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泉州市鲤城区为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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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泉州市鲤城区为省级社区教育
实验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01.24
•【字号】闽教职成[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泉州市鲤城区为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
的批复
(闽教职成〔2005〕2号)
泉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推荐泉州市鲤城区为省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报告”(泉教职成[2004]14号)悉。
经研究,同意鲤城区作为福建省社区教育实验区。
希望你们加强对鲤城区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指导,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实验工作的深入发展。
希望鲤城区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探索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办法和途径,为泉州市和全省的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