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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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摘要:在侵权法中,特殊体质与蛋壳脑袋规则有紧密的联系。

此规则是指人身、生命、健康等不小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无需因为自身的特殊体质对损害的
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侵权人不能因此减轻责任。

关键词:特殊体质侵权责任承担
“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也是存在争议的,认为此规
则违反公平原则,无法做到公平分配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2014年
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被认为适用了此“蛋壳脑袋规则”。

本文主要针对
“蛋壳脑袋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观点和做法来进行讨论,并就“蛋壳脑
袋规则”对责任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实践与理论中对于蛋壳脑袋规则的讨论
综合理论界有关讨论来看,对于“蛋壳脑袋规则”也是褒贬不⼀,有⼀持也
有否定。

有的认为只要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
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明知其特殊体质,未给予应有注意的,根据过失可以适当减轻对方责任。

有的认为应当考虑到特殊体质对损害发生的原
因力,基于公平、损害预防效率等,考虑行为人实施时主观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

在实践审判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有的法院认为特殊体质属于客观因素,被
侵权⼀不应因个⼀体质原因⼀⼀⼀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法院认为被害⼀个⼀体质
也是造成损害扩⼀的原因⼀,侵权⼀可以据此减轻相应的责任。

关于个⼀体质,⼀们对于此概念的理解也并⼀是完全统⼀的,在审判实践中
也是争议的。

词典中将其界定为:“⼀体的健康⼀平对外界的适应能⼀”。

程啸
教授将侵权法上的特殊体质界定为:受害⼀⼀身具有的与加害⼀为相互结合⼀造
成或扩⼀了⼀身伤亡的损害后果的、异于常⼀的⼀理或⼀理状况。

孙鹏教授认为:个性化体质因素可分为身体因素和心理因素,身体因素又包括疾病、特殊体质和
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则主要是指神经症以及对外部事件过于敏感等外部缺陷。

综合实践来看,在审理中将被害人自身存在的疾患等是作为个人体质看待的。

由于此概念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因此本⼀对特殊体质并没有进⼀严格的界定,参考学界相关理论,将个体⼀身的疾患、过敏体质、⼀理健康等都作为特殊体质看待。

二、特殊体质对责任的影响
究竟特殊体质对于责任承担会有什么影响?从笔者整理的案件来看,在⼀部分交通责任案件中,特殊体质虽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或扩⼀,但是法院认为特殊体质属于⼀种客观后果,它并不属于被害⼀的过错,因此被害⼀⼀需因为⼀身体质导致损害的扩⼀部分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侵权⼀也不会因为被害⼀特殊体质的原因⼀减轻责任,仍需要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理论界关于特殊体质对于责任的影响也有不同的看法。

程啸教授认为特殊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类型有多样。

认为结合实践案例看来,损害类型主要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类型,其责任承担也存在区别。

1、侵权⼀为与特殊体质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是指两个原因叠加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如蜂毒过敏致死案;针对此种类型,认为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应该成为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考虑侵权人生活困顿等可以酌情减少赔偿额,但是其并不是减轻责任的问题。

2、本身存在特殊体质,但是特殊体质并没有影响正常⼀活,因为侵权⼀为的发⼀引发特殊体质发⼀变化,进⼀导致损害后果的发⼀或扩⼀;针对此种,可以区分不同的损害类型来讨论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指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中包括现实损害和预期利益,这两种损失都是应该考虑到的。

首先,因为此种情形,特殊体质或者侵权行为都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若侵权人能够证明被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因为特殊体质需要支付医疗相关费用,损害并未导致或者仅是导致部分费用增加,则侵权人无需支付或者仅支付相应增加的医疗费用即可。

还有一种就是关于未来收入,若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而减少的收入,侵权人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3、侵权⼀为或特殊体质分别都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但是由于侵权⼀为的提前介⼀导致损害后果提前发⼀,学理上将特殊体质
作为一种假设原因。

针对此种行为,应当根据加害人赔偿义务的意义、目的以及损害的不同类型,分别考虑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范围的影响。

首先,若加害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在侵权发生之前已经因为特殊体质而需要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侵权并未导致上述费用的增加,侵权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死亡赔偿金这一类,如果即便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特殊体质也会导致相同的后果,侵权人只需要支付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这一区间之内的损害即可。

孙鹏教授在受害人特殊体质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来进行讨论:1、侵权人故意,加害人应就其故意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损害承担责任,特殊体质的受害人亦适用。

2、侵权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虽然侵权人并无故意,但是其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使受害人遭受损失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受害人自己知悉,特殊体质受害人自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两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结语
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在理论界、裁判实践中都存在些许争议。

关于体质的界定、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范围等也都是需要明确的。

究竟如何适用才能兼顾到双方利益,公平承担责任,也是需要在实践判决中需要解决的。

我国案件在裁判时也适用此规则,裁判依据大都是一种概括性表述,并未进行详细表述,也引起许多当事人的质问。

并且实践情形复杂,也需要我们按照具体情况来进行讨论,以推动此规则在实践裁判中更好地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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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强. 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侵权法救济——兼评指导案例24号[J]. 北方法学,2017,11(04):70-80.
[3]张婷婷. 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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