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4.05
•【文号】国税函[2004]437号
•【施行日期】2004.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7号2004年4月5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四川、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安徽、湖南、浙江、福建、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3〕4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8万元;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89.8万元。

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