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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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法f i I 制 天 地


论 行政 不作 为 的赔偿 责任
毕 维 良
( 中国石化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10 ) 0 7 8
摘 要: 针对行政不作为这一行政违法行为 , 探讨 了建立行政不作 为国家赔偿 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如何认定行政不作 为的赔偿 责任, 政不作 行 为赔偿的公务 员责任 , 并就行政不作为的赔偿 责任提 出了进 一步完善《 国家赔偿 法》 的有 关内容 。 关键词 : 行政不作 为; 赔偿 ; 责任 当前 , 由于 种种原 因 , 政不作 为屡见 不 偿 , 行 从而使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 与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在认定行政赔偿 鲜。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 某种法定的 到全面合理 的保护 ; 此外 , 还可以不断提高相对 责任时 , 要先穷尽其他救济手段 , 即受害人只有 作为义务 , 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 人 的权利保护意识 。 在 向其他责任人无法求偿 时或者 无法获得完全 行或迟延履行该法定的作为义务 的行 为。行 政 第二 ,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 质决定 了必须 赔偿时 , 才可以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 。 不作为具有以下特点 : 违法性 。 a 一 违法性是行政 承担行政赔偿法律责任。首先 ,行政主体不履 3行政不作为赔偿 的公务员责任 不作为的本质特点 ,行政不作为在 本质上是行 行 、怠于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在法律上就是一 行政主体的公务员是 否不履行或怠于履行 政主体对法定行政监管职责的放弃 ,对该 法定 种法律行为 。 不履行 、 怠于履行职责就是没有或 行政监管职责 , 应从个案作整体考虑 , 了法条 除 义务的放弃也就是对社会公共 利益 和相对 人合 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 就是不作为、 不行使职 结构、 规范效果 目的外 , 具体负责 的公务员对其 法权益的侵害 , 必将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 . b 消 权 。 这种事实上 的不作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 , 只 职责的认识程度、 一般 处理 的程序 、 行政监督以 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 不过与作为 的行为形态不一样而 已,这是法律 及该公务员的过错 程度 ,以及对损害发生是否 政主体放弃其行政监管义务 ,客观上表现 为怠 拟制的结果 。 因此 , 这种行为也具有法律行为的 有预见可能性等 ,皆应作为是否承担行政不作 于履行其行政监管义务 , 具体 表现形式有 拒绝 效果和性质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 行政监管职责 为行政 赔偿 责任 和公 务员个人 责 任的考虑 因 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 其行政 管理 与监 也就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 有侵权 素 。 具 在确定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中, 公务员 督的法定义务 。. c 潜伏性。 由于行政不作为表现 性 。 其次 ,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行 和行政主体应当区分各 自的赔偿责任 国‘ 我 国 为消极不履行义务 ,在通常情 况下不会 马上 东 为违反了它的职责要求 , 归责的根据 , 这是 该不 家赔偿法》虽然没有 明文规定行政不作为赔 偿 窗事发 ,并不会立即直接戕 害行政相对人 的合 作为具有违法性。公权力 是一种权力 、 职责 , 同 责任 , 但却规定了一般 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 , 目 I 法权益 , 具有相当的潜伏 性 , 增加了追究该类 行 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对 其行 政监管 即首先 由国家行政机关 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 , 然 为法律责任的举证和操作 困难 。 . d危害性 。 政 的权力没有象私权利主体 那样的处 分权 , 行 这是 后对在行 使行政职权 的过程 中有故意或者重大 不作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潜伏性 ,但该行为将 对 它对 国家、 法律 , 甚至是特定第三人所承担 的义 过失的公 务员 , 以予 以追偿 。 可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某种损害。 . e 强力性 。 行 务或职责。 4完善《 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 内容 政不作为的发生很多是由于行政主体 停留在传 第三 , 有利于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 定。 第一 ,在总则 中明确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 统的“ 权力 至上 ” “ 和 官本位” 意识 , 为 自己是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 认 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 , 是 偿责任。 据此 , 可以将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强势方 , 可以只按 自己单 方的意志来行为 , 明 其他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有 我国《 宪法》 4 条规 第一款的规定修改 为 “ 第 l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显的强力色彩 。我国《 国家赔偿法 》 没有就行 政 定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 的违法 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 “ 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作出国家赔偿 的规定 。对行 失职行为 , 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受 政不作为导 致 的损害必须 得到国家赔偿 救济 , 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 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害A;依 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用立法 i f " ” 这是一切行政救济的归宿点 。 完善国家赔 偿法 , 侵犯公民权 利而受 到损失 的人 ,有依照法 律规 将 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 围,扩大现行 需要 明确规 定行政不作 为的国家赔偿 责任 、 相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规定 , 明确了公 民有 《 国家赔偿法》 的赔偿范 围。 对 人获得 国家赔 偿的权利 、行政不作为的 国家 权对 行政不 作为提起诉讼 , 获得赔偿 的权利 , 而 第二 , 在分则 中明确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赔 赔 偿义务机关和赔偿 范围 , 完善对公务员赔偿 《 国家赔 偿法》 却没有 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 的赔 偿 范围和求偿穷尽原则 。在我国< 国家赔偿法 > 责任的追缴制度。 偿范围和标 准 , 以 , 当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 第 四条中 , 所 应 增加一款规定 :因负有法定义务 的 “ 1建立 行政不 作为赔偿 责任 制度 的必要 政赔 偿的范围,使宪法 的原则性规定得到 贯彻 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 性 执行。 职 责致使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 法权益受 第一, 对行政不作为规定行政赔 偿法律责 第四 , 有益 于树立政府 良好 的形象和实现 到损 害的 , 受害人无法通过其 他方式得 到赔偿 任可以更有效周全地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和其 社会的公平 、 正义与和谐 。 没有赔偿 责任 的后顾 或 无法得 到完全赔偿 的,受害人有获得行政 赔 他 宪法权 利 ,使其所受损害得到圆满恢复和救 之忧 , 这无 疑助长 了行政不作为 的猖獗 , 这也大 偿 的权利 。” 立法明确求偿穷尽原 则 , 就是为 了 济。我 国的《 国家赔偿法》 没有 明确规定对行政 大减损 了政府在公众心 目中的形象 ,减损 了政 突出行政赔偿责任 的补充性和限制性 。 不作为造 成的损 害可 以请求赔偿 ,而只是规定 府执行政策 、 法律 的威严 。 如果对行政不作 为所 第三 ,引入惩罚性赔偿 ,提高行 政赔偿标 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确认该不作为违法 造成 的损失 , 相对人不能获得救济 , 这就很难实 准 。 从世界各 国国家赔偿立法的规定来看 。 在确 和令其 限期履行 ,但是对损害却没有规定赔偿 现法律公平 、 正义 的内在精神 , 这必然不利于促 定赔偿标 准时主要坚持惩罚性 、 补偿 性、 抚慰性 责任 , 种做法 只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侵害相 进社会 的和谐 。 这 所以 , 我国非 常有必要立法 明确 原则 。 我国《 国家赔偿法 》 采用 的是抚慰性原则 , 对人权益 , 而对 相对人 己经遭受的损害并不能 行政不作为的赔偿法律责任 ,以促使有关 的行 适 用“ 生存保 障” 的赔 偿标准 , 当前这个标准对 得 到补救 ,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 政 主体积极履行行政监管等职责 。 行政不作为将难以起到有效的警 戒作用 。惩罚 “ 益。 当前 , 行政不作为现象频频发生 , 给公 民、 法 2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 的认定 性赔 偿金是一种社会 示范性的 ‘ 偿 ’而不是 赔 , 人 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 了极大 的损 害 。 行政不作为承担行 政赔偿责 任 的前 提 , 就 纯 私人补偿性的赔偿 。它主要适用于针对社会 确立行政不作为 的行政赔偿责任 ,明确行政主 是 首先要确定该不作为的违法性 。行政不作为 不 特定 的多数人 所实 施 的 ‘ 公共 不法 行为 ’ , 体 的职责 ,赋予行政相对人在遭受行 政不作为 违法性 的确认方式有 以下几种 :行政主体 自行 (u l r g) 例如欺诈行为 , p b cwo s , i n 这种行为 由于��

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的情形相 比, 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
不作为是一种 徒具表 象 而不具有 实质 内容 的“ 中
空” 行政行为 , 但与违法行政作 为相 比, 其侵害性更
具隐蔽性。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 尚属薄弱环节 , 鉴于此 , 笔者略抒拙见 , 以作引玉之 砖, 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机关对于 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本应作为而没有做
出实体决定的行为。只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
做出了最后的实体决定 , 无论其 内容是肯定或否定 ,
都属于行政作为行为。 4 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行政主体在 . 法定期限内不作为 , 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 并不 构成不作为违法。这里法定 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
1违法性 。行政主体未依法作 出应作之行为 , .
因而具有违法性 , 是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 不作为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怠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怠
2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构成 . 行政不作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 能性 , 即具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该义务 的主观意志能力。行政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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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Z NGZ O HE HOU EC ONOMI & MANA CS GEME NS I UT NT I T T E
Jn . u e
V0 . 1 No 2 12 .
法律 法规有 明确规 定 的, 法律 、 按 法规 的规定 ; 法
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 。在 没有规定法定期 间的情况下, 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 面因素 , 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 、 事件 本身的难易程度 、 行政主体的主客观条件 、 有无法定 阻碍事 由等, 确定一个合理时间, 并以该合理时间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摘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应负的责任问题。

文章主要从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措施等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救济近些年,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频繁出现。

例如毒胶囊事件、可口可乐“含氯门”事件及地沟油事件等不胜枚举。

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作为行为一样都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会对公民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行政不作为由于其很强的隐蔽性、消极性、非强制性、因而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成为行政执法中的‘幽灵’”。

[1]《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由于缺乏可供具体操作的具体规定而妨碍了司法公正,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讨论。

一、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前提。

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方式和内容上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其不为的状态;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状态;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

上述观点具有一些共同点: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负有法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第三种观点将行政职责等同于作为义务;第四种观点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作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唯一条件,忽略了行政机关依职权这一情形。

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有助于正确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涵义。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间内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探析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判断标准

探析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判断标准

探析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判断标准摘要: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纳入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范围。

但如何判定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则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

本文以日本判例为分析对象,并结合相应的日本学者理论,通过区分食品药品公害监管不作为类型与一般行政不作为类型,提出了判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预见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和受损法益的重大性四项要件,并详述了各项要件所存有之内涵。

关键词: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行政裁量违法判断标准引言20XX年由三鹿奶粉所点燃的国产食品安全危机仍让我们心有余悸,在追究无良赔偿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首次成为学界争议的对象。

20XX年由食品药品所导致的安全事件依旧来势汹汹。

据有关资料显示,仅20XX年第一季度,我国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达到36件,其中问题双黄连注射液致人死亡事故又再次将药品安全行政监管责任推向了风口浪尖。

而近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所体现出来的监管行政不作为责任也许仅仅是冰山一角,在尹深琰诉卢氏县公安局不作为行政赔偿案、孟宪梅等诉广饶县交通局未及时清除道路猪粪致交通事故案等诉讼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其他一般行政不作为领域中,由于行政机关未能行使相应职权而产生的国家赔偿纠纷也已经是剑拔弩张。

针对李茂润诉阆中市公安局案,20XX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 23号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虽然通过扩大解释可以将不作为赔偿主体公安机关扩大解释为一般行政机关,但是由于该项批复规定较为简单,如同任何简洁立法所面临的任务一样,在将批复运用到实践时自然需要进一步的理解和解释。

而此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被判定为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从而被认定违法并应当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试从解剖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违法判断的困难性人手,以日本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理论和判例作为分析对象,试图将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类型化,从而寻找判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普适性标准要件。

浅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浅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制占 缸金
◆ 法 制 园 地
2 0 1 4 ・1 ( 下)
浅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 度
韩海风
摘 要 行政不作为是 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公认理论“ 有损害就有救 济” ,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赔偿 。但是,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 成为我 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然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这与我国的法治理念不符,
工 作人 员是个 人 、 行政 主体所 委托 的组织 没有 行政 权能 , 不 能作 明确规 定 。
为 行政 不作为 的主 体 。 笔 者认 为, 国家 公务 员是 直接行 使行 政权
1 . 我国《 宪法》 第4 1 条 明确规 定 了公 民基 本 的政 治权利 , 只
剥夺政 治权利 的公 民除外 ) , 就 享有 的主体 , 行 政主体 所委托 的组 织 , 虽 然本身没 有行政 权能 , 但是因 要是 中华 人 民国和 国的公 民( 受 委托 而行使 直接 关系相 对人利 益 的行 政行 为 , 若 是行 为违 法 , 批 评和 建议我 国任何 国家机 关和工 作人员 的权利 ; 对于 以上 机关 理 应受 到追 责, 并由委 托他 的行政组 织来 承担赔 偿责 任 。所 以, 国家公务 员 、 受委 托行使行 政权 的组 织都可 以作 为行政不 作为 即 承 担 国家赔偿 责任 的主 体 。 和人 员的违 法 失职行 为 , 公 民还 有 向有 关机 关提 出控诉 的权 利 。 宪法 还 明确规 定公 民 因国家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 的侵权 可取 得赔 偿 。由此 , 在 宪法 上 , 我 们可 以看到 行政主 体 的不作 为违法 失职

行政不作为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行政不作为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 a fS ae C mp n ai “‘ a r s r et esa ec mp n a i n t h a g o t ec u tr a tc u e ya miita L w o t t o e s t o h t e c i h t t o e s t ot e d ma et h o n e p r a s d b d ns r — p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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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 业技 术 学院 学报
J OURNAL OF HEBEIP0L YTECHNI OL C C LEGE
第6 卷第 4 期
20 0 6年 1 2月
行 政 不 作 为 损 害 的 国 家赔 偿 问题 研 究
张景华 魏青达
量存在 的行政不作为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得到 国家赔偿 。我 国应从立法上合理构建行政不作为 的国家赔偿 制度 。
【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损害; 国家赔偿
S u y o t t o e s to o t eDa g fAd i ita ie No f a a c t d n S a e C mp n a i n t h ma e o m n sr tv n e s n e
( 廊坊师范学院 , 河北 廊坊 0 50 ) 6 0 0
【 要】 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 摘 相对人有权要求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国家赔偿。
但 由于我 国《 国家赔偿 法》 未就行 政机 关的行政不作 为造成相对 人损害应 由国家赔偿作 出明确规定 , 导致现 实中大
b h vo h t n a e h a u i h s a d i tr ss o h o n e p r .B c u e t e e i n e i i r vs n i h n ’ e a irt a v d s t el wf l g t n n e e t ft e c u t r a t e a s h r s o d f t p o i o n C i a s i r n e i

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 中国分类号 】A
【 文章编号 】10 - 4 9 2 0 ) 10 6 — 4 0 9 15 (06 0 — 0 5 0


国家赔 偿理论 界说
的 实 施 ,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在 健 制 ,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等 方 面 , 得 了 长 足 建 取 的 进 步 , 是 我 们 也 看 到 , 具 体 执 法 工 作 中仍 但 在 然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国 家 民 主 法 治 发 展 形 势 和 人 与
与 此 发 展 趋 势 相 应 的 , 行 政 不 作 为 违 法 国 是 家赔 偿 理 论 与 实 务 的 发 展 。如 在 E本 , 0世 纪 7 l 2 0 至9 0年 代 以后 , 国 家 赔 偿 责 任 的 扩 张 使 行 政 裁 量权 变成 一个 主要 的争议 问题 , 们 要求 国家对 人 公 共 官 员 的不作 为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即使 法 律 授 权
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许 骏 杰
( 州广播 电视大 学, 杭 浙江 杭州 3 10) 12 3
【 摘 要】我 国 的《 国家赔偿 法》 并没有 明确规定 园行政 主体 不作为侵害公 民 、 法人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
益 时应 负的责任 问题。但在实 际生 活中因行政 主体 未履行其法 定义务 , 从而造 成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 损 失或公 民人身伤亡 的案件 时有发 生。本文从 行政 不作 为的表现入手 ,- " 细分析 了行 政不作 为违法 引起 的国 i t 家赔偿责任 要件 , 即行政不作为违 法国家赔偿 的责 任主体 、 行政不作 为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 为违 法损害事 实 及 不作为违 法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 系。 【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违法 国家赔偿 行政裁量 赔偿责任并存

论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法 中的法 律术语 在 立 法 的层 面 上加 以规 定 予 以 突
在我 国 目前 的法 治建 设 实 践 中有 的法 律工 作 者对行 政 不作 为之 国家赔 偿责 任 的认 识并 不 深刻 , 甚至 于有 的法律 工 作 者 在相 关 司法 解 释对 某 项 行 政不作 为 之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已经 作 出 了明 确 规定 的 情形 下仍 未予 以充 分 的注 意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关键 词 : 行政不作 为; 国家 赔偿 ; 构 成 要 件
作 者简介 : 路 生文 ( 1 9 6 4 一 ) , 男, 黑龙江萝北人,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 院副教授 , 从事 法学教 学与研 究。 中图分 类号 : 1 9 9 1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 0 0 6 3 ( 2 0 1 3 ) 0 5 — 0 0 6 8 — 0 4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1 4
偿进行 深入 的研 究 。
十一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二 十 九次 会议 先后 两次 对该 部法 律 进 行 了修 改 。1 9 9 4年通
过的《 国家赔偿法》 并未 明确地将行政不作为用作
立 法 中的法律 术语 ,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在对 《 国 家赔 偿法》 进行 修 改 时 同样 也 未 将 行 政 不 作 为 用 作 立
第3 3卷
第 5期
大 庆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L O F DAQI N G NORMAL U NI VE RS I T Y
Vo 1 . 3 3 N o . 5 S e p t e mb e r , 2 0 1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建议

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建议
担行 政赔 偿责任 。 依 靠这 一批 复 , ” 他赢 得 了官司 , 终得 到 了一 最
( ) 四 行政 行 为不作 为应 该纳入 国家赔偿 的法理 分析
如 约翰. 密尔所 说 ,凡显 系一个 义务上 当做 的事而他 不做 时 , “
个 说法 , 也为 此付 出 了三年 的漫 长等待 和 巨大 的代价 , 但 由昔 日
必要 的 也是可 行 的, 以考虑 在修 正案 中增 加 以下 内容 : 可
行政 机关及 其工作 人员 怠于履 行职 责 , 直接 致使 行政 相对人 合法 权益 遭受 损害 的 , 当承 担行 政赔 偿责 任 ; 怠于 履 行职责 应 其 ( ) 二 对建议 内容 的说明 1 行政 不作 为要 承担 国家赔 偿 责任 , . 需满足 两个 条件 : 是 一
2 9.1 ( ) 0 0 1
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建议

摘 要

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件 引发的思考出发, 分析 了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成因, 对其应纳入到 国家赔偿范围进行 了必要
性、 可行性 分析 , 并在此基 础 上提 出了对 《 国家赔偿 法》 正案 的修 改 建议 。 修 关键 词 行 政 不作 为 国 家赔 偿 立 法建议 中图 分类 号 : 9 2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1-1.1 10.522 0)1 3O 2
3 司 法解释 规定 : . 最高人 民法院 法释 [0 12 20 13号 , 在公 安 也
高人 民法 院针对此 案作 出的批 复“ 由于公安 机关 不履行 法定行 政 机关 不履 行法定 职责应 当承 担行政 赔偿 责任上 进行 了突破 , 某 在 职 责 , 使公 民、 人和 其他 组织 的合法权 益遭受 损害 的, 当承 种程 度 上缓解 了部分社 会矛 盾 。 致 法 应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摘要:针对目前行政机关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本文作者就行政不作为的的概念、构成及诉讼与赔偿问题做一简要阐述,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不作为法律探讨近年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的诉讼案件呈现日渐增加的趋势。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法律所给予的职责,如何防止或者减少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也是目前我们应当予以重视与研究的问题之一。

行政不作为是相关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关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鉴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其突出的外在表现是逾期性、无形性、非强制性。

逾期性是指,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为。

无形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么既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者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要么只是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者予以办理(履行义务)。

非强制性是指,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接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没有务必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有着不一致的主张,但从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 项 所规 定的三 种情 形。 六) 笔者认 为不 履行法 定职 责只 是行政 家赔 偿制 度发端 于 民事赔 偿制度 , 诸多 的诉 讼原则 和具 体规则 . 、 不作 为的一种通 常表现 形式 , 但如 果将 行政不作 为仅 限于不履行 如 归责原 则 、 举证 责任 分配等 都与 民事 赔偿 诉讼一 脉 相承 , 是 但 法 定职责 , 势必造成 行政相 对人 的合法权 益因行政 主体不 履行法 行政赔 偿诉讼 作为 行政诉讼 之一种 , 特别 是行政 不作 为违 法作 为 定职责 以外的行政 义务受 损而无法 得到 司法救济 , 不利 于相对人 合法权 益 的保护 。

类特 殊 的行政侵权 行为 , 单纯地确 定 以行政机 关举证 或相对 人
举证 都未 免失之偏颇 , 具体结合 相对人 主张 的事 由和 司法应 予 应
众 所周知 , 行政机关 是国家依 法成立 的代表 国家 行使 公共管 审 查的 内容决 定行政 主体 与相对 人 的举证 责任 。 理职 能的机 构, 不仅 负有法 律 、 它 行政法 规 、 地方 性法 规 、 自治 条
L g ly tm A dS cey e a S se n o it
21 0 口年 1 己月 ( ) 下
制占 轧金
浅析行政不作 为的国家赔偿
华建荣
摘 要
韩 国华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行政不作为是行
政违法行为之一种, 按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 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 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体 及其工 作人员 的 如

浅析行政不作为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浅析行政不作为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 不作 为致 害国 家赔偿 的正 当性
( 一) 行 政 不作 为致 害赔偿 的 法理依 据
的根 本标 准是 行政职 务违 法 。 不作为 由于 没有指 向 的具体行 为 ,
权 利本位 是现代 法治理 念的基础 , 对公权 的制 约以及对私 权 消 极、 模糊, 这 一归责 原则符 合上述 特 征, 司法实 践 中容易操 作 , 的保 护构成 了现 代法 治 的基 本特 征 。 同时 依据法 理 , 赔 偿基于 损 有人 认为我 国的不 作为损 害赔偿应 该 以过错 责任作 为归责 原则 。 害的 存在 , 即只要他 人 的合法 权益遭 到某 一违法 行 为的损 害 , 作 出该 损害 行为 的主体 就应 对损 害后 果承 担一 定 的赔 偿 责任 。依 据我 国现有 的法 律制度 , 行政 不作 为的违 法性 的确认 问题 , 已经
救济 迟来 亦会 给相对 人造 成 了本不 应有 的损 失 。由此可 见行 政 的作 为 义务而不作 为的 , 不 沦不作为 侵权主 体行为人 主观意 愿如 不作 为作为 一种违法行 为 , 在现 实 中确 实会对 行政相 对人 的合法 何 , 而该不 作为后 果与 损害 结果之 间具有 因果 关系 , 行 为人便 应 权益 造成 侵害 。 那么行 政侵权 行 为的法 律后 果之 …就 是行政 主 当承担赔 偿责 任。
体应 该承担 相应 的政 赔偿责 任 。 ( 二) 行 政 不作为致 害赔 偿 的法律依 据 2 . 违 法责任 的外 延包含 着过 错责任
违法 责任 本质 上是存 在着 过错 ,违法 是 过错 的一种 表现 形 的一 种延 伸 。 在一定 意义 上来 说, 违法 责任及 过错 责任 在 内涵 即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9 4 . 0 2 人 的合法 权益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 由国家承 担赔 偿责任 , 也即 归责

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分析

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分析

“ 鹿 奶粉 门” 件 已经过 去 一段 时 间 了, 三 事 随着 田文华 等 2 O
余 人追 究 刑 事责 任 , 三鹿 集 团 的破 产 拍卖 , 件 一 时闹 的沸 沸 这 扬 扬 的 事情 似 乎 沉 淀下 来 。2 0 09年 l 月 2 1 0日石 家庄 中院 的

纸 判 决 , 告 三鹿 集 团 破产 财 产 的最 终 分配 完 成 , 对 普通 宣 其


质检总局应 当承担侵权 的国家赔偿责任
的市 场 口碑并 取 得 良好 的 市 场 信誉 。然 而 后 续 的 监 督 措施 的
“ 三鹿 奶粉 门” 事件发 生后 , 国家质检 总局一 直就其 是否应 当 缺 失 导致 了 一些 产 品 生产 者钻 免 检制 度 的 空子 , 成 了这样 的 造
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分新
口 袁若森
所不 为的 行为 。 一般 而 言 ,国家 行政 机 关 是有 权 力 依 法制 订 、
修 改 、 者废 除 行 政法 律 规 范包 括 规 范性 文 件 。 或 这种 权 力 是 行
政机关的 自由裁量权 ,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 , 这种 自由裁量权
也 包 含着 一 定 的法 定义 务 ,此 时行 政机 关 必 须 行使 这 种 权力 , 否 则 就造 成 行 政 不作 为 。行 政 不 作 为 的行 为分 为 具 体 的 行 政
的一 种 抗 辩 理 由 。推 行 的 免 检 制度 是为 了集 中 有 限 的 人 力和 物 力 到更 需 要被 监 管 的地 方 , 而一 般 获 得 免检 认证 的都 有较 好
不 接 受 该赔 偿 协议 , 将 如 何寻 求法 律 救 济 ?笔者 认 为 从 民事 又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2 0 1 3年 6月 第2 6卷 第 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符合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我 国《 国家赔偿法》 规定 违 法责任 原则为 国家赔偿 责任 的归 责原则 。 因为 国家 赔偿 以违 法 责 任 为 归 责 原 则 , 那 么行
政 主体 的行 为 是否 违 法 , 就 成 为界 定 该 行 政 行 为是 否 会 引起 国家赔 偿 责任 的前 提 。按 照行 政 行 为是否 改 变现 有法 律 状态 为 标 准 , 又 可 以将 其 分 为作 为行
31
山西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
2 0 1 3年 6月
特征 :
法归 责原 则 , 行 政 机 关 工作 人 员 的 主观 过 错 并 不 能 成为 违法 阻却 事 由 , 仅 可作 为 国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时 以及 行政 主体 内部 追偿 时 所考 虑 的因素 。 就本 案 而言 , 根 据 我 国《 警察法》 第 二 十一 条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 《 1 1 0 接处警工作规
的行 为 。不 作 为 行 政 行 为 的 违 法 情 形 常 具 有 消 极 性、 非法 性 、 侵 害性 、 损 害性 和 隐蔽性 , 且 对行 政 相对 人 的侵 害较 大 , 下 面结 合 一 个 具 体 案 例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的构成 要 件进 行分 析 。 2 0 0 4年 1 1月 1 2 日晚 1 1点 3 0分 左 右 , 海 南 某

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

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

为 行政 行 为 , 否需 要 承 担 国 家赔 偿 责 任 呢 ? 如 果 不作 为 行 政 行 为 要 是 承 担 国家 赔 偿 责 任 , 论 依 据是 什 么 呢 ? 果 要求 围家 赔 偿 , 么 形 成 理 如 那 国 家赔 偿 责 任 的 构成 又 是 什 么 ?这 些 问 题就 是 本 文 所 要 讨沦 的 “ 作 不 为行 政 行 为 ” 国家 赔 偿 的重 要 内容 。 现 行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2条 规 定 : 曰 家 机关 和 国 家 机 关 l 人 第 “ 作 员 违法 行 使 职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科技信息
0高校讲坛o
S IN E&T C NO O YIF R TON CE C E H L G O MA I N
20 作为行政行为” 的国家赔偿
刘 佳
( 南京 工业大 学
【 摘
江苏
南京
200 ) 1 0 0
要】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 它大量存在 于日常的行政活动中, 由于不作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 害, 国家是 否应该赔偿?本
法》 在此 处 的 不足 。
根据 这 个 解 释 , “ 反 职 责 的行 为 ” 纳人 其 中 , 此 可 以理 解 为 , 把 违 也 对 行 政赔 偿 范 围 中 的行 政 行 为 . 仪 有 作 为行 政 行 为 , 有 不 作 为行 政 行 也 为 。2 0 年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公 安 机 关 小履 行 法 定 行政 职 责 是 l 承 01 最 台 担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问 题 的 批 复 》 加 明确 指 出 : 更 由于 公 安 机 关 不履 行 法 定 行 政赔 偿 责 任 , 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遭受 损 害 的 , 致使 法 应 当承 担行 政 赔 偿 责任 。这 些 司法 解 释 的 说明 , 际 I扩 大 了行 政 赔 实 偿 的 范 围 , 不 作 为 行 政 行 为 划 入 r国 家 赔 偿 的 范 围 . 们 认 为 这 种 把 我 扩 大解 释 是 符 合 法律 精 神 的 , 有 进 步 意 义 。 不作 为 行 政行 为 , 行 政行 为的 下 位概 念 行 政 行 为 , 是 存行 政 法 卜 不仅 是 一 个 学术 概 念 , 是一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专 门法 律 术 语 . 们 也 .我 认 为 , 谓 行政 行 为 , 指行 政 主 体 为履 行 国 家行 政 职 能 , 使 国 家 行 所 是 行 政权 力 ( 包 括 非 权 力方 式 ) 作 出 的 受行 政 法律 规 范 捌 控 的 , 具 有 也 , 定 法 律 效 果的 意 志 行为 。不 作 为 行政 行 为 . 行 政 主 体 不 履 行 法定 指 作 为 义 务 的行 政 行 为 , 即法 律 要 求行 政 主体 有 所 为 行 政 主 体 有所 不 为 。 作 为 行 政行 为 就 是 违 法 行歧 行 为 具 体 分 析 : 先 . 政 不作 为 不 行 的主 体是 行 政 主 体 及行 政 公 务 人 员 。行 政 主 体 主 要 是 各 级 行政 机 关 , 也 包 括法 律 法 规 的授 权 组 织 ;行 政 公 务 人 员 主 要 足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 法 律 法规 授 权 组织 中执 行 公 务 的人 员 , 政 机 关 委托 组 织 中执 行 公 务 行 的 人 员 , 有 行政 机 关 商 接 委托 的个 人 其 次 , 法律 拟 制 的前 提 看 , 还 从

从“国家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谈开去

从“国家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谈开去

进行 了一 些简单的阐述。 【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 赔偿 ; 行政 民告官 ; 行政诉讼
首先 .要指明的是在由格致 出版社和上海人 民出版社 于 2 0 年 不得不去想到推动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得 以发 展的民告官 的诸 多案 08 3 月出版的由曾坚主编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章 国家赔偿 例 . 中最重要 的就有 民告官第一案—— “ , 其 包郑照案” 。 “ 包郑 照案 ” 为新 中国公开审理的首例“ 民告官 ” 案件。 原告包郑照 中. 特别指出“ 国家赔偿在很 多国家与行政赔偿是 重合 的 , 换言之 , 在 其从镇城镇 城建 办公室获得同意建房 大多数 国家. 国家赔偿就是特指行政赔偿 , 书若非特别强调 , 本 国家赔 等为浙 江省苍南县肥艚镇居民 , 批复通 知单 ” . 后 于肥艚海堤南坡建筑 3间房 屋。其 所建房屋后被 偿亦指行政赔偿 。” 因此 , 要谈读了本 书的小小感悟 , 我也就 只能尊 重 的“ 97 月被 苍南县人民政府强制 原著 . 国家赔偿” 从“ 而不是从“ 行政赔偿 ” 是一种 国家责任谈开去了。 县水利部门认定 为违章建筑 ,于 1 8 年 7 人以苍南县人民政府 强行炸毁其 3 间楼房 , 侵 建立在现代法治 国家基础之上的国家赔偿制度 . 我国社会 主义 拆除 包郑照等一家 8 是 民主 、 法治理念 的具体体现 , 同时也反映了人类共 同的“ 公平 、 正义 、 平 犯其合法权益 . 要求赔偿 经济损失为 由 . 向温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于 9 8年 8月 2 5日在苍南县影剧院公开审 等” 的法治观念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而且对于保障 国家行政 诉讼 温州中院立案后 . 18 理 了该案 . 苍南县县 长黄德余 出庭应诉 。 了较大社会反 响。 引起 由于 当 机关依法行政 . 忠实履行职责 . 也有着积极 的意义 。 法 试 第 国家赔偿 制度 的建立 . 得益于各个 历史 阶段 学者们 对国家责任理 时 尚未制定行政诉讼法 . 院依 照民事诉讼法( 行) 三条和民法通 论提 出的不 同学说 . 中重要的理论 比如卢 梭的“ 民主权理论 ” 法 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 其 人 、 审法院 同意水 利部 门将被拆 除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 , 回原告诉 驳 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思想 、 法律拟制学说 、 公共 负担平等学说 、 国家危险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责任学说以及 社会保 险学说等 . 这些学说和理论都共同论证了 国家赔 讼请求 : 依今天 的行政诉讼 制度分析 . 县政府下发 的《 于强行拆除包 是 关 偿是一种国家责任。 所谓 国家责任 . 就是国家所承担 的责任 , 国家对 是 自己的行为向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构这一制 郑 照违章房屋 的决定 》 和实施 的强拆 行为是否合法 , 因相关行政法 但 法院在判决 中对县政府下发 的决定及实施 的强制 度 的法律逻辑在于 . 国家与公 民、 人以及其他组织之 间是 一种受法 制度 尚未正式建立 . 法 依据 、 程序 、 式等各方 面的合法性要 件均未 进行认 形 律规范调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 国家是 这一法律关系 的主体 之一 , 与公 拆 除行为主体 、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 . 同样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 , 其行为 同样必须 定 : 由于案件 采取民事诉讼思维 审理 . 实际上 的主要争 议点就转移到 县政府 的拆除行为是否正确上。 因此 , 该案反 遵守法律规定 . 如果其行为造成其他法 律关系主体 的权益 损害 . 同样 相对人 的权益是否合法 、 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 思想 和原则 。 映的突出问题 在于 . 由于行政诉讼 法 尚未制定 . 院只能以 民事诉讼 法 然而行政诉讼案件与 民事诉 21年 4 2 00 月 9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的并将于 2 1 年 法 的相关规定对行政诉讼案件 进行审理 . 00 举证责任、 审查标准等一系列方面存在重要 区别 , 1 2月 1日施行的 《 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 法> 的决定》 讼 案件在诉讼标 的、 ( 简称 “ 新法” . )也更加体现了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 , 实施后 , 国家赔偿 亟需获得独立 的法律规定 由于该案是第一个公开 审理 的行政案件 , 也更能维护和保障人 民的合 法权益 . 在贯彻“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 的 引起了社会 的广泛关注 温州中院公开审理 的勇气和苍南县县长在 一 宪法 原则 . 当国家机关行使公权 力时侵害 了老百姓利益 时 , 国家责任 审、 二审过程中均 出庭应诉 的举 动受到广泛 的肯定 , 包郑照等公 民对 行政机关 提起诉讼 、 以法律武器维护 自身权益 的举措也被认 为是公 民 将表现得更加清楚 、 明显。主要 明显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的变化 。 它也 1昔 日 ) 赔偿法是违法造成损害才赔偿 . 现在是造成损害违不违法 权利和法律意识觉醒 的体现 由于该 案的社会影 响较大 , 被认 为 是 1 8 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起 草行政诉讼法 的间接 推动力 98 都要赔 。 原来 . 我们确定赔偿法 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 即只有 当国家 机 之 一 。 行政诉讼本质上就是一项“ 民告官” 的司法制度 行政诉讼之所以 关或工作人员违法 了. 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 才能纳入 国家赔偿 范围。 其标 志性 意义就在于民亦 在行政赔偿时 . 也讲究过错 责任原则 , 就是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 被认为是现代 宪政观念影响下 的民主产物 , 使职权时 . 因过错给受 害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 国家才承担赔偿 责 可告官 只要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 、 就有权 向人 民 任 过错是侵权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的基础 。 实践证 明. 只提违法 , 就 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 合法权益 , 或司法 审查) 制度 , 乃借助于一 会使 国家赔偿的范 围过窄 以这一次修改 时将第 二条规定 的“ 法 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 的行政诉讼 ( 所 违 司法权 ) 对另一种 国家权力( 行政 权) 施以监督 , 其方式是 行使职权” 改为 “ 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行使 职权 . 有本 法规定 种国家权力( 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与行政机 关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 , 目的 的侵犯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 造成 损害的 , 受害人有 审理公 民、 进而保 障公 民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 的 依照本法取得赔偿 的权利” 这就扩大了赔偿 的范围 , . 自然对于行政赔 在于矫正行政机关 的不法行为 . 偿也是如此 。 正当权益。而行政诉讼 制度建立 的基础是人权理论 、 法制理论和控权 理论 人权理论把人权作为人类共同的道德理想和价值 目 。 保障人 标 “ 2 昔 日巨大精神痛苦无处寻赔 . ) 现在明确 了精神赔偿 。 也 法律 制度普遍追求. 原来国家赔偿法 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 偿的规定 . 这次明确提出 权” 因此成为或 者应该成为成 为人类 各种政治 、 现代宪政理念把保障人权作 为其终极价值 目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概念 这次通过的 国家赔偿 法将第 三十条改为第三 与弘扬 的基本价值理念 也是人类缔结“ 社会 契约” 的原始动力 。 行政诉讼( 亦或司法 审查 ) , 十五条 , 修改为 :有本 法第三条或者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 “ 致人精 标 . 神损害的 . 应当在侵权行 为影响 的范 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 恢复名 就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 这一点也为我 国行政诉讼法第 1 条所 明确 承 即行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 誉. 赔礼道歉 :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 这 认 . 政诉讼 法的主要 目的是 保护公 民、 ” 权益 。 就是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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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 善 行 政 不 作 为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构 想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1 条 虽 然
规 定 了“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申 请 行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的 ”;“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的 法 定 职 责 , 行政 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但 是 ,《国 家 赔 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赔 偿 。 因 此, 笔者认 为只有补充修改《国家赔偿法》才 能 使 行 政 不 作 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得以实现。补充修改的具体构想是:
3.给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了 实 际 的 损 害 。 这 包 括 两 层意思: 第一, 必须有实际损害存在, 即损害必须是已发 生, 客观存在的; 第二, 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行 政 不 作 为 与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实 际 损 害 之 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国内 外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观 点 , 笔 者 赞 同“ 只 要 行 政 主 体 违 背 了 对 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 且权利人无法 通其他途径受偿的, 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 系”。[7] 因此,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因 果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 了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设 置 的 , 而 行 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 了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损 ,行 政 主 体 与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损 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参 考 文 献〕 [ 1] 周佑勇.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J] .法商研究, 1996,( 5) : 28. [ 2] 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J] .法学研究, 1998,( 2) : 39. [ 3] 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 J] .行政法学研究, 1998,( 4) : 59.
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 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 人身的伤害或 死亡等”。[4]又如联邦德国 1981 年《国家赔偿法》第 1 条第 1 项规定“: 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 公 法 义 务 时 , 公 权 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 就此产生的损害”。[4]182 尽管 制度和国情有所不同, 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我们可以借 鉴。
再次,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 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 履行法定职责, 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 对相对 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 这既不 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 政 从 何 谈 起 。国 家 赔 偿 法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解 决 国 家 行 政 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它应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规 范, 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提供充 分 的 救 济 , 切 实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只 有 这 样《国 家 赔 偿 法》的 功 能 和 价 值 才 能 充 分 体 现 。
其次, 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快车道, 我 国的法治建设也应进入快车道, 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 度, 使我国真正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 必 严 、违 法 必究”的法 治国家。我国《国家赔偿法》没 有 明 确 规 定 行 政 不作为国家负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立法不完 善 , 或 制 定《国 家 赔 偿 法》时 理 论 依 据 的 局 限 性 所 致 , 而 不 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关闭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 赔偿责任的大门, 不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进行修改。这种 过于保守的思想, 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会产生不利 影响。
1.行 政 不 作 为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负 有 某 种 特 定 行 政 作 为 义 务 的 行 政 主 体 , 包 括 其 工 作 人 员 、被 行 政 主 体 委 托 的 个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 行政主体必须是 依法负有某种特定行政作为义务, 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就 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二, 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 管辖权限, 这是由行政权限决定的, 即它在其管辖范围内 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超越了该行政主体的管 辖权限, 即使有行政不作为, 也不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责 任。第三, 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上班时虽然负有积极实施 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但其下班后或休假时, 即使有行政 不作为发生, 该行政主体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
1.建议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第一款规定。原 条 文 是 :“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受 害 人 有依照本法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 :“ 国 家 机 关 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 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权 利 ”。 这 样 修 改 后 就 将 现 行《国 家 赔 偿 法》赔 偿 的 范 围 从 仅 就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权赔偿扩大为除了原来已有的赔偿范围外, 还包括了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 赔 偿 。 目 的 是 在 国家赔偿制度上确立负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否则国家应承担因此给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的 损 害 。 [ 5]
2008 年 3 月 总第 134 期 第 2 期
黑河学刊 Heihe Journal
Mar.,2008 Serial No.134 No.2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黄垣
(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 , 对此种 损 害 , 国 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立 这 项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完 善 我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和 行 政 立 法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三 、国 家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在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后, 并不是说所
【作者简介】黄 垣( 1982- ) , 男, 湖南耒阳人,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2006 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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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 国家对行政不作 为负赔偿责任, 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即构成要件, 这是分 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 笔者作如下分析: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3036( 2008) 02- 0102- 02
一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含 义 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 学界尚未达成统一认识, 主要 观点有以下三种: 1. 行政不作为指行 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 不包括依禁令而不为的客观状态, 行政不作为必为违法行为; [1]2. 行 政 不 作 为 指 行 政 主 体 及 其工作人员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 但包含有依禁令而不为 的行为及状态在内, 因而行政不作为有违法与合法之分 ; [2] 3.行 政 不 作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拒 绝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其 法 定 行 政作为义务的一种行为形式, 行政不作为必定为违法行为。[3] 笔者认为, 第一,“不作为”是指法 律 行 为 的 方 式 , 其 前 提是一定的法律行为。依禁令而不为并不构成法律行为, 仅仅是一种事实与状态, 因而不属于不作为范畴。第二, 上 述第二种观点虽然指出行政不作为有违法与合法之分, 但 是 只 有 违 法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国 家 才 负 赔 偿 责 任 。因 此 笔 者 采 纳上述第一种观点, 认为行政不作为必为违法行为, 即: 行 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 ( 通过 其工作 人 员 或 被 委 托 的 人) 依法负有某种特定行政作为义务, 并且具有履行该义务的 可能性,而未履行( 包括没有正确履行) 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 、国 家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必 要 性 由 于 我 国《国 家 赔 偿 法》没 有 明 确 规 定 行 政 不 作 为 给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 成 损 害 应 由 国 家 来 承 担赔偿责任,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 认 识 和 意 见 也 不 一 致 。笔 者 赞 同 行 政 不 作 为 由 国 家 承 担 赔 偿责任的观点, 并认为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 从国外情况看, 凡是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 家, 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排除不作为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如 美 国《联 邦 侵 权 求 偿》( The Federal Tort claim Act) 第 1346 条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侵 权 赔 偿 范 围 中 有 :“ 由
2.补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 增加一款规定, 即 :“ 因 负 有 法 定 义 务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法 定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受害人无法得到其他赔偿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这样补充规定就将行政不作为 责 任 规 定 到 行 政 赔 偿 范围内, 而且明确了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不 积 极 履 行 、消 极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给 公 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的, 同时明确了 受害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 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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