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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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眉府办发[2016]44号
•【施行日期】2016.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眉山市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眉山市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竹编产业发展的意见》(眉委发〔2016〕9号),为规范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全市范围内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竹编产业发展的意见》中鼓励发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申报、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场营销、机具研发应用、产品研发和龙头企业培育等方面。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鼓励市场营销
(一)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部分1%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办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通过直营连锁、特许加盟、合作经营或利用同类行业的成熟营销渠道进行销售的,每新开设一个专卖店,且专卖店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当年申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在连锁超市每新设立一个专柜,给予0.5万元补助;当年单个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新设连锁专柜,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新建成竹编销售专业市场达到0.5
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四)凡使用眉山造竹编制品的本地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本地使用企业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眉山市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新设立竹编营销专业网店的,按网店注册、策划、设计、推广等投资额的30%补助,每个网店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建设专业的竹编产销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的,按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策划、设计、推广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鼓励机具研发应用
(一)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竹编机械设备,并获得竹编机具发明专利,投入市内企业生产应用,产品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给予竹编机具研发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购置竹工机具,提升竹编产品生产效率和质量,按购机总额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鼓励产品研发和培育龙头企业
(一)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出竹编新产品,或购买竹编专利产品,投入生产应用,转化效益显著,新产品或购买的专利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对研发的投入或购买竹编专利产品投入,按投入的30%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扩大销售,做大做强,当年新进入规入限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利用闲置资产发展竹编产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建竹编编织基地,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在技术培训、品牌创建、专利认证、质量管理、改革创新、上市融资、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平等享受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申报审批
第八条上述专卖店、专柜、专业市场、专业网店、专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
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每半年申报一次,区县初审后,由市竹编产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补贴补助等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加强对竹编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上述补助标准为申报控制标准,实际补助标准根据竹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总体规模和当年申报认定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