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没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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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没有时效限制《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
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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