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里的两种编外人员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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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机关单位,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编制外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俗称的“临时工”。

编外人员是在单位编制数量有限,而现有编内人员不足以应付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出现的,他缓解了单位的人力紧张矛盾,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一般有两种渠道。

一是由单位直接与编外人员签订合同。

这种用工形式下,编外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直接由单位发放。

该用工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单位的人事部门把关不严,很容易造成劳动纠纷。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或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后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编外人员虽
然身份变不了,但可以一直在单位干下去,很多单位是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出现的,因此这种用工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少见。

二是由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单位。

一般单位大规模的招聘编外人员时使用这种方式。

该方式下,编外人员挂名在劳务公司,实际在单位上班,工资由单位先付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发给个人,个人需要向劳务公司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由于单位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单位并不是编外人员直接意义上的雇主,能够避免劳动和法律纠纷。

因此,目前一般单位偏向于此种方式招录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能否直接转成单位的正式编制内人员呢?答案是不能。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实行逢进必考原则,必须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笔试、面试、考察、政审、公示等流程才能正式入编。

但是,编外人员如果会做人,和单位的领导关系处得好,单位可以根据他的条件为其量身定做一个招录岗位,也就是设置一个“萝卜坑”,这
样考录进去的难度大大降低。

无论哪种形式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的正常权益都是有保障的,但是与单位的编内人员比起来,虽然干得工作差不多,却始终属于二等公民,前途和待遇相比编内人员更是存在天壤之别。

因此,编外人员只适合做一个临时的跳板,如果要在机关单位长久干下去,就一定要通过考试成为编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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