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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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桂律协[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

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律协〔2010〕17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于2010年3月20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现将《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今后对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及奖惩将按照此办法进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
二○一○年四月六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2010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委员会总体工作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考察、评价,并以此作为奖励及确定委员是否具备继续履职条件的依据。

第三条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绩。

履职考核包括对委员参与工作的考核和对各专业委员会总体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列入各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必备考察项目的年度活动包括:
(一)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召开一次本专业专题研讨会或组织一次专题调研。

研讨会应当形成研讨成果综述,专题调研应当形成调研报告。

(三)举办一次面向全区律师的本专业领域业务讲座。

(四)收集、整理三个由广西律师承办的本专业案例。

(五)向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论坛、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各提交论文两篇。

如果论坛未设置本专业相关主题,则可以在另一个论坛补充提交,但范围仅限于上述同级别论坛。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提交论文总数不得少于六篇。

(六)逐步编写完善、指导实施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或操作规程。

(七)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列入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必备考察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情况;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在本专业领域的业务研究所取得成果的情况。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并为每一位委员建立考核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提出各专委会的工作总结、活动记录、考核意见,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以及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制表报广西律师协会。

第八条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秘书处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提交论文、专题研讨、专题调研、业务讲座、整理收集案例、完成业务指引等开展的专业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在第二年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上公布。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20%的专业委员会,由广西律师协会公开嘉奖,并增加第二年度活动经费。

经费增加幅度为统一标准的30%至50%。

第十条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引咎辞职,或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免职。

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以评定为不称职:
(一)其担任主任的专业委员会未能完成年度必备考察项目;
(二)一年内没有提交专业论文;
(三)一次无故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
(四)一年内所属委员会开展的主任会议、委员活动等,累计两次请假的。

副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以评定为不称职:
(一)一年内没有提交专业论文;
(二)一次无故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
(三)一年内所属委员会开展的主任会议、委员活动等,累计两次请假的;
(四)一年内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两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会长办公会决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没有提交专业论文;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所属委员会开展的全体委员活动,该委员连续两次请假的;
(四)一年内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三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无故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

正当理由主要指:因病、开庭或因公出差确实无法赶回。

委员应当主动提交疾病诊断书、开庭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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