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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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
地治理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巴南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巴南府发〔2017〕43号)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城市不断扩XXX产业布局调整,大量工业企业先后实施了退城进园和关停并转,由于“跑、冒、滴、漏”及“三废”排放,部分企业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和地下水。

如不及时治理修复,将危及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原址污染问题,进一步增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责任感和紧迫
感,及时做出安排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污染问题。

二、明确要求,理清责任主体
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修复工作是在开发利用前对原工业企业地块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治理修复。

工业企业搬迁或关停后,应先对企业原址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予以清除和处置,及时减轻环境污染,同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原址场地潜在的环境风险开展评估,对评估确认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场地要治理修复,经治理修复并报请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原址场地进行开发利用。

(一)严格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有效防范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潜在环境风险的科学方法,为了准确掌握工业企业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并科学制定治理修复方案,企业关停或搬迁后应及时对原址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二)落实治理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责,原址污染土地由政府相关单位收购储备或依法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在储备时应立即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需完成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相关工作后再开发利用。

污染原址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污染原址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由所在镇街负责治理修复其污染场地;该单位享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治理修复。

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治理修复责任。

工业企业原址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镇街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召集企业与土
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根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治理修复费用相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三、细化分工,落实监管职能
区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原址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原址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的验收。

在污染场地上新建的项目,环保部门要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确保治理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转让的工业企业原址土地,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在治理修复未通过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暂不受理审批原址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区经信委负责督促所辖搬迁企业和关停企业自觉履行原址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根据工业布局调整,向国土、规划、环保、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通报工业企业环保搬迁和关停并转情况。

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区级各土地储备单位负责对已收储的原工业地块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在未完成风险评估及修复治理前不得进行挂牌出让。

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招拍挂工作,不得招拍挂未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原工业地块。

区规划分局负责土地调规工作,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或治理修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地块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区征地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原址有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向国土、规划、环保、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函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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