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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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土建档案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土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土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3.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4. 严格保密,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土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土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土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土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建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制定土建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 负责土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土建档案的查询、利用、复制、借阅等工作;
4. 负责土建档案的保密工作;
5. 负责土建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6. 负责对土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土建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土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2. 负责土建档案的查询、利用、复制、借阅等工作;
3. 负责土建档案的保密工作;
4. 负责土建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 负责协助领导完成土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土建档案收集范围:
1.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保修等全过程文件;
2. 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3. 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等文件;
4. 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估等文件;
5. 工程项目竣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记录等;
6. 工程项目验收、保修、维修等记录。
第九条土建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类、编目、排列;
2. 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
3. 档案卷内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4. 档案卷内文件应使用标准档案盒,并贴上卷标;
5. 档案卷内文件应进行编号,编号应连续、有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土建档案保管要求:
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2. 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年代、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保管;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养;
4.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鉴定、销毁;
5. 档案资料应实行双人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土建档案利用要求:
1.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查询、利用;
2. 查询、利用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询登记表》;
3. 查询、利用档案时,应保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丢失;
4. 查询、利用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二条土建档案鉴定要求:
1. 档案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工程档案鉴定办法》进行;
2. 档案鉴定应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3.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土建档案销毁要求:
1. 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工程档案销毁办法》进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3. 档案销毁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
4. 档案销毁后,应填写《档案销毁记录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土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单位其他土建档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