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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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07]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24
【实施日期】200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突
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5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
直接影响到各地区、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

具体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民航、铁路、公路、地铁、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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