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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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范围、程序、主体及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范围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变更:包括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2. 合同价格:包括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量增减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动、物价波动
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动等。

3. 合同履行期限:包括合同工期的延长或缩短、合同中约定的关键节点时间的调
整等。

4. 合同权利义务: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新增或删除合同条款等。

5. 合同争议解决:包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机构、仲裁委员会等。

6. 合同解除: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后的处理事项等。

7.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赔偿范围等。

8. 其他事项: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二、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程序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程序如下:
1. 提出变更申请: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
出变更申请。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需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承包人与监理人提出变更的,需经过发包人批准。

2. 审查变更申请:监理人负责审查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就变更申请提出
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 批准变更:发包人根据监理人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变更。

如批准变更,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4. 变更实施: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后,按照变更通知的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5. 变更价款结算:变更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价款结算申请,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

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主体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

其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监理人是合同的监督机构。

1. 发包人:负责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变更、变更价款结算等。

2. 承包人:负责提出变更申请、实施变更施工、提交变更价款结算申请等。

3. 监理人:负责审查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就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监
督变更施工的实施。

四、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的效力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自变更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变更生效后,合同各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变更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变更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变更过程中,各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目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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