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
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6.03.10
•【字号】徐建发[2006]38号
•【施行日期】2006.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
惩戒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二○○六年三月十日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强化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对象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
位、监理、施工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以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
㈠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被行政处罚的;
㈡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
㈢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㈣因主要责任引起在安全方面上访的。
第五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并记入单位和个人档案,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被查。
第六条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本地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市建设局安监处进行汇总,在徐州“建设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事后整改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得到改正。
第八条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坚决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