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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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省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之亲属陈某某的委托,青岛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马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今天,我依法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我将依照我国法律关于辩护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履行我的职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合议庭提出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马某某的合法权益。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系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共同非法占有公款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实施贪污行为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可见,贪污罪是指特定主体将国有资产占为已有。
而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经过公司集体决议以后,才将单位“小金库”里的钱以奖金的形式分配给了业务骨干,
对于将单位“小金库”里的钱作为奖金分配给业务骨干的行为,理应当认定为单位的行为,而非个人的行为。
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并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马某某也显然不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马某某虽然不构成贪污罪,但是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行为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立功情节
被告人马某某不仅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主动提供了刘某某、姜某某等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线索,对于检察机关及时抓获其他被告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未了解其他共同犯罪人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揭发了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立功。
三、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不仅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而且主动供述了刘某某、姜某某等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因此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马某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
此外,马某某负责经营青岛某集团高压胶管厂多年,为单位作出过诸多贡献。
在笔录中也曾多次表示“将70万元以奖金的形式发给大家主要是想奖励一下辛苦多年的业务骨干,并不是想贪污那笔钱。
”可见,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想要将企业资产占为已有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在本案的侦察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不仅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还退回了全部赃款共计26万元,减轻了国家的财产损失。
本着惩罚与挽救的原则,应当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错误。
此外,被告人马某某还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曾为企业做出过杰出的贡献,故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当事人从轻处罚。
此致
青岛市××人民法院
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