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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崇行初字第23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崇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杨某因不服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同年7月21日本院向被告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唐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要求获取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关于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征用地单位于2019年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户籍‘农转非’手续的批复文件及与此有关的通知、说明、附属材料等附注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系当时的某村村民。
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9年2月6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
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之规定,以证明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