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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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季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处长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指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情况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发问的诉讼活动。

从刑事诉讼角度看,讯问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从心理学角度看,讯问是讯问者与受讯者之间特殊的心理接触;从信息论观点看,讯问又是收集对案件有意义信息的过程;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讯问还具有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的作用。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使公诉人成为讯问被告人的主角。

因此,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对于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完成指控犯罪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335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不当讯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6条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这些规定均隐含了讯问的关联性规则。

所谓讯问的关联性是指讯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有揭示作用。

关联性规则要求公诉人讯问应有针对性,讯问内容必须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

凡是与指控的事实没有某种联系的问题都不能讯问,这种联系不能局限于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关键在于对查明案件有无作用。

如果讯问内容与案件无关,将可能受到审判长的制止或辩护人的反对。

但对辩护人或被告人以“与犯罪无关”干扰公诉人必要讯问的,公诉人应简要地向审判长说明讯问的目的,继续必要的讯问。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如果所提的问题对案件的某个
实质性事实或情节具有揭示性,就具有关联性。

具体可以通过这样三个步骤来确定某个问题是否具备关联性:1、该问题试图揭示什么?2、被揭示的问题是否为本案中的实质问题?3、该问题对实质性问题能否起到揭示作用。

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写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仔细聆听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之前当庭所作的陈述。

公诉人在这一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分辨出被告人的陈述与起诉书的指控是否有差异、有何差异,因为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态度如何,对公诉人乃至诉讼参与人在整个庭审中的诉讼活动走向都有重要的影响。

公诉人应当根据被告人陈述的情况,及时调整讯问提纲,列出重点讯问的问题,并调整证据的使用方案。

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适用何种刑罚。

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应当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进行,要突出控罪特征和全部构成要件,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般应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1、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3、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4、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5、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6、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务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7、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8、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性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规则》第335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解释》第146条规定,讯问被告人“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这些规定是构成了合法性规则或者说是反对诱导性讯问规则的法律基础。

该规
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讯问。

诱导性讯问又称“暗示讯问”,是指讯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讯问者如何回答问题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讯问者澄清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讯问。

诱导性讯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虚假诱导,即暗示被告人,使其故意作违背其记忆的陈述,如问被告人:“你根本没有参与行凶,这是不是事实?”;二是错觉诱导(?),暗示被告人使之产生错觉,作出违背真实记忆的陈述,如问被告人:“你到现场时是下午三点钟,对不对?”;三是记忆诱导,通过暗示使被告人恢复对某些事实的回忆。

按照我国法律,这三种诱导方式在法庭调查活动中,前两种是一律禁止的。

后一种,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以及对一时有记忆障碍或对普通讯问方式无法理解的被告人,可以在法官允许后,对被告人使用。

《规则》第335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被告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

”,这是可以对未成年人使用诱导性询问的法律依据。

对于那些因一时的记忆障碍而陈述有误的被告人,《规则》也规定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宣读其原来的陈述进行讯问,以帮助被告人恢复记忆。

对理解能力差的被告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使用旨在帮助理解问题的诱导性讯问,可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没有影响,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允许的。

(三)问题类型与回答要求相一致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开放性问题不能要求被讯问者作封闭性的回答,反之,亦相同。

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某晚七点在现场出现过,公诉人问被告人:“你晚饭后到何处去过?”这是个开放性的问题,被告人可以回答在到现场前的任何去处去过,公诉人如果因为被告人没有回答到现场去过,就指责被告人没有回答公诉人的问题,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四)证据支撑规则
某种程度上讲,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是“明知故问”,在于向法庭揭示指控的脉络。

这一特点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
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证据佐证,否则,一旦被告人回答出乎意料之外,便会陷入被动。

反之,即使被告人翻供,也可以宣读被告人原来的供述,结合有关证据,采取有效的对策,以便庭审的顺利进行。

(五)区别对待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对受多罪名指控的被告人,应当对每项控罪涉及的每个犯罪事实与情节逐一讯问;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可选择其中实施主行为或参与犯罪全过程的被告人先讯问,或选择能如实陈述或陈述较清楚的被告人先讯问;对既有共同犯罪又有单独犯罪的被告人,一般先讯问共同犯罪部分再讯问单独犯罪部分。

(六)择要讯问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对被告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已陈述清楚且无差异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再重复讯问。

公诉人重点要讯问被告人在陈述时与起诉书指控有差异或有遗漏之处,尤其对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罪责、量刑的事实与情节,应当讯问清楚。

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相关情节,逐一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七)有理有节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在讯问中,公诉人不要重复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因案确需强调的内容不受此限制;对被告人的回答不宜反复打断,也不宜在被告人尚未回答完前一问题时就接着发问,但被告人恶意攻击政府、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一般情况下要用普通话发问,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使用不文明语言,对被告人的无理取闹或胡搅蛮缠不感情用事。

二、讯问被告人的具体方法
在掌握基本规则后,公诉人还应当因人而宜、因案而宜,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由于不同的被告人有不同的认罪态度,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条件,为了提高讯问的效果,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决不能采取千篇一律的方式讯问被告人。

(一)被告人对待公诉人讯问通常所持的几种态度
1、完全认罪或对指控的诸罪名均认罪;
2、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通常会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否认实施
过指控的犯罪行为,另一种是不否认行为,但否认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如没有受贿、贪污的故意等;
3、否认一控罪下的一项或几项事实,或者否认诸控罪中的一项或几项罪名;
4、不否认构成指控的犯罪,但有意避重就轻。

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否认加重的量刑情节;二是否认从重的量刑情节;三是过分夸大被害人的过错;
5、对控罪承认部分指控事实,否认部分指控事实,具有将重罪滑向轻罪的倾向。

(二)对于认罪被告人的讯问
由于认罪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一般都能够自觉接受审判,对于公诉人的客观提问,也都能如实陈述。

公诉人对这类被告人的讯问,重点要问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能力在讯问中采取短问长答或长问短答相结合的方法,二种方法的比重,公诉人可根据被告人陈述能力的强弱来确定。

讯问时,公诉人可选择时序法或者倒置法进行发问。

所谓时序法是指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发问的方法,如按起意、预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依次发问。

通常适用于对犯罪起因不作纠缠的被告人。

所谓倒置法,是指先问加害的行为后问动机、起因等问题的方法,通常适用于被害人有过错而被告人又对之过分纠缠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等类案件被告人的讯问。

(三)对于不认罪或者否认部分指控被告人的讯问
1、被告人不认罪或者部分否认指控的主要类型:
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通常有三种:到案后始终不认罪,甚至拒绝做陈述记录;到案后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认过罪,也否认过罪;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当庭陈述时突然推翻原供述,否认犯罪。

其对待公诉人的讯问一般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1)在法庭上对公诉人的发问沉默不语,不回答任何问题;(2)否认犯罪或指控的事实,但对以往的认罪陈述不作辩解;(3)否认犯罪或指控的事实,同时又对以往的认罪陈述进行辩解。

司法实践中,后一种情况比
较常见。

2、对于不认罪或者否认部分指控被告人的对策
对这类被告人,公诉人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条件,结合被告人以往供述的情况来进行讯问。

《规则》第336条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不认罪或否认部分指控的被告人,如果其辩解确能成立,公诉人应当依法予以认可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反之,被告人显属故意逃避罪责的,他们通常在对待公诉人的讯问时,会有较强的对抗心理和准备,且在回答讯问时往往答非所问或胡搅蛮缠,甚至恶意攻击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目的是企图逃避罪责,在法官乃至听众中混淆视听。

对此,公诉人绝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当庭选择相应的方法,有理、有节、有效地进行讯问,揭露和证实犯罪。

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公诉人不能强求通过讯问当场使被告人认供,有的公诉人过于追求这一点,结果导致被动。

实际上,通过讯问,能揭示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即为有效,而有效也是制服被告人的一种表现。

对于否认犯罪或部分否认指控的被告人,公诉人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条件结合被告人的以往的供述情况,选择被告人当庭陈述中的最薄弱环节进行发问。

具体可以分如下几种情况处理:
(1)被告人过去做过有罪供述,但当庭翻供否认实施过犯罪行为,或否认有犯罪故意,且在翻供中对过去作的认罪供述故意诬蔑是被司法人员刑讯或诱供或被迫签字,而翻供理由存在破绽。

对这一类型的翻供可以区分几种条件再分步骤进行:
第一、被告人到案后作首次有罪供述时有审讯录象并能证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是谎言的,公诉人在讯问时可直接指出其过去作过多次有罪供述,现在又否认并称是被迫的这与事实不符,要求法庭播放首次讯问录象,直接揭穿被告人的谎言。

第二、被告人到案作有罪供述后,对笔录进行过多处修改的,公诉人可出示笔录,指出其中的修改之处,证明被告人所谓“没阅看笔
录”或是被迫签字是不实的,亦能揭穿其谎言。

第三、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明显违背生活逻辑的,公诉人可指出其中的荒谬之处来揭穿谎言。

如原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局长张某受贿、玩忽职守一案庭审时,被告人当庭推翻以往的有罪供述,辩称这是其被侦查人员押在落下冰块的空调下挨冻且被打的皮开肉绽后,被迫承认的。

公诉人当庭质问道:空调机制冷温度最低只达零上18度,怎么会落下必须达到零度以下才能形成的冰块?如果皮开肉绽,身上必定有伤口,为何所有的同监犯或监所训导当时都没有看到呢?使其谎言昭然庭上。

第四、被告人所谓被屈打成招的内容,在当时笔录中不存在,而是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供述的。

公诉人可明知故问,欲擒故纵,先问清何时被打,“屈招”的是什么内容,让被告人把“故事”讲完。

然后问他,你这段内容到底是什么时间交代的,给旁听者及法庭留下悬念,再宣读被告人首次交代此节笔录的时间和供述内容的自然性等细节,向法庭阐明,被告人这段翻供理由与客观记载存在矛盾,揭露其谎言。

第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与起诉阶段都作了有罪供述,但在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的部分陈述作过修正,对二个阶段相同的供述部分,当庭翻供的,可用归谬法来讯问。

如上海市原嘉定县副县长钮某受贿一案庭审时,钮将原收受一套家具的事实,翻供为付过七百元,且不明知差价,并污蔑是受逼迫才屈供的。

公诉人便抓住其中的破绽发问:就收受这套家具,你在检察机关作过四次供认,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你讲的受逼迫发生在哪一次,哪个阶段?答:在侦查阶段。

问:公诉人提审时是否告诉你应如实供述?答:是的。

问:那你为何没有“如实”供述?答:因为在侦查阶段供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想改口了。

问:你在侦查阶段供认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口的,真的没有吗?答:没有。

问:你在侦查阶段供认替王某办事后借的2千元,王讲算了,你就不还了,是吗?答:(沉默)。

问:(出示笔录)有没有?答:有的。

问:而你在审查起诉阶段又改口称,王让你慢点还,你才暂时没还,是吗?答:(沉默)是的。

问:那你刚才讲在侦
查阶段供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改口的理由是事实吗?答:(沉默)。

问:你连白纸黑字写的都要当庭撒谎,又怎能让人相信你今天的供述呢?被告人此时已语无伦次。

公诉人随后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的原供述,并指出,这将在举证阶段得到证明。

公诉机关的此节指控被法院认可。

第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初期翻供但到后期或到审查起诉阶段又认供,且对以往的翻供交代过原因,这一原因又被查实的。

公诉人可在讯问时用查实的原因来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伪性。

以上六种情况都属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存在破绽,具有这些条件的,公诉人就可以先解剖被告人翻供理由上的矛盾,再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伪性,补强指控的客观性,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亦可震慑被告人的抗拒心理。

紧接着宣读被告人以往的认罪供述,向法庭说明,其认罪陈述,将在公诉人举证时得到证实。

运用上述方法揭穿被告人翻供的虚伪性,在实践中能起到较好讯问效果,公诉人应当掌握,其关键就在于要把握住“条件”,抓住破绽,巧妙地设问。

(2)有的案件,没有上述条件,但是被告人以往的有罪供述具有先供后证特点的,公诉人可以用此特点来讯问被告人,揭露被告人无罪供述的虚伪性。

一个犯罪事实,如果是被告人到案后先供述,然后侦查人员去查证证实的,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排除其内容是传来的,便可确认被告人无罪辩解的虚伪性。

因为排除传闻后,如果被告人不是亲自作案,绝不可能对作案地点、现场状况、具体手段、后果等细节作出详细的陈述,侦查人员也不可能用事先不掌握的情况来诱供被告人。

因此,运用先供后证这一特点,不仅能使被告人所谓被迫的翻供理由不攻自破,同时也可以证明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具有不可逆转的客观性、真实性,显现其当庭的无罪供述是虚伪的。

公诉人在讯问时可先问被告人,原来的有罪陈述是到案后何时作的?然后提请审判长许可将被告人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向法庭说明这份笔录是经被告人签字或对被告人宣读过的,公诉人再宣读这份笔录,并指出其中的那几项内容在被告人到案时有关部
门尚不掌握,是在被告人主动交代后,才被查明的,因此,被告人所谓被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在这份笔录中的陈述内容亦是真实的。

对此,公诉人将在下面的法庭调查中举证证明。

(3)有的案件,虽然有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供述,但是,其当庭的无罪供述不具备上述二类反驳条件的,或者被告人到案后一直拒绝供认犯罪的,对于这类被告人,公诉人难以从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上找出突破口,一般不宜直接去讯问被告人为何翻供,而是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条件,抓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从中揭露其当庭无罪供述的虚伪性。

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抓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证据的矛盾,寻找破绽,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被告人辩解与行为的自相矛盾。

使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发问的问题都要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可先问几个不争的事实,再抓住被告人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间的矛盾,通过有机地组合发问,置被告人于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步,揭露被告人陈述的虚伪性。

如徐某某用煤气杀夫案庭审时,徐否认自己作案,称丈夫是因煤气意外泄露致死。

公诉人先问被告人是否除丈夫外,与他人有性关系;是否因外遇提出离婚被丈夫拒绝,被告人承认。

公诉人又问,你如何肯定丈夫是意外死亡?答:我当时在门外洗自行车,丈夫在家午睡,一个半小时后进门发现烧水的煤气被溢灭了,丈夫在床上人事不省,室内都是煤气味。

公诉人问,你说你闻到煤气味,为何当时邻居进来称有煤气味,你连忙否认?你说煤气被溢灭,那灶具和地面应该有溢下的水,为何当时进屋的数名邻居都证明灶具和地上没有水?你说你肯定丈夫是煤气中毒,为何当时对救护人员隐瞒并谎称丈夫是头痛病复发?被告人语塞。

公诉人又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的这段陈述显然与事实不符。

之后,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的有罪陈述,并向法庭指出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进行证明,结束了这段讯问。

这段讯问,有效地震慑了被告人的翻供。

徐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被告人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否认的,公诉人可以问清被告人承认的部分,再对被告人否认的部分采取点问的方法。

如受贿案件的
被告人,其当庭的翻供往往集中在否认收受财物上。

对此,公诉人可先问明被告人与行贿人是否认识,是否接受过请托,是否行使过职权,然后根据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分别设问。

如果该被告人到案后一直是供认的,当庭突然翻供,公诉人可对被告人指出,你否认收受财物,公诉人是第一次听到,公诉人注意到你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始终供述,你收受过财物,是吧?这二种说法孰真孰假,在下面的法庭调查中将会被查明的。

即可打住。

如果被告人到案后供认过,也否认过。

则可对被告人指出,你到案后供认过收受财物,是吧?这二种说法孰真孰假,公诉人将会举证说明的。

即可打住。

这样做,是因为这类被告人抗拒心理较强,在不具备前述的条件时,如果问其何种为真的,或者为何当庭要否认,都不能问出有效结果来,而且可能会让被告人纠缠,导致公诉人被动。

这种点到为止的方法,足以给合议庭及旁听者留下一个被告人当庭陈述尚不可信的印象,为在举证阶段用证据揭露留有余地,也使公诉人不失有理、有节。

第三、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翻供,公诉人可选择能如实供述的其他被告人先问,再针对翻供被告人的供述破绽来盘问,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伪性。

如本市罕见的洪某某等三人盗窃珍贵文物案中,第一被告人(仓库保管员)与第二被告人(柜台营业员)共谋要将仓库内的珍贵文物盗卖,第二被告人又约第三被告人共同作案,后未销赃就案发了。

但第三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否认有共同犯意,第一被告人又不能直接证实其参与共谋。

此节证据形成一对一。

公诉人在庭审中先问第二被告人,为何要选第三被告人而不是别人帮助?答:因为第三被告人是业务组长,精通瓷器,他选出的文物卖得出价钱。

问:挑出的文物放成几堆,由谁放的?答:二堆,是第三被告人挑的。

问:为何要挑二堆?答:其中一堆是给铺面挑的,另一堆是为外盗挑的。

问:为何要给铺面挑一堆?答:因为仓库里人来人往,这样好遮人耳目。

公诉人此时又问第一被告人:当时是否放了二堆?答:是的。

问:是谁挑的?答:是三被告挑的,他挑后就走了。

第二被告人对我说,将其中的一堆拿出去。

问:这一堆店里是否允许铺面出售?答:不允许。

这业务组都知道。

这时公诉人再问第三被告人:一、二被告人讲你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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