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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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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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26号)精神,建立榆林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加快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能源化工产业、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快、效益好,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但我市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合作融合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合作形式单调,融合程度不深,激励政策措施不得力,影响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确定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把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院校列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采取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积极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培养大国工匠,推进“中国智造”,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构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榆林工匠”,增强我市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明确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抓手,是培养专业技能人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必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参与、校企“双主体”实施、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谋划协同推进新局面。

(市教育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参与) (二)约定合作权利和义务。

职业院校和企业结合实际在订单招生、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合作开办和建设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制定教学标准、开发教材和教学设备及辅助用品;研制企业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企业职工培训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共同组织实施;合作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教学(带徒)比赛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开展校企人员相互兼职、教师实践、员工培训、员工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实训、学生就业创业、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学校;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协议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建职业院校,共建共管职业教育园区、产业学院、工程(技术)中心、传承创新平台、“双创”基地、实践基地等教学和科研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共建综合性或专业性实训基地,向社会开放;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职业院校和企业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德技双修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同时,要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发展格局。

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新型城镇化、产业发展、人才强市、经济强市等战略布局规划,要同步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将职业教育优先、技能人才先行、就业准入制度融入各项政策。

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统筹优化职业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依据经济基础、社会发展、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基础设施保障等因素,引导各县市区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等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

要按照榆林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

要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

要建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型企业、园区,建立“厂中有校、校中有厂”、产教学研融合、校企合作一体的试点示范性学校、企业、园区。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同育人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操作技术技能和职业情操、职业精神。

要融合资源,合作互利,构建起校企发展命运共同体。

合理进行人才流通,发挥“双主体”育人优势。

企业与院校除在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等方面展开合作外,企业还应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将劳动教育融入基础教育,组织开展“劳动模范、榆林工匠进校园”活动,在企业、职业院校建设职业体验中心,向基础教育学校传播“工匠精神”,发挥企业、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的育人作用,扩大职业教育影响力。

(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强化发展职业教育自觉性,建立起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形成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到2022年,全市中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覆盖率达到95%,专业覆盖率达到80%,学生覆盖率达到90%。

榆林境内规模以上企业参与率达到50%,中小微企业参与率达到20%。

建成高水平产教融合型企业30个,建成产教融合型院校10所,合作共建专业30个,共建实训基地50个、示范企业20个、示范园区5个,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比例占98%;形成深度合作融合典型案例15个,取得技术成果10项,职业院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比例达到60%;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对口就业率达到85%,校企合作就业率达到80%。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提供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工信、人社等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参与)
(二)构建合作融合机制。

遵循依法依规、特事特办、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跨界融合的原则,统筹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通过共建机构、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享资源、共享成果等方式,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实现学校、企业、园区的协同共进和良性发展。

(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三)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各级政府指定发改、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结合职业教育的公益性、经济发展的前瞻性、结构调整的示范性、融合发展的带动性等发展因素,综合社会发展效益,制定专项考
核办法,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职业院校主体责任
(一)深化校企合作模式。

职业院校要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作为办学的基本制度,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要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并聘请企业人员参与管理工作,在职业院校制定培养目标、设置专业、课程改革、教材开发、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作用。

(市教育局负责,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参与)
(二)调整优化办学方向。

职业院校要盘活学校拥有的政策、专业、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合作,调整优化办学方向,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生产车间与实训基地对接,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专业共建、基地共享。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三)推进订单式人才培养。

要推进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学生与学徒双重身份的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以订单式培养、委培、冠名等方式定向招生、定向培养,解决院校招生和企业用工难题。

力争到2022年底,订单培养学生占在校生的70%,合作企业的员工培训达到100%。

毕业学生入职前培训覆盖率达到95%,就业率达到98%,就业稳定率达到95%。

(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企业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量的20%可面向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职业院校80%专业教师,必须每年至少有45天时间到合作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职业院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新型校园文化。

职业院校要将先进企业的文化引入校园,把职业素养、“工匠精神”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努力营造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一致的教学环境,使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互融通,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情感培养纳入课程内容和教学过程,培养受企业欢迎的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人才。

要根据合作企业的思想、理念、精神、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用人机制等企业文化内容,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与合作协议等约定,确立与现代企业相融合的学校文化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准员工培养与培训。

(市教育局负责,市工信局参与)
五、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归宿,高水平技能人才必须在企业真实生产实践中才能锻炼成长出来。

企业要发挥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职业院校按照行业企业需要培养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形成“双主体”育人格局。

要根据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制定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企业职工培训方案,与学校合作开办和建设专业,完善职业院校课程体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开发专业教材和教学设备,参与院校专业实践教学,及时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提供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技能培训保障和资金支持。

要根据职业院校专业教学需求,定期指派企业技师进校园担任实践教学指导老师,提高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水平。

同时,要接受职业院校教师进企业接受实践锻炼,提升职业院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参与)
六、强化行业协会学会的服务功能
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

到2022年底前,重点在市级农业农村、林业、水务、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信息化、商务外贸、教育、医药卫生等10个行业组建成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指导委员会,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学会要发挥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发XXX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向职业院校推荐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组织行业内员工培训;参与制定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标准及实习指导教师能力标准;参与行业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举办等工作;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放管服”政策,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评估。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参与)
七、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一)推动示范单位创建。

支持建设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校和示范企业,对成效突出、示范作用强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并将其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工信等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示范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职教集团(联盟)、行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组建产教联盟,实体化运作。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参与)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制定有力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鼓励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

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院校具有相同
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待遇。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校企人员双向流动。

制定相应措施,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合作企业设置“产业教授”“技术特派员”等创新型岗位或特设岗位。

(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职业院校收入支配权。

各相关部门依法支持职业院校为开展企业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变更业务范围。

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开展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校办产业年度利润等收入可用于单位绩效工资发放。

允许职业院校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职业院校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为企业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市财政每年设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专项经费1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不断加大投入,通过专项支持、购买服务、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对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成效显著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或一定奖励。

经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学校和企业,当地政府要利用财政资金或职工培训经费按规定给予补助。

职业院校学生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企业实习实训期间,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实习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所在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职业院校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自办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的给予“项目+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险金融服务。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纳入生均公用经费。

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开发保险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加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校企合作项目投资。

(市发改
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政府均应成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职业院校与首选企业共同牵头,吸收行业及行业协会学会专家、教育教学科研机构专家、学生家长代表、社会有关组织,组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指导委员会,学校和企业分别设置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企合作工作。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督导评估。

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专项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督查和考核范畴。

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会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强化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服务。

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价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效能,健全统计评价体系。

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开展过程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庸政懒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职业院校和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校企合作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对骗取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要保护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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