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者是对⽴统⼀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态平衡,促进⽣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地制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确⽴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旦发⽣,⼀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积极治理。
(3)全⾯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要办法是“全⾯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
现有还有⼀种现象,⼯业布局中搞地⽅保护,损⼈利⼰,如各地将污染⼯业安排在⾃⼰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的发展,不管别⼈、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环境保护法》第⼗⼆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七条、第⼗⼋条关于⾃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条、第⼆⼗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产⽣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作纳⼊计划,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的废⽓、废⽔、废渣、粉尘、恶臭⽓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关于“开发利⽤⾃然资源,等等规定。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致性。
实⾏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
现在,我们⾯临的⼤量问题是污染者不治理、开发者不保护、破坏者不恢复。
根据江西农业⼤学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课题组对井冈⼭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资源总效益中森林直接⽣产⽣物产品的效益仅占9.8%,⽽间接的⽣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占90.2%。
⼈们为了取得9.8%的资源直接⽣物产品效益,以牺牲90.2%的⽣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