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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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 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项 目,其安全设施 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三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 一条 发现企业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 申 请安 全使用许 可证的 ,发证 机关不予 受理或者不 予颁发安全使 用许
(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农业主管 部门根据 《 危 险化学 品安全管
理条例》公布 ; ( 三)本办法所称 使用量 ,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
按 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 定提 出变 更 申请 ,继续 从事生产 的,责 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 大值 ; ( 四 )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 ,是指按 照原建设部 《 工程设计
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 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 已经进行生产的企 业,应 当 自本办法 使用许 可证 , 逾期 不申请办理安 全使用 许可证 ,或者 经审查不符 合 本 办法规定的 安全使用条 件,未取得安 全使用许可 证,继 续进行 生
从事生 产 ,且达到 危险化学 品使 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 的 ,责令立 即 构取得 的资质由其他部 门颁发的 ,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停止 违法行为 并限期改 正 ,处 l 0 万元 以上 2 0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逾 第四十 四条 本办法规定 的行政处 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 决定 ; 但本办 法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行 政处罚 ,由发 证机关决定 ; 第
企业在 安全使用许 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未办理延 期手续 ,仍然 使 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四十二条 、第 四十三 条规 定的行政处 罚 ,依 照 安 全评价机构 管理
用危 险化学 品从事 生产 ,且达 到危险化 学品使用量的数 量标准规 定 规 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 、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许 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处 l O万元以上 2 O
社会监督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 当于每年 1月 1 5日前 ,将本 行政 区域 内上年 度安全使 用许可证 的颁 发和管理情 况报 国家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 二 )安全评价报 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安全评价 报告存在重
大疏漏 ,但尚未造成 重大损失 的 ; (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第四十三 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 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 ,构成犯 罪的 ,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 任 ; 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违 法所得在 5千 元以上 的,并处违 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
计规模划分表 确定的大型项 目的化 工生产装置 。 第 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 学品安 全 使用许 可证 的样式 、内容和编号 办法 ,由国家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 局另行规定。
( 一 )增加使 用的危 险化学 品品种 ,且达 到危险化学 品使用量的 资质标准》 ( 建市 【 2 0 0 7 ] 8 6 号 )中的 《 化 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 目 设 数量标准规定的 ;
第三十 五条 发证 机关应当于每年 1月 1 0日前 , 将本行政 区域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一)从业 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
内上 年度安全使 用许可证 的颁 发和管理 情况报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 管 理部 门,并定期 向社 会公布企 业取得安 全使 用许可证 的情况 ,接 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千 元的 ,单处 或者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 员在对危险化学 品使用许 可证 的颁 并 处 5 千元以 上 2 万 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 发管理 工作 中滥 用职权 、玩忽 职守 、徇私舞 弊 ,构成犯 罪的 ,依 法 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5 千元以上 5 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 自使用危险化学 品 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 有本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的机构 ,依法 吊销其相应资 质 ;该机
万元 以 下的 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 ,没收违 法所得 ; 构成 违反治安 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 五条 本办法 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 目录 ,是指 国家安全生
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 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 《 危险化学 品安全 管理条例 和有关国家标准 、 名称 、注册地址 、隶 属关 系发生 变更 ,未按 照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 行业标 准公布 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
产的 ,依 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第 四十九条 本办法 自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行。
可证 ,并给 予警告 ,该企业在 1 年 内不得再次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定的时 限提 出安全 使用许可证 变更 申请 或者 将隶属 关系变更证 明材 料报发 证机关 的,责令限 期办理变更 手续 ,处 l 万 元以上 3万元 以 下的罚款 。 第 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 令限期改正 ,处 l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 一条 发现企业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 申 请安 全使用许 可证的 ,发证 机关不予 受理或者不 予颁发安全使 用许
(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农业主管 部门根据 《 危 险化学 品安全管
理条例》公布 ; ( 三)本办法所称 使用量 ,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
按 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 定提 出变 更 申请 ,继续 从事生产 的,责 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 大值 ; ( 四 )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 ,是指按 照原建设部 《 工程设计
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 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 已经进行生产的企 业,应 当 自本办法 使用许 可证 , 逾期 不申请办理安 全使用 许可证 ,或者 经审查不符 合 本 办法规定的 安全使用条 件,未取得安 全使用许可 证,继 续进行 生
从事生 产 ,且达到 危险化学 品使 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 的 ,责令立 即 构取得 的资质由其他部 门颁发的 ,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停止 违法行为 并限期改 正 ,处 l 0 万元 以上 2 0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逾 第四十 四条 本办法规定 的行政处 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 决定 ; 但本办 法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行 政处罚 ,由发 证机关决定 ; 第
企业在 安全使用许 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未办理延 期手续 ,仍然 使 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四十二条 、第 四十三 条规 定的行政处 罚 ,依 照 安 全评价机构 管理
用危 险化学 品从事 生产 ,且达 到危险化 学品使用量的数 量标准规 定 规 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 、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许 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处 l O万元以上 2 O
社会监督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 当于每年 1月 1 5日前 ,将本 行政 区域 内上年 度安全使 用许可证 的颁 发和管理情 况报 国家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 二 )安全评价报 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安全评价 报告存在重
大疏漏 ,但尚未造成 重大损失 的 ; (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第四十三 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 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 ,构成犯 罪的 ,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 任 ; 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违 法所得在 5千 元以上 的,并处违 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
计规模划分表 确定的大型项 目的化 工生产装置 。 第 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 学品安 全 使用许 可证 的样式 、内容和编号 办法 ,由国家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 局另行规定。
( 一 )增加使 用的危 险化学 品品种 ,且达 到危险化学 品使用量的 资质标准》 ( 建市 【 2 0 0 7 ] 8 6 号 )中的 《 化 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 目 设 数量标准规定的 ;
第三十 五条 发证 机关应当于每年 1月 1 0日前 , 将本行政 区域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一)从业 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
内上 年度安全使 用许可证 的颁 发和管理 情况报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 管 理部 门,并定期 向社 会公布企 业取得安 全使 用许可证 的情况 ,接 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千 元的 ,单处 或者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 员在对危险化学 品使用许 可证 的颁 并 处 5 千元以 上 2 万 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 发管理 工作 中滥 用职权 、玩忽 职守 、徇私舞 弊 ,构成犯 罪的 ,依 法 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5 千元以上 5 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 自使用危险化学 品 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 有本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的机构 ,依法 吊销其相应资 质 ;该机
万元 以 下的 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 ,没收违 法所得 ; 构成 违反治安 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 五条 本办法 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 目录 ,是指 国家安全生
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 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 《 危险化学 品安全 管理条例 和有关国家标准 、 名称 、注册地址 、隶 属关 系发生 变更 ,未按 照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 行业标 准公布 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
产的 ,依 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第 四十九条 本办法 自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行。
可证 ,并给 予警告 ,该企业在 1 年 内不得再次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定的时 限提 出安全 使用许可证 变更 申请 或者 将隶属 关系变更证 明材 料报发 证机关 的,责令限 期办理变更 手续 ,处 l 万 元以上 3万元 以 下的罚款 。 第 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 令限期改正 ,处 l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