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产业”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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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作业
关于“体育产业”的概念分析
王先正
(体硕 0521200001)
体育产业的研究对象是体育产业部门。
但是,对于体育产业的部门划分仍未取得相对一致的共识。
这是因为我国的体育产业刚刚起步,有关体育产业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虽有许多从事体育经济理论研究的专家和学者,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对有关体育产业内涵和包括的部门进行了广泛热烈的研讨,其分歧依然存在。
综合看来,国内学者对体育产业内涵和部门划分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体育产业是体委系统各部门为经营创收而兴办的各种产业。
这种观点虽然规定了体育产业的主体---体委系统各部门,却没有限定体育产业的活动内容,即体育产业是体委系统相关部门与其他产业部门兼容,开展跨行业生产和经营的经济活动。
这种观点是拆除行业壁垒,将体育全方位推向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形式,但忽视了发展体育产业的根本目的。
这种观点的形成,是以1980年代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体育经营创收呈现“多种经营,以副养体”、“体育搭台、经贸唱戏”的现象---为基础,它只看到体育经营的现象,并没有洞察其深层的本质,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我国体育产业20多年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体委系统的多种经营,没得到广泛的认同,更不是体育产业经营的主力。
它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为了促进观念转变,加快实践操作的一个过渡,不是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和体育产业发展的目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体育产业是以活劳动非实物形态向社会提供各类体育服务,其产业主体是体育综合服务业。
它包括体育场馆服务业、体育竞赛和表演服务业、体育咨询培训服务业和体育医疗康复服务业等部门。
这种观点是从经济学理论角度界定体育产业,其理论依据是体育部门是非物质生产部门,不生产实物形式的产品,仅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这种特殊消费品,满足个体以及社会群体日益增长的体育需要。
按照传统产业分类的原则,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因此体育产业的基本内容只能限定在第三产业所包括的范围之中,它严格地把体育产业
限定在体育本身向社会提供各种体育服务产品的范围内。
并将体育部门向社会提供的体育劳务分为培养人才型、健身健美型和娱乐型三种。
第三种观点认为体育产业是体育部门主办的向社会提供体育运动物品和劳务的经济组织。
它将体育产业看作是一个综合经济部门,不限于三次产业划分标准,而是根据现代社会各行业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精细,一方面又相互渗透的特点,将有形与无形的体育产品统括其中,即不仅包括向社会提供各种体育服务的部门,而且包括体育服装、体育器材等物质生产部门和体育信息等相关产业部门,涉及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与康复、体育娱乐休闲、体育技术培训、运动训练服务、体育设施租赁、体育服装制造和体育器材生产以及体育信息传播和裁判培训等。
这种观点反映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但它将体育产业主体限定在体育部门,使体育产业经营活动范围严重缩小了。
从以上体育产业内涵的不同界定,可以看到我国体育产业实践的发展历程。
各种观点在其特定的发展时期,都有其合理性的方面,但对于体育产业内涵不同观点的关键分歧在于:体育产业部门是否要按照体育产业使第三产业组成部分的标准来划分。
有的人认定体育产业是第三产业的一个部门,第三产业各部门只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产品,因此,体育产业只能包括向社会提供各种体育服务的有关部门,而不应包括生产体育物质产品的部门。
有的人则认为体育产业虽然是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受此限制而排除生产体育物质产品的各部门,如体育场馆建筑部门、体育用品生产部门等。
目前,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逐渐成熟,体育产业的内涵又有了新的发展,即对体育产业内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一般认为,第二种观点属于狭义的体育产业,第三种观点则属于广义的体育产业。
罗肇鸿在《高科技与产业结构》一书中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以及人类经济活动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三次产业分类法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
主要问题是第三产业的内容过于庞杂,大至为航天事业服务的数据库,小至理发服务等。
”同时,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第三产业中服务业的发展,三次产业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即随着农业科技的加速进步和农业服务体系的建立,第一产业加快同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第三产业对第二产业的生产性服务的加强,使第二和第三产业出现融合趋势;另外,服务业又迅速向第一和第二产业扩
张和渗透。
三次产业之间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体育产业也不例外,它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加强了与经济、文化、艺术、旅游、科技、卫生等国民经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融合,促进体育市场繁荣,满足人们群众对体育服务和体育用品不断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所以,对于体育产业内涵的界定,不能一味以三次产业分类法和体育产业是第三产业一个部门为标准来划分,如果将体育产业的内涵局限于第三产业或服务业,必然会局限我们的思路,把体育产业固定于狭义的体育产业(提供体育服务产品)之上,所以,体育产业的发展要顺应经济和时代的发展,赋予它更加广泛与丰富的内涵。
综合各种观点并参照国外体育产业理论,针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运用产业经济学理论,笔者认为,对体育产业的内涵应作如下界定:体育产业是社会各部门开展的与体育有关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
即体育产业不仅包括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的各部门,而且还包括提供有形体育物质产品的生产部门。
体育产业在我国的发展,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以及转换体育事业运行机制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发挥体育本身具有的经济功能,增强体育事业自我发展的活力。
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体育产业,是具有产业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
体育产业发展的归宿点在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产业虽然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但作为第三产业组成部分的体育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多种经营,以副养体“到”以体为本,全名发展“的历程,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呈现出体育服务产品与体育物质产品共同繁荣的局面,而且,生产体育服务产品必然借助与体育物质产品,如体育器材、运动场馆、体育服装等。
所以,体育产业不能仅包含提供体育服务产品部门的狭义体育产业,还应包括为体育服务发展提供支持的相关产品生产部门,如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广告业、体育建筑业、体育信息传播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