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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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能及时掌握证券营业部经营中的异常情况,使公司决策层能在第一时间迅速了解情况,并以快捷有效的方式采取补救措施或对策,保证各证券营业部安全稳健地持续经营,特建立证券营业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证券营业部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逐级向上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在日常经营中因突遇停电、通讯中断、计算机故障、各种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行情显示、证券交易、银证转账中断的,按照《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报告范围
第四条各证券营业部凡发生如下情况,均纳入报告范围:
(一)证券营业部发生员工意外事故或员工失踪等情况;
(二)证券营业部员工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客户在营业场所闹事,或与证券营业部发生纠纷的;
(四)客户个人或者集体上访的;
(五)证券营业部发生重大业务差错的;
(六)因涉及债务问题、或有债务问题可能收到或已经收到法院封存及诉讼的;
(七)证券营业部收到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函、行政通报、经济处罚的;
(八)当地政府、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九)其它可能给公司和证券营业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业务、事故或行为;
(十)上级单位领导、股份公司董事对管理部和营业部的考察情况;
(十一)借用媒体、网络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活动的(宣传口径要报批)。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报告内容
对第四条列示的各种情况,证券营业部提交的报告应详细准确地说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对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做出估计;对涉及客户资产相关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客户清单及其资产状况。
对第四条列示的第(七)种情况,证券营业部除提交原因说明外,还应提交监管机构的监管函、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的决定。
第四章报告时间和路线
第六条报告时间和路线
上述第四条列示的各种情况,证券营业部应在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成的事实口头上报当地管理部,同时报零售客户部,事后尽快补交书面报告;管理部应立即对事件或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书面上报公司总裁办公室;
单列证券营业部应第一时间直接将事件或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口头上报公司零售客户部,事后尽快补交书面报告同时报总裁办公室。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管理部应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报告的及时性负全责。
第五章处理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按照有利于公司的方向进行处理。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对第四条列示的各种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尽快完成总结,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将结果书面上报当地管理部以及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条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如有泄露,对公司产生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泄密者责任,并按公
司和营业部保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出现第四条列示的各种情况有意隐瞒、拖延上报及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