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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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宁政办[2012]249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2]249号)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2日西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建设中的带头引领作用,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是指:经西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
学科条件、防病治病等方面有综合实力,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特色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本办法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经选聘,在全市医疗卫生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对我市医疗卫生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能够组织和带领本学科梯队成员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卫生系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申报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与学科带头人评审和选拔的组织实施,按照“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社会公认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西宁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符合重点学科评审与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与学科带头人的申报、选拔条件:
(一)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1.建设目标必须对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学科诊疗技术水平或卫生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

2.学科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精通本专业基本理论与临床实践,善于解决本专业日常业务中疑难复杂的问题,能把握本专科发展方向,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造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及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曾经主持或正在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三年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最少1篇。

3.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每个学术骨干应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4.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省内外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近3年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或责任事故。

6.已列为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二)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某一领域有突出业绩或特殊贡献者,对其学历、职称、年龄的限制可予以适当放宽。

2.政治素质好,勤奋敬业,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年以来无违法乱纪行为,无医疗事故或其他重大技术失误,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组织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思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

5.近三年内以主要完成人获得有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或近三年取得省级新理论、新业务、新方法先进项目或省内优秀项目。

6.每年以主要完成人在省内外医学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3年内发表1篇
核心期刊。

7.所在科室已列为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申报选拔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申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西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并同意后,将推荐材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并同意后推荐到同级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同意,将推荐材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评审公示。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程序,经综合评定确定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人选予以公示。

第九条授予称号。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人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书,纳入学科带头人管理序列。

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纳入建设范围。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2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优秀技术骨干培养,学科建设所需关键设备添置,引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方法,临床和实验室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年度通过省级认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每项补助资金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每项补助资金8万元;对年度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技术骨干,在省外培训每人补助3万元,在省内培训每人补助1万元。

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年度通过市级认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每项补助资金8万元;对年度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技术骨干,在省外培训每人补助3万元,在省内培训每人补助1万元。

已享受国家、省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应对重点学科建设从资金、实验设备、科研条件、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给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订阅一份本学科专业杂志,支持学科带头人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有特殊贡献的学科带头人退休后,所在单位可返聘,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学科带头人根据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年度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学科带头人数据库,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年度总结内容:学习掌握国内外医学信息、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及学科发展动态方向和汲取、借鉴、推广新技术情况;参加或完成专题讲座、培训授课、带教、服务基层、学术交流等活动情况(不少于2次);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不少于1篇);培养后备学科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情况(不少于2名);科研课题、科技项目等主要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

医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

对学科带头人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科研动态、健康状况、奖惩及退休的等方面的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

每三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对完成建设目标的重点学科予以授牌。

在三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重点专科称号、追回全部经费等处罚。

每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连续二年考核达不到合格的,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造假;
(四)不能很好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因本人责任,给单位或集体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凡申报国家、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的,必须在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中遴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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