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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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昌烟草分局(公司)、甘肃欣大实业集团金昌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分局(公司)设立专职审计部门,在局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计科代表分局(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是:
1、对企业的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

4、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程度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与评价,以提出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和措施。

5、对企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或个人的经济责任确立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促进其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6、对企业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决策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对企业及其职能部门和个人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内部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五条内部审计在局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分局(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分局(公司)各部门及欣大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对分局(公司)负责。

第六条审计科对分局(公司)、欣大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1、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对分局(公司)的对外投资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九条审计科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局长、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审计科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分局(公司)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分局(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金昌烟草分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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