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知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范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和参与安全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教育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校长要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校区分管副校长对校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包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网络;学校要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教育局备案;安全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要迅速准确地传达上级和单位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学校要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育行政干部、学生和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要充分利用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根据
季节、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实行由责任区派出所安排领导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须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心理障碍;
第十二条开展对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学校要将安全保卫知识培训纳入教职工的岗位培训之中;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培训活动,增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的饶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査制度;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卫的摸底排査,每学期开学初要组织专项检査;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査;主要检査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有效地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检査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对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春秋游、夏冬令营、外出参观以及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特别是组织游泳、登山、划船以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去髙层建筑物擦玻璃、到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做好事等;
第十六条落实“安全教育宣传月”制度;学校要围绕当年的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学校及学校安全的设施,校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
第十八条髙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禁止在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场所;不允许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
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实行学校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做法,明确落实责任,共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九条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要定期对校舍检査鉴定,对有危害的要査封,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要及时维修;在每年雨季来临之前要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査,査出隐患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坚决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
第二十条加强对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査其完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一条要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期检测水质等;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的备安保卫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学校应设门卫,并安排专人负责;要加强学校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男女生宿舍应相对分离,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住宿生夜间离校,应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要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査;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报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要特别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撩自到深水中洗澡、游泳,要特别重视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在非在校时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
第二十四条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教育学生集体外出时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査、许可;学校要和当地交警部门配合,在临街或路边的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许和食品作业人员健康证;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人校园;同时,学校领导要重视传染病的防范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及当地疾控中心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六条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査、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
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灭火灾隐患;学校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迅速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经常进行检査,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人;要加强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等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査,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
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第二十九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査,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
第三十条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它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报教育局严格审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管理的防范工作作为考核部门和教职员工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对因玩忽职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的,学校要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市教育局、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学校的责任给教师、学生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行政处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要
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在校正常生活中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事故的,要区分学校和师生本人责任大小,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由于学校的责任给教师、学生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行政处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要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事故处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实行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子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工作马虎,措施不力,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