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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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师校发[2003]29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
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离)休
(一)正常退(离)休
凡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即:男职工(不分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1.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4]162号)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指现行工资构成中30%的活津贴部分)之和全额发放。

2.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0]35
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连续工龄)20年的,退休费比例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0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2%;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教职工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包括一次性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离)休时按100%发给。

4.对于工作年限不满35年即退休费比例达不到原工资100% 者,如符合下述规定条件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⑴根据原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人事厅陕教人[1995]33号及陕教人[1997]26号文件精神,对于教龄满30年或连续教龄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教师工作年限与学校教育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退休后可享受退休荣誉金,其比例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发给。

⑵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1]06号)的规定,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部级及以上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15%。

⑶在高校工作累计满三十年,具有非教师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①在职期间遵纪守法,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教学一线服务,能出色地履行所在岗位的职责,获得相应的表彰奖励;
②在职期间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和完成有关教学工作,效果突出,为培养专业人才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相关的教学成果奖励;
③在职期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中作出显著成果,作为主持人或者主要参加人获得过高水平科研成果,或者以主要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十篇以上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一本或正式出版教材两本,或者获得两项以上专利且其中至少一项已被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④以上所述的显著成绩(成果)或奖励是指: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校级奖励三次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奖励一次以上。

(4)根据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2002年9月29日)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

(二)提前退休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办理提前退休:
1.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
2.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有关病情鉴定的事项按陕人发[1999]100号文件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国办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3]85、陕人发[2000]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迟退(离)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5号)以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中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专家确因工作需要(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②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③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④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延长退(离)休年龄:
1.在本校工作的两院院士及由人事部批准的暂缓退(离)休高级知名专家,可按国家政策暂不实行退(离)休制度;
2.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的,退(离)休年龄可延长到65周岁;
3.经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退(离)休年龄一般可延长到65周岁,如退(离)休后对博
士点建设有影响的,由人事处与研究生处会商,报校务会议批准后,可以延长退(离)休年龄,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行审批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退(离)休年龄最迟不超过65周岁;
5.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退(离)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每次延长一年,最迟延长至项目规定的结项时间为止;
6.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者,在任职期间,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每次延长一年,最迟不超过65周岁;
7.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女性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退(离)休年龄可延迟至60周岁;
8.在省、市以上人大常委会担任正副主任、常委,政协担任正副主席、常委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上述延迟退(离)休条件的人员待遇:延迟退(离)休人员延聘期间,享受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二、退职
因病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职。

病情鉴定按陕人发[1999]100号文件规定办理。

退职人员待遇:根据陕人险发[1994]162号文件和陕工政发[2001]1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生活费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一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指现行工资构成中30%的活津贴部分)之和的50%计发;
(二) 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退职生活费可比照同年限退休费比例计发。

其中:
1.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比例按80%计发;
3.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1%;
4.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0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2%,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提前离岗
(一)现职管理干部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中、小、幼教师),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工人(包括工聘干人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提前离岗:
1.在全员聘任中未被聘任的;
2.虽被聘任上岗,但在聘期内由于身体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3.其它原因需要提前离岗的。

(二)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人员,亦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五年按提前离岗办理手续。

(三)提前离岗期间的待遇及管理
1.提前离岗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在提前离岗期间,其国家工资不变,并保留学校统一的省、市及校内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3.在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正常工资晋升;
4.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四、返聘
(一)返聘的范围:仅限于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

(二)返聘的原则:返聘必须在用人单位缺编的情况下,符合“工作特别需要、身体健康、能完成相应工作职责、本人自愿”的原则。

(三)返聘期间的待遇:返聘期间根据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科研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劳酬,不再计算工龄,不再晋升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

五、办理程序
(一)办理正常退(离)休
1.办理时间:学校人事处每年集中办理两次退(离)休手续,凡在本年度3-8月期间到达退(离)休年龄者,在8月份集中办理退(离)休手续,9月1日起正式退(离)休;
凡在本年度9月至次年2月之间到达退(离)休年龄者,在2月份集中办理退(离)休手续,3月1日起正式退(离)休。

考虑到中小学课程安排及教学的特殊性,中小学教师一年办理两次,上半年出生的于当年七月一日起退(离)休,下半年出生的于次年元月一日起退(离)休,具体退(离)休手续的办理与大学部同步进行。

2.办理退(离)休的程序是:学校人事处提前3个月将符合退(离)休年龄的摸底人员名单通知给有关单位,各单位应提前核对本单位符合正常退(离)休人员名单,符合退(离)休年龄者由本人填写《退(离)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摸底通知》规定时间上报人事处审核,报校务会议审批后正式下发退(离)休通知。

对于工作年限不满三十五年、符合享受退休荣誉金及因科技成果获奖而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人员,还需填写《发放退休荣誉金审批表》或《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两份,工作年限已满三十五年者不再填写此表。

(二)办理延迟退(离)休。

符合上述延迟退(离)休条件的同志,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
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延退。

(三)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上述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同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需进行病情鉴定的由校人事处出具介绍信到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手续。

经研究批准后,于批准的下月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四)办理提前离岗。

符合上述提前离岗条件的同志,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提前离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五)办理返聘。

根据各单位实际教学工作的需要,允许可从当年正式退(离)休的教师中返聘少量人员,但必须符合上述的返聘原则和范围。

用人单位应填写《陕西师范大学返聘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同意,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并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返聘。

六、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 7 月 4 日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学校以前的有关退(离)休规定如有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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