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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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总则部分
【不可撤销的合同3】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
表见合同有效√
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 → 受要约人承诺 → 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抗 辩 权 】 ← 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后方权利)
1.中止履行(确切证据表明双务合同中的对方,非第三人)→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2.合理期限内 对方恢复能力or 提供担保 → 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 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 → 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个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个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
债权
【代位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 诉讼费用 第三人:债务人 ← 其他必要费用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 ←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
无偿转让财产(善/恶)
无偿行为: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 (第三人恶意)
【担保合同的效力】 ← 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 → 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
主√ 担×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 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 担保人无过错 → 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 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
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
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②连带保证:
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
方式→连带
范围→全部债务
期间→未约定6m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约定不明2y
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注: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要看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关主合同的起诉时间,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Array连带保证: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直接找到保证人。

【担保的并存】
【债务的抵充顺序】
1.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
除另有约定的以外,①已到期的优先抵充;
②均到期的,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优先抵充;
③担保数额相同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抵充;
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合同解除——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异议期限约定→ 3m
【合同解除——效力】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注:1.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注:标的物毁损、灭失: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风险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分则部分
买卖合同
注:还有几个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①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预售合同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
②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③法定解除条件4
质量:主体结构质量不符不能交付;房屋质量不符影响居住
3%: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3个月:出卖人迟延交付or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不履行一年: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④惩罚性赔偿金
解释:∵出卖人(开放商)构成了欺诈,∴买受人可以在1.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的前提下3.让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先卖后抵)
[买受人未登记(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人获得抵押权并行使。

]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房二卖)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先抵后卖)
[抵押权人已登记(获得抵押权),再卖属于无权处分。

]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买受人已登记(获得所有权),再卖属于无权处分。

]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 & 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贷款合同应相应解除。

出卖人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

(2)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融资租赁合同(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承租人选择);
(售后租回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合同的撤销】
建造工程合同
【承包人垫资】
委托合同
注: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

有偿委托合同 受托人“过错”
无偿委托合同 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提存】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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