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备事故及修理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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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备事故及修理报废制度
1 主题内容
本制度对设备事故的分类、事故分析和处理及设备报废的审批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尽量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操作。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检测和试验设备的事故处理和报废管理。
3 设备事故的分类、分析和处理
3.1 设备事故
设备及其附件,因非正常原因而造成停产或性能降低,停机时间或修机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为设备事故。
3.2 设备事故的分类;
3.2.1 按事故原因分类:
a 责任事故:由于超负荷运转,违犯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加工工艺不当或维护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b 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c 自然事故:由非人力所能抗拒和预防而造成的事故。
3.2.2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a 一般事故:因设备事故,修理费用在300元至1万元,或造成全厂停电2小时以内的事故;
b 重大事故:修理费用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或造成全厂停电2小时以上的事故;
c 特大事故:修理费用10万元以上,或造成全厂停电一天以上的事故。
3.3 事故分析
3.3.1 事故发生后,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作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避免事故的再发生。
3.3.2 应分清事故的性质和种类,找出事故的责任者。
3.3.3 对设备应做出鉴别,制定对设备的处理方案(如维修、大修或报废)
3.3.4 根据事故的种类和分析结果,应作出设备事故的处理意见。
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应给予必要的处罚,经厂长(经理)批准后执行。
对特大事故的处理应经总经理批准。
4 设备报废
4.1 设备陈旧、耗能过高、污染环境等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需淘汰的设备或因设备事故而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做报废处理。
4.2 设备报废前应对设备进行鉴别或鉴定。
鉴别或鉴定应有设备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的代表和设备责任师、工艺责任师、检验责任师、焊接责任师(仅对焊接设备而言)参加。
应对设备是否属于淘汰设备,是否有修复价值作出判断。
4.3 需报废的设备由生产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鉴定人员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厂长(副经理)批准,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还应经厂长(总经理)批准。
5 质量记录
ZJ/SB-03 设备事故报告
ZJ/SB-04 设备报废申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