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号】晋价费字[2002]71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
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71号2002年6月25日)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交流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才交流服务的实际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现将各级人才流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出国政审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收取上述各项收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招聘、招考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其收费收入
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其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另文下发。

三、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人才交流中心接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人事局、财政厅、物价局晋人字[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比表(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