车、末班车时间等。

调整或撤换站点、站牌、调整线路的应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侵占、毁坏、拆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违者,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必须改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变更运行线路时,须征得市公用事业局同意,并应提前在沿线公布。

工程完工后,需要修复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原或重建。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公共汽车车辆的正常运行。

禁止在公共汽车的站点旁边或候车棚内摆摊设点,公共汽车站牌二十公尺内不得停放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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