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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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外包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爱德菲新营销研究院
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渠道招商(拓展)投资和服务的综合性运营商。
经乙方对甲方项目的全面评估及甲方对乙方做出的合作承诺,乙方决定对甲方项目的全国渠道招商投入资金、人力和其他优势资源并为其提供全程渠道招商外包服务。
甲方也承诺全力配合支持乙方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合作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全程招商外包服务。
服务内
招商外包招商推广招商广告发布
招商推广效果监测
招商推广优化
招商执行
潜在客户的评估筛选
准客户的邀约
招商会议策划
招商会议执行
与客户签约
平面设计宣传物料设计
招商手册、产品单页
网络推广用设计
品牌标识设计
产品形象设计
产品包装设计
产品展示设计、展柜、堆头等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风险防范金后,应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全权负责甲方“”项目的营销策划和在全国范围内的招商推广工作。
上述服务的合作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分阶段招商目标特别说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招商目标为家;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招商目标为家;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招商目标为家;共计完成家
每家首批进货额不少于万。
第二条收费与付款方式
1、招商外包风险防范金:
1) 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中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前期需向乙方支付风险防范金人民币30万元,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风险防范金人民币30万元;因为风险防范金不属于乙方收入,所以乙方只为甲方开具收据。
3)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要求续约,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新合同。
4)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在甲方付清所欠乙方的招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风险防范金退还甲方,不计利息。
5)风险防范金的退还
a、因甲方违约和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乙方招商工作和销售工作难以继续进行乙方提出终止合作,乙方在将该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和招商服务费扣除后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再将剩余风险防范金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b、双方合作进入考核期后(甲方出产样品120天后)开始进入考核期,进入考核期后每季度考核一次)当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完成任务率在80% 以下时,甲方终止合作,乙方因该项目而产生的招商人员工资、推广费用、办公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任务完成率在80%以上时,甲方终止合作,乙方因该项目而产生的招商人员工资、推广费用、办公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在甲方所缴纳的风险防范金中扣除。
6)乙方因该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1)乙方为该项目所雇佣招商人员的工资奖金,该费用以乙方工资表为依据。
(2)乙方为该项目招商投入的网络推广费用,以相关发票为依据。
(3)如果乙方为甲方在北京建立办事处,则还包括办事处房租,以租房协议为依据。
2、招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招商服务费的计算:乙方根据在合同期内获得签约客户的数量,按招商成果从甲方收取如下招商服务费:乙方招商人员与客户签订的正式合同中约定的经销商首次进货货款的30%
2)招商成果的界定:乙方招商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且客户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加盟费或货款后,即算甲方招商成功。
3)招商服务费的收取:
(1)甲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招商服务费。
(2)乙方招商成功后由于甲方或甲方客户的原因导致正式合同最终未能全部履行,乙方不退还已收服务费,但也不再向甲方索取剩余的招商服务费。
4)乙方与甲方客户签订正式合同且客户首次付款后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招商服务费:甲方应于每月7日前支付上月1日至30日的招商服务费,乙方在收到招商服务费后向甲方出具发票。
5)如因本合同规定的扣款事由造成甲方所交的风险防范金不足人民币30万元,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账号。
6)乙方将针对甲方项目组建专业的招商团队,该招商团队的工资、奖金,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关于项目招商的广告投放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按实际情况择优决定。
乙方自负广告投放费用,如发生亏损由乙方独立承担。
在合作中甲方用于品牌传播推广的广告由甲方负责投放,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免费为甲方提供投放方案。
8)招商广告指以下几种
A乙方为发展加盟商或经销商在一些招商网络平台投放的广告
B乙方为便于招商所购买的企业QQ服务
C行业门户网站的招商广告
D百度用于招商的推广费用
9)甲方的品牌传播推广费用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种
A甲方为提高品牌知名度而投放的品牌形象广告、公关炒作的推广、事件营销的推广、各类图文和视频内容的传播推广
B甲方投放于其他传统媒体的品牌广告或项目广告
C为推广品牌和产品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行业发展论坛等活动费用
D、为推广品牌和产品在其他媒体投放的广告费用
10)乙方除日常邀约客户考察外,乙方也会策划组织招商会发展客户,此类招商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账户:
账户户名:陈震宇
开户银行:农行北京银河大街支行
账号:622848*************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支付的风险防范金后,应向甲方提供服务,全权负责甲方“石斛产品”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招商推广工作;
2、乙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甲方客户信息的安全。
非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甲方客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3、为保证招商效果,乙方有责任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提高运营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招商效果;
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紧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意向客户进行专业介绍等,并在意向客户提出考察要求时,及时提供各种考察条件及相关便利;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招商事宜发布相应形式的广告,协助甲方与意向客户沟通,直至帮助甲方与意向客户正式签订合同。
6、甲方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所用模板的主要内容须先行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7、乙方按照营销计划要求迅速建立招商团队,并将团队派驻甲方营销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招商目标,检查乙方服务的完成情况。
2、甲方授权乙方发布的广告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甲对其所提供证明
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前3个月内,甲方亦可独自开展招商工作。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4个月,招商工作全部交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根据招商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加快招商进程;
5、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需真诚高效配合乙方,提供相关的招商材料,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提供服务,开展招商活动。
6、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招商,甲方的官方网站必须添加乙方的电话为其全国招商电话或北京招商中心电话并允许乙方为其在乙方招商网站制作一个项目官网。
如甲方违反此项规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第5、6)项规定退还风险防范金。
7、用于招商项目宣传用的宣传物料包括纸质印刷品、易拉宝、展板等均由甲方负责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北京建立营销中心,因为乙方招商销售人员须在甲方营销中心办公,所以甲方需要为乙方招商人员提供办公工位和办公用电脑。
营销中心应设置产品展示区、办公区、客户接待区、会议室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保密约定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乙双方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或为履行本合同做了相应的准备,甲方不得擅自终止或不履行本合同,否则本合同下的风险防范金不予退还。
如果乙方擅自终止或不履行本合同,则乙方必须向甲方全额退还风险防范金,且甲方无需赔偿乙方为甲方已经投放的广告媒体、团队工资等费用。
如果乙方逾期未退还风险防范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每日需按照风险防范金的1%作为滞纳金向甲方作出补
偿。
2、若因甲方违约或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乙方招商工作难以进行,乙方提出终止合作则依照第二条第一款第5、6项之规定向甲方退还保证金,本条所述违约不包含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情形。
3、如甲方拖欠乙方招商服务费或因扣款而需补交风险防范金,并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回复或拒绝支付该款项,则乙方有权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日收取乙方所欠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如甲方延迟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则乙方有权从甲方的风险防范金中扣除乙方所欠的招商服务费、违约金等款项并立即终止本合同,退还剩余风险防范金。
3、本合同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利用从乙方获得的客户信息,与该等客户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交易(包括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等),甲方应按照乙方应得招商服务费的三倍对甲方进行赔偿。
4、如甲方的招商材料或产品中有虚假陈述、知识产权争议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此引发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诉讼或经济赔偿请求,甲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5、客户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或第三方向乙方进行索赔,甲方应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有权从风险防范金中扣除已确定的赔偿金额或在法院立案后赔偿金额未确定的情况下,预先扣留客户或第三方的起诉金额作为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甲方额外偿付。
6、招商会议进行中,如甲方擅自更改招商政策导致客户无法签约或单方中止会议,严重影响到招商会的效果,甲方需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7、如甲方对乙方的招商成果有所质疑,并通过证据证明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欺诈的行为,造成甲方与客户签订的正式合同最终无法履行,可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家招商服务费的三倍对甲方赔偿。
8、本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聘用本合同期内离职的对方公司的高管或业务部门的员工,除非违约方有证据证明上述员工在应聘时隐瞒了曾在守约方工作的经历,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与上述员工离职前与年薪等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了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叛乱、恐怖主义、地震、水灾、火灾等重大事件。
2、当延误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时,履行本合同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明。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行为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将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进行解释。
2、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在一方向对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通知后15天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期时,除争议的事项之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合同附件及合同变更
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达成经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备忘录。
该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应视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起执行或替代本合同的相应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重新注册公司后,甲方注册的新公司与乙方签署与本合同相同的合同两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壹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北京国行融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北京爱德菲新营销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签约代表:
地址:北京市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
龙德紫金大厦3号楼12层120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北京银河大街支行账号:账号:622848*************
户名:户名:陈震宇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