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扰乱单位秩序案(舟普公(东港)行罚决字[202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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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通扰乱单位秩序案(舟普公(东港)行罚决字[2022]0021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普公(东港)行罚决字[2022]002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920000
【处罚日期】2022.03.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东港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普陀区
【处罚对象】刘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33
处罚名
刘通扰乱单位秩序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舟普公(东港)行罚决字[2022]00210号
书文号
被处罚
对象
刘通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6日下午,刘通受邀前往本区东港街道******码头,得知他人欲对舟山**制冰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拆除,仍接受安排对舟山**制冰有限公司的员工进行阻拦。
事后,舟山**制冰有限公司的运冰轨道被割损(维修认定价格3733元),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刘通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通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已超过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3-18
处罚机
关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东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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